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

题目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2.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楚某应以谁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6.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7.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8.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暗娼李某未满l4岁,龙湾分局应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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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
    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
    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案:A
    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故A项正确。钱某的辞职请求由钱某自己向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即可,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44条第9项,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此,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即可,不需要县人大批准,故C项错误。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D项错误。

  • 第2题:

    某县人大闭会期间,赵某和钱某因工作变动,分别辞去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法院副院长孙某任代理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某任代理检察长。对此,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辞职请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

    B.钱某的辞职请求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C.孙某出任代理院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县人大批准

    D.李某出任代理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案:A
    解析:
    选项 A 正确,选项 B 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项 C、 D 错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3题:


    楚某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10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 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若公安机关起初就已得知楚某的真实身份,那么对他进行行政拘留要遵循什么程序?


    3.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李某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对于行政赔偿可否进行调解?


    5.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解析:

    1.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应当经过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顺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后,方可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3.龙湾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移交的,由温州市公安局或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中窝藏包庇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楚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湾区分局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公安分局应当支付楚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王某、向某应当承担楚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应当在龙湾区分局承担赔偿责任后,分别向治安民警王某、向某进行追偿。



    本题第一问是解题的关键。第一问主要考查了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取证限制。《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注意本条的用语,极易成为考试的热点。本条规定的是诉讼开始以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第三人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意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证据;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时只能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以外的人取证。


  • 第4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行为中构成违宪的有哪些?( )

    A.某村村民王某一家5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在人大代表选举日,王某全家委托其母梁某回乡参加投票,梁某代表全家5口对候选人孙某投了5张赞成票
    B.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某县共有选民57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数为271753人,以231123票通过了对县级人大代表胡某的罢免决议
    D.某乡有选民1235人,其中有735人参加了投票;候选人张某获得选票623张,被宣布当选乡人大代表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时、选民如果外出,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接受委托的选民最多不能接受超过3位选民的委托,故A项错误。进行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选举,故B项错误。我国《选举法》第52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C项中,对胡某的罢免虽然获得了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但参加投票选民数没有达到全体选民过半数的要求,故C项错误。D项中,参加投票选民数超过全体选民半数,张某获得的选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故正确。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

  • 第5题:

    案情:
    A公司总经理郑某与B公司进行一项合同的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后,郑某参加了B公司举行的晚宴。由于郑某不胜酒力,很快便有些醉意,于是被其秘书刘某和司机楚某架到车上,准备送其回家。车行至市区以后,由于司机楚某注意力不集中,将前方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楚某赶紧刹车,但由于路面过滑,刹车不及,致使车从李某身上轧过,刘某见此状况,劝说楚某下车救人,但郑某则让楚某赶快开车跑,说如果下车就麻烦了。楚某很害怕自己撞了人要承担责任,所以听了郑某的话,慌忙驾车逃走。由于过度紧张,楚某车速非常快,经过好几个红灯路口,均不减速,最后在行驶到一岔路口时,将一名正过人行横道的小孩撞死。其后,楚某仍驾车逃跑,终于在一个城郊的路边停了下来。刘某劝他赶快去公安机关自首,但遭到楚某的拒绝,刘某开门便想下车,但楚某为了不让刘某下车,马上开动了汽车。由于惯性,刘某摔下车,头撞到路边的台阶,当场死亡。后楚某和郑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而被撞人李某由于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问题:
    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为什么?
    3.材料中郑某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为什么?
    4.楚某对于刘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楚某因为驾驶机动车时注意力不集中,疏忽大意而造成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
    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楚某想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在路口也未减速,其主观上对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并且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造成了威胁。
    3.郑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4.楚某对于刘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楚某出于不让刘某下车的目的,认为其开车后,刘某便不能下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该行为造成了刘某的死亡,所以楚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就本案来说,秦某属于既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的情形,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法律追究之前,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来发挥道德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