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某(大三学生)与被害人冯某系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上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1998年2月7日,卢某到冯某家玩,两人各自在外地上大学。已经相隔3年来见面,因此见面分外亲热,两人像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中,卢某一拳打在冯某腹部,冯某当即手捂腹部,脸色惨白。卢某一见,当即租车送冯某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证明,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冯某的死亡正是由于卢某拳击而导致脾脏破裂所致。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卢某提起公诉。问: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

题目

被告人卢某(大三学生)与被害人冯某系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上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1998年2月7日,卢某到冯某家玩,两人各自在外地上大学。已经相隔3年来见面,因此见面分外亲热,两人像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中,卢某一拳打在冯某腹部,冯某当即手捂腹部,脸色惨白。卢某一见,当即租车送冯某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解剖证明,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冯某的死亡正是由于卢某拳击而导致脾脏破裂所致。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卢某提起公诉。

问: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问是否有因果关系?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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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答:(1)卢某的行为与冯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而不能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为转移。冯虽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但却能照常生活、工作,就是由于卢的拳击才导致冯某脾脏破裂并死亡。可见,卢未曾认识到自己一拳会致冯死亡,但其这一行为正是在冯某这一特异体质的对象上,造成了冯某的死亡。
(2)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卢某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冯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一特殊体质,冯某的死亡于卢某而言,是一个意外事件,因而卢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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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是否由被害人提出

    D.被告人是否提出反诉


    正确答案:ABC
    本案属公诉转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l款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规定。依此,题中选项ABC均是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前应当审查的内容。而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反诉,人民法院都应立案,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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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 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 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不正确。被告人刘某已成年, 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正确,应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不正确。本题选A。

  • 第3题:

    某医师欲研究重点高中近视发生率,调查了400名中学生,近视人数为98人,试估计重点高中的学生近视发生率的95%可信区间。

    因为本题中的n比较大,np=98>5,n(1-p)>5,所以本题可以用正态近似法估计总体率的95%的可信区间。

  • 第4题:

    髙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高某抄起木棍,打在张某的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张某因受此重伤而报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张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以同样理由不予立案。张某遂将本案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些项属于法院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当审查的内容?()

    A.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B.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是否由被害人提出
    D.被告人是否提出反诉

    答案:A,B,C
    解析:
    。本案属公诉转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2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76条的规定。依此,题中选项A、B、C均是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前应当审查的内容。而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反诉,人民法院都应立案,故D项错误。

  • 第5题:

    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关某是被害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是:( )
    A.刘某的母亲 B.王某的父亲
    C.许某 D.关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 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可 见,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题中,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不正确。被告人刘某巳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由其母代为行使,A正确,应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 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C、D不正确。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