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送货上门途中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途中遇到紧急情况,不慎将彩电摔坏。为此,我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我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我承担,故拒绝换货。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换货?

题目

问:送货上门途中受损责任应由谁承担? 我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经开箱验货,付清了款项。根据商场送货上门的承诺,由商场经理安排车辆把彩电送回家。途中遇到紧急情况,不慎将彩电摔坏。为此,我要求商场换货,但该商场经理认为我在商场已经验货付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货物离开商场后损坏的风险应由我承担,故拒绝换货。请问,我能否要求商场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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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8年1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2008年3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08年5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2008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张某可以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D
    解析: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第2题:

    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张某洗浴时热水器爆炸,将张某炸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张某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D:张某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张某在商场购买热水器,意味着张某与商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正确。热水器爆炸炸伤了张某,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购买热水器自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商场销售的热水器给张某造成人身损害,张某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 第3题:

    消费者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42寸彩电,使用一个星期左右,彩电突然发生爆炸,李某的脸部被严重炸伤,虽经治疗,但已毁容。正巧,邻居朱某也在场,被炸伤右眼。另外,因爆炸毁坏了李某新居的装修,损失大约一万五千元。 问:(1)本案受害人可否索赔,应如何进行,为什么? (2)依消法,受害人可以获得哪些项目的赔偿? (3)假设彩电在使用一星期后,只是不出图像,李某又该如何索赔,为什么? (4)假设李某购买的彩电是处理品,当时商场广告称“处理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则本案受害人是否有权索赔,为什么?


    C

  • 第4题:

    2015年1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2015年3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15年5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2015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张某只能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张某可以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第5题:

    甲商场与乙家电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商场向乙家电厂购买2 000台彩电,每台价格2000元,共计4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不料,在运输过程中遇山洪暴发,彩电进水大部分被损,损失达300万元。 问: (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的,此损失风险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彩电受损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家电厂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的灭失是在乙家电厂交付之前发生的,因此,此风险应由乙家电厂承担。 (2)应由甲商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交付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若因甲商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山洪,此风险自然应由甲商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