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坏学校吊灯被罚款【案例简介】某初中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也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做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未感到什么不妥。【试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题目

学生打坏学校吊灯被罚款

【案例简介】

某初中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也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做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300元。

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未感到什么不妥。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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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1)主体分析:本案例中的涉案主体主要包括:学校和学生马某。
(2)法理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因学生打坏学校吊灯而引发的教育法律事件,学校违反了《教育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的义务。因此,学校制定的任何经费管理制度(包括罚款制度)都应以国家相关的法律为依据,而不能超越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本案中,学校对学生罚款的制度并没有相应的国家经费管理规定为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由此可知,学校对学生做出三点处理决定中,前两项虽是合法的。但第三项罚款则是违法的,因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只有国家的特定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因而没有对学生的罚款权,而只有对学生的行政处分权,因此,学校只能根据其法定权限做出对学生的相应的处罚决定。
(3)责任分析:《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该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撤销第三条对该生进行罚款的违法内容。
(4)启示分析:①学校应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学校管理制度,而不能超越法律,越权管理。不得对学生进行罚款,不得以罚代管。②学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与此同时,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采取适宜的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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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某校聘为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领导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王某还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文件收发工作。王某不服,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1)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2)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答案:
    解析:
    (1)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侵犯王某的教育教学权。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尽一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一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学校不让王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王某的教育教学权。 (2)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的六项义务:
    ①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教师应自觉地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师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⑤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 第2题:

    某中学初二级学生徐某迟到不敢进教室,而在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刘老师发现,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徐某在操场上跑了5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
    该案例中刘老师的做法对吗?运用教育法规进行分析。


    答案:
    解析:
    徐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1)国家颁布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中都规定了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变相体罚。

      (2)这位学生迟到后是不敢进入教室,不是逃学行为。

      (3)班主任徐老师应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鼓励这位学生去上课,并告诉他以后别怕,迟到是错误的行为,但是不上课更是不对的。

      (4)徐老师却罚这位学生跑了5圈,这位学生估计以后迟到了都不会再来学校了,也容易发展成为逃学,这种做法不免有些粗暴了。

  • 第3题:

    某校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做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未感到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材料,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中,一、二条是合法的,但第三条对学生处以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2)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实施的单位有明确要求。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由上对下实行的,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等,处分的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等。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包括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国家的特定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我国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第4题:

    某校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做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未感到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材料,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中,一、二条是合法的,但第三条对学生处以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2)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实施的单位有明确要求。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由上对下实行的,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等。处分的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等。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包括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国家的特定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我国制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第5题:

    材料
    某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未感到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问题: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14分)


    答案:
    解析: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中,一、二条是合法的,但第三条对学生处以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实施的单位有明确要求。
    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由上对下实行的,例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教师和学生等。处分的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等。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包括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
    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国家的特定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19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