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因为房屋不动产产权归属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如何确定这一纠纷的举证时限?()A.由张三指定B.由李四指定C.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D.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法院认可

题目

张三与李四因为房屋不动产产权归属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如何确定这一纠纷的举证时限?()

A.由张三指定

B.由李四指定

C.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D.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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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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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三和李四就一辆豪华轿车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王五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轿车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轿车享有所有权,这样,王五就成了张三、李四争讼案件的( )。

    A.原告
    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本题中,王五是因对张三、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诉讼中的,所以,王五是对张三和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提起的新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本诉中的张三和李四作为共同被告;在本诉中,王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2题:

    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张三申请再审,后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那么张三与李四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一审法院未合法传唤张三便作出裁判,张三申请追加诉讼请求
    B.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了地震,争议房屋坍塌,张三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C.李四申请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王五,并且提出反诉
    D.法庭辩论终结后,张三感到胜诉无望故申请撤诉,李四不同意,于是法院准予撤诉

    答案:A,B,C
    解析:
    考查再审发回重申的案件诉讼请求的变更。《民诉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故结合案情,ABC当选。《民诉解释》第238条第2款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故D项不当选。

  • 第3题:

    张三与李四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寄送通知书;电话通知;以传票方式传唤;书面通知,让原告送达

  • 第4题:

    张三就某纠纷起诉李四,出现如下情形,法院处理正确的是

    A.法院受理案件前,发现合同中存在“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由广州仲裁委仲裁”的条款,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B.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产生纠纷,应当由甲区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C.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应当由广州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法院受理案件后,李四在首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因为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由广州仲裁委仲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A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A选项中法院受理前发现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法院尚未受理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是驳回起诉,A选项表述正确。B选项中注意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即区、县以及县级市一级是没有仲裁委的,故仲裁协议约定的“甲区仲裁委”是不存在的,故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应当由法院主管,法院不能裁定驳回起诉,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中遗产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仲裁,故该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不能裁定驳回起诉,表述错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仲裁协议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即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但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即取得应诉管辖权。而D选项中李四是在“首次开庭时”提出仲裁协议,显然错过了首次开庭前这一时间节点,故法院已经取得应诉管辖权,应当继续审理,故D选项表述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

  • 第5题:

    张三和李四就一辆豪华轿车所有权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王五闻讯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无论张三还是李四都不是轿车的所有人,自己才对轿车享有所有权,这样,王五就成了张三、李四争讼案件的( )。

    A、原告
    B、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本题中,王五是因对张三、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诉讼中的,所以,王五是对张三和李四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提起的新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以本诉中的张三和李四作为共同被告;在本诉中,王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