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女性,指控某男为其子的生父,某男断然否定,查其“ABO”和“MN”系其母(A、MN)、其子(O、N)、某男(B、MN),请问其子与某男的关系:()A、肯定是父子B、可能是父子C、肯定不是父子D、无法判断

题目

有一女性,指控某男为其子的生父,某男断然否定,查其“ABO”和“MN”系其母(A、MN)、其子(O、N)、某男(B、MN),请问其子与某男的关系:()

A、肯定是父子

B、可能是父子

C、肯定不是父子

D、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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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朱某想用毒鼠强毒杀李某,并且最终造成李某的死亡,明显是故意杀人。朱某为了防止儿子中毒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他自信这个措施能够避免其子死亡,属于过失。故选C。

  • 第2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 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 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 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 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 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首先,朱某有没有预见到其儿子可能中毒?他 显然预见到了,否则他不可能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其次, 他对儿子死亡的心态是什么?他是追求、放任还是反对? 他显然是反对的。第一,他不追求儿子的死亡,因此可以 排除直接故意;第二,如果他在投毒后,不采取任何措施来 防止儿子中毒,那么他对儿子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但是,根据题目的交代,他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儿子等 自己来接。这说明他不想让儿子中毒,因此可以排除间接 故意。最后,儿子的死亡对朱某来说是否是意外事件?这 取决于朱某能否预见到妻子可能接走儿子。从朱某让儿 子等自己来接来分析,他对妻子可能接走儿子是有预见 的。所以,朱某对其子的死亡_是有过失的。只有在朱某没 有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也没有可能预见时,其子的死亡才是意外事件。将朱某对其子的死亡的罪过形式认定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可能是较为恰当的。因为从朱某将儿子 送到幼儿园来看,他对其子可能中毒的结果是有认识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由 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所以,朱某对其子死亡的心态 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已经预见到_*妻子可能来 接儿子,但轻信儿子会等自己来接。有人认为朱某应当预 见到妻子会来接儿子,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此朱 某对其子的死亡是疏忽大意。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 榷。因为疏忽大意是指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到,而朱某显 然巳经预见到儿子可能中毒。

  • 第3题:

    某男,其红细胞与抗B血清发生凝集,其血清与A型红细胞不发生凝集,他的ABO血型结果是

    A.A

    B.B

    C.AB

    D.O


    A型

  • 第4题:

    小强现年9周岁,生父谭某已故,生母徐某虽有抚养能力,但因准备再婚决定将其送养。徐某的姐姐要求收养,其系华侨富商,除已育有一子外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谭某父母为退休教师,也要求抚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因有抚养能力不能将小强送其姐姐收养

    B.徐某的姐姐因有子女不能收养小强

    C.谭某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D.收养应征得小强同意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的限制。据此可知,徐某的姐姐收养小强不要求徐某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选项 B 错误。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无子女)的限制。据此可知,即使徐某的姐姐有子女仍可以收养小强。选项 C 正确。《收养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选项 D 错误。《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第5题:

    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某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