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行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题目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行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相似考题
更多“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选项AB中甲、乙的行为均属于犯罪预备。因为二人都是尚未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仅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如等候被害人,接近犯罪目标等。C选项中丙非法购进枪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既遂,不是犯罪未遂。只有D选项中丁的行为,已经对被害人实行了抢劫最终的实行行为,即使用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方法,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未遂,既要考虑是否已经超越了预备的界限,也要考虑是否已经构成了既遂。

  • 第2题:

    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若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则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本题中,甲意图杀害张三,实际杀害了李四,二者都是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的性质未发生变化,对象错误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所以甲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

  • 第3题:

    (2008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答案:D
    解析:
    解析: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D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情形,是犯罪未遂。A、B都是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C选项中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买卖枪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

  • 第4题:

    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此处为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若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则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在本题中,行为人欲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都是“人”,都包含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中,犯罪客体的性质未发生变化,对象错误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故行为人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 第5题:

    (2007年真题)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死亡结果),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犯罪行为还没有造成这样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如脱逃罪中越狱逃跑并未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的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因此,不能将犯罪没有得逞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尚未达到其犯罪目的或者尚未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但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仍然应当认定为犯罪已经得逞,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没有得逞。
    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既遂的标志是客观上将被害人杀死。同时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因此本题中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并不影响对甲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故D正确。
    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要认识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一定要根据刑法分则各具体罪名关于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切不可仅凭总则中的一般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