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调整的四个基本要素。
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
(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
(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
(3)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
(4)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
第1题:
简述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有: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允许的调整方式和禁止的调整方式。
(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
(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以上三种调整方式,各有所用,不可缺一。
第2题:
简述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的四个鲜明特征。
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但身份性是前提和基础,财产性则是身份性的结果和表现。
构成亲属产生原因的法律事实:缔结婚姻法律行为,自然出生的血缘事实,对收养等法律行为或身份事实的法律拟制。
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体表现为主体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亲属,亲属关系和亲属法律关系在同一内涵和外延上使用。
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和共同体结构。在当代社会,家庭已是唯一的实体性的亲属团体,既是人口在生产单位,又是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第3题:
简述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第4题:
简述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因此,生产关系以及不依人的意志而形成的物质关系,法律不能调整。生产关系只有在其表现为具体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和买卖关系时,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