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法院拟强制执行楚某一千元的罚款。经调查楚某每天晚上23点才回家,于是,六月五日晚23时10分对楚某实施了行政强制。()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某县人民法院拟强制执行楚某一千元的罚款。经调查楚某每天晚上23点才回家,于是,六月五日晚23时10分对楚某实施了行政强制。()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相似考题

1.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问题:1.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2.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楚某应以谁为被告?4.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赔偿?6.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7.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8.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满l4岁,龙湾分局应做如何处理?

更多“某县人民法院拟强制执行楚某一千元的罚款。经调查楚某每天晚上23点才回家,于是,六月五日晚23时10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4年1月6日,公民楚某驾车出行闯红灯被交通支队交警当场处以罚款,交警依法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应载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项目有(  )。


    A.楚某的姓名

    B.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C.罚款的设立原因

    D.作出罚款决定的依据

    答案:A,B,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故本题答案选ABD。

  • 第2题:


    楚某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10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 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若公安机关起初就已得知楚某的真实身份,那么对他进行行政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


    3.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李某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对于行政赔偿可否进行调解?


    5.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解析:

    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应当经过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方可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3.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移交的,由温州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王某、向某应当承担楚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在龙湾区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



    本题第一问是解题的关键。第一问主要考查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取证限制。《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注意本条的用语,极易成为考试的热点。本条规定的是诉讼开始以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第三人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意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时只能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以外的人取证。


  • 第3题:

    4、屈原一生侍奉过的两位君主是

    A.楚威王和楚怀王

    B.楚怀王和顷襄王

    C.楚宣王和顷襄王

    D.楚威王和顷襄王


    B. 楚怀王和顷襄王

  • 第4题:

    案情:
    A公司总经理郑某与B公司进行一项合同的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后,郑某参加了B公司举行的晚宴。由于郑某不胜酒力,很快便有些醉意,于是被其秘书刘某和司机楚某架到车上,准备送其回家。车行至市区以后,由于司机楚某注意力不集中,将前方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楚某赶紧刹车,但由于路面过滑,刹车不及,致使车从李某身上轧过,刘某见此状况,劝说楚某下车救人,但郑某则让楚某赶快开车跑,说如果下车就麻烦了。楚某很害怕自己撞了人要承担责任,所以听了郑某的话,慌忙驾车逃走。由于过度紧张,楚某车速非常快,经过好几个红灯路口,均不减速,最后在行驶到一岔路口时,将一名正过人行横道的小孩撞死。其后,楚某仍驾车逃跑,终于在一个城郊的路边停了下来。刘某劝他赶快去公安机关自首,但遭到楚某的拒绝,刘某开门便想下车,但楚某为了不让刘某下车,马上开动了汽车。由于惯性,刘某摔下车,头撞到路边的台阶,当场死亡。后楚某和郑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而被撞人李某由于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问题:
    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3.材料中郑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为什么?
    4.楚某对于刘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楚某因为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力不集中,疏忽大意而造成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
    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楚某想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在路口也未减速,其主观上对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并且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造成了威胁。
    3.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楚某对于刘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楚某出于不让刘某下车的目的,认为其开车后,刘某便不能下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该行为造成了刘某的死亡,所以楚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某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

  • 第5题:

    社会工作者小楚加入新机构不久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她的上司老刘是一位非常严肃的人,平时在督导小楚的过程中总是很严厉,让小楚感觉压力很大。小楚在工作过程中有什么疑问也不敢去问老刘,而是向自己的同事请教。一个周期结束后,督导老刘对小楚的评价很低,这导致小楚越发的沮丧。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小楚开始鼓励自己主动和督导老刘进行交流探讨。一次,小楚向老刘表示自己的服务对象不合作影响到了服务效果,询问应如何获得服务对象的合作。此时老刘想了解更多的情况,于是便问道: “你做过哪些努力让服务对象与你合作?”面对老刘严肃的口吻,小楚认为老刘是在质问她,于是她又不敢说话了。?
    问题:?
    请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说明解决办法。


    答案:
    解析:
    社会工作督导是专业训练的一种方法,它是由机构内资深的工作者,对机构内新进入的工作人员、一线初级工作人员、实习学生及志愿者,通过一种定期和持续的督导程序,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与技术,以增进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对于像小楚这样的新社会工作者来说,督导是非常有必要的。案例中的小楚作为被督导者,与督导者老刘呈现出一种上下级的关系,督导者老刘是小楚的直属主管,说明督导的类型为管理式督导。 从被督导者的角度来说,管理式督导呈现的是一种 “上司与下属”的关系,这种关系相比师徒式督导、训练式督导和咨询式督导而言,更强调实务工作的完成及其服务质量,因此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距离。当老刘给小楚的感觉比较严肃时,小楚便会对督导产生一种畏惧的心理,这种畏惧的心理会使得督导与被督导者之间的关系变得疏远,不利于老刘开展督导工作,因此小楚应当努力克服这种畏惧心理,正确地面对督导者。
    从督导者的角度来说,督导在团队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加以人性化的关怀,对新成员应更注重督导其团队的融入度和工作环境的适应度,有 “师徒式督导”的感觉;对老成员应更注重其个人的成长和突破,倾向于“咨询式督导”关系。案例中的老刘在对小楚督导的过程中过于严厉,且没有更细致地了解小楚便给予小楚较低的评价,说明老刘缺乏一定的个别督导技巧。从督导伦理的角度来看,督导老刘给被督导者造成了一种严肃的刻板印象,导致小楚在咨询老刘的过程中再次产生了畏惧心理。因此,督导老刘要改变自身的督导技巧,让小楚更好地适应自身的督导过程。
    在个别督导中,督导者老刘应做到的事项有以下几点:聆听;补充;提出疑问;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因此,老刘在个别督导小楚时,应注意:一是诚恳地倾听小楚的诉说;二是应仔细研究和批阅小楚的工作记录、服务报告,以便发现小楚的不足,提出教育的重点;三是老刘应采取接纳的态度,接纳小楚的感受,对小楚情绪采取体谅和关怀的态度;四是在提出评价和建议时,语气要委婉,以免被督导者出现抗拒心态;五是老刘要根据自己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随时提供示范性的方法和技术,帮助小楚掌握获得服务对象合作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