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错误
更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当事人的一种,因此没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相关问题
  • 第1题: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

    A.原告

    B.诉讼参与人

    C.当事人

    D.诉讼参加人


    参考答案:B

  • 第2题: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同原告一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这段文字的主要内容是( )。

    A.什么是第三人

    B.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C.第三人的类型

    D.第三人在一审中的权利限制


    正确答案:B
     这是一道主旨题。文段是几个并列的句子,主要说明了法律上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因此,正确答案为B。
    [名师点评]对于并列结构的文段,做主旨题一定要选择涵盖面最全的选项。

  • 第3题:

    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选项A中,甲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故A项正确。B选项中,乙同样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故B选项不正确。C选项中,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仍然发生效力,故C选项不正确。D选项中,若乙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则乙就有上诉权,故D选项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4题:

    有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因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而参加

    B.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而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申请而直接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申请撤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能申请撤诉


    正确答案:ABC
    [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ABC。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故A项正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差异:(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或者由法院追加的形式参与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拥有撤诉、上诉的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仅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时候才能上诉,却不能撤诉。因此B、C项均正确。无论是哪种第三人,他们均与本诉的当事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如他们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有比较好理解,因为他毕竟不是本诉当事人,自然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提出异议,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即他参加之时就已经认可了法院的管辖,如果他不认可法院的管辖,可以向他认可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故也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必要。因此D项错误,他们均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撤诉。

  • 第5题:

    关于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对本诉讼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上诉权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故A、B、C三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故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