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因琐事与李四发生纠纷,并将李四打成重伤,张三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张三因琐事与李四发生纠纷,并将李四打成重伤,张三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相似考题
更多“张三因琐事与李四发生纠纷,并将李四打成重伤,张三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三和李四是同事,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三一怒之下,挥刀砍向李四,致李四重伤.事后,张三和李四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由张三赔偿李四10 万元,李四不向公安部门报告.后因群众举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l0年,同时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因为“私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

    B.引起张三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张三和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D.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所形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中张三的义务是绝对义务


    正确答案:ABD
    考点:法律关系讲解: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关系。严重刑事案件
    中的“私了”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此案中,经过法院判决之后,张三因为侵权而需对李四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从而在二者之问形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此赔偿关系中张三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李四,因此,该义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A、D项均错误。
    引起张三与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张三砍伤李四的伤害行为,不是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人的主观意志可以控制的,而法律事件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因此,B项错误。
    由合法行为引起因而不需要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由违法行为引起而需要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平权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前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后者彼此之间不平等。引起张三和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产生的是张三的伤害行为,并且作为制裁的对象,张三和法院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此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 第2题:

    张三与李四有仇。某日,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用的水井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边上辱骂李四,李四生气欲打张三,张三一脚踹中李四,李四倒地后脑着水井沿石头而死亡。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


    × 64.×【解析】张三在公用水井中下毒,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 第3题:

    3、张三于2005年2月14日表示将赠与李四2万元,且已实际支付李四4000元,同年3月20日,李四在与张三之子王五的一次纠纷中,将王五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张三可以撤销对李四的赠与

    B.王五有权撤销其父对李四的赠与

    C.张三不可以要求收收李四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D.若张三行使撤销后,应在2006年2月14日之前行使


    张三可以撤销对李四的赠与

  • 第4题:

    某保安公司保安员张三因就餐在饭店将与其发生争执的李四打成重伤,则张三直接侵犯李四的()。

    A.名誉权

    B.自由权

    C.平等权

    D.健康权


    正确答案:D

  • 第5题:

    京兆府民人张三与邻人李四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展成为殴斗,张三被李四打伤。当夜,张三持利刃潜入李四家,将李四及其家人共五口全部杀死。三天后,张三被官府缉捕归案。若此案发生于唐玄宗天宝年间,依照唐律关于“十恶”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的是()。

    A.恶逆

    B.不道

    C.不义

    D.谋大逆


    珠江三角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