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1日24时许,原告吴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为此,周某和其妻王某与原告吴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撕打起来,后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及其妻、周某之妻王某均为轻微伤。2010年8月13日,区公安分局以原告吴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第××××××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题目

2010年7月21日24时许,原告吴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为此,周某和其妻王某与原告吴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撕打起来,后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及其妻、周某之妻王某均为轻微伤。2010年8月13日,区公安分局以原告吴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第××××××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吴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吴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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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8年8月12日晚11时许,原告王某因邻居李某家喧闹,影响其母亲手术后休息,便拉了李家的电保险闸。为此,李某与原告王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王某、李某均为轻微伤。2008年9月5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王某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第01031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王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王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王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王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李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各不相让,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王某轻微伤害,而被告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李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李某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对原告王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 第2题:

    2003年11月12日晚11时许,原告方某因住在隔壁的李某家喧闹,影响其母亲手术后休息,便拉了李家的电保险闸。为此,李某与原告方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方某、李某均为轻微伤。2003年12月5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方某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第01031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方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
    答: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本案中公安分局对方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行为,既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又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在作出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时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告方某因故意挑起事端,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被告区公安分局据此给予了原告最重的行政处罚——拘留15天;原告的邻居李某对原告挑起事端的态度是各不相让,在相互殴打中,造成原告方某轻微伤害,而被告对此却不作任何处罚。被告所作的处罚显然畸轻畸重,属对同类违法行为给予一重一轻的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方某挑起事端,并殴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害,应受治安管理处罚。原告邻居李某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亦造成原告轻微伤害,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但被告对李某却未作任何处罚。故被告对原告方某的处罚显失公正,应当依法予以变更。

  • 第3题:

    吴某从赵某处购得旧氯气罐3只,赵某告知吴某其中1只氯气罐内装有残存的有毒气体氯气。后来吴某欲以950元的价格卖给专营收购旧物品的王某。因王得知罐内有氯气而不愿购买,吴便与王商定,由吴某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至王某家屋后水沟内排放,王某电话通知其妻帮忙。被排放入水中的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后,造成200余人中毒和120亩农作物受损。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吴某、王某和其妻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B.吴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C.吴某和王妻的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D.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三人的行为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 第4题:

    人民法院受理周某、吴某诉乙市某运输公司案件后,一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A.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B.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

    C.周某、吴某可以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周某、吴某是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向原告,乙市某运输公司是被告,甲市某化学制品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A

  • 第5题:

    张某在其小区看见一只受伤的小狗,寻其主未果,便将小狗抱回家中包扎、喂养。两周以后,吴某得知自家的小狗被张某带走,便向张某索要。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喂养费
    B.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包扎费
    C.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务费
    D.张某可请求吴某支付误工损失费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但张某要求的劳务费不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支出的费用和已经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