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夜间驾驶汽车与一辆卡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不能移动且妨碍交通,余某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A.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B.开启示廊灯C.开启后位灯D.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题目

余某夜间驾驶汽车与一辆卡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不能移动且妨碍交通,余某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

A.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B.开启示廊灯

C.开启后位灯

D.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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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助动车与大卡车相撞,助动车驾驶员被压在卡车车轮下,首先应采取的措施为( )

    A、不可开动卡车(或将车轮前垫高10cm),安全解救伤者

    B、迅速处理伤口

    C、立即拨打急救电话

    D、快速检查伤员伤情

    E、去叫人一同抢救


    参考答案:A

  • 第2题:

    张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不能移动,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下车,联系朋友李某驾驶私家车帮忙拖曳到应急车道。李某拖曳故障车的过程中,刘某驾驶货运车辆以每小时110千米的速度驶来,导致三车相撞。这起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

    A.张某疲劳驾驶
    B.李某用私家车拖曳故障车辆
    C.刘某超速行驶
    D.未在故障车辆后设置警示标志

    答案:B,C,D
    解析:
    违法行为有三种:李某用私家车拖曳故障车辆(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刘某超速行驶(货车在高速公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千米);未在故障车辆后设置警示标志。

  • 第3题:

    吴某驾驶一辆日本丰田小轿车与一辆卡车相撞,小轿车报废且有一位乘客死亡,有证据表明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小轿车一方。第二天,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宣布,由于刹车系统存在隐患,决定在全球召回该型丰田汽车10万辆,吴某可否以此为证据,起诉丰田公司对自己的交通事故进行损害赔偿?法院是否会采纳该证据?为什么?


    (1)赵某和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形态。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赵某和刘某也互不相识,没有意思联络,不存在共同侵害高某的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害,所以,赵某、刘某构成侵权,且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形态。赵某、刘某应该对高某的人身伤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形态,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的,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赵某的行为造成高某的人身伤害具有同一的不可分割性,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高某的伤害,所以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2005年4月12日,张某驾驶自有的货车在途经我省一省道某路段时车辆发生故障,给公路造成了严重损害。驾驶员将车辆修好后,迅速逃离现场,后经当地群众举报,路政人员将肇事车辆查获。 ?问:(1)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2)依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张某车辆给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后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3)在张某履行处理决定前,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对当事人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1)张某应当承担赔偿公路损失的民事责任。即: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偿费。 ???(2) 张某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才能驶离现场。???(3)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 第5题:

    2004年7月某一天,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卡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过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经过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对自己和家人以后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为此,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属于共同侵权案件,具体而言,属于无意思联络共同加害行为。在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人应具备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于加害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也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赵某、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赵某和刘某均不相识,不存在共同侵害高某的共同故意,不存在共同加害高某的意思联络,但是,赵某、刘某均违反交通规则,均存在过失,而且该共同过失行为造成高某的损失,且该损失具有不可分割性,从保护高某的利益出发,赵某、刘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共同加害行为。
    (2)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赵某、刘某应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刘某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应根据他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不同,在其内部进行责任分配。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本案例较为简单,只要掌握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处理原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