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治保员张三因就餐在饭店将与其发生争执的李四打成重伤,则张三直接侵犯李四的()。A、名誉权B、自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三因琐事与李四发生纠纷,并将李四打成重伤,张三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 第2题:

    唐朝天宝年间,长安城商贩张三、李四因争抢生意殴斗,李四持刀将张三刺伤,在辜限内张三因伤死亡。依唐律,李四应论处的罪名是

    A.斗殴
    B.伤害
    C.杀人
    D.强盗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保辜制度,辜限内因加害人伤害死亡,定杀人。

  • 第3题:

    3、张三于2005年2月14日表示将赠与李四2万元,且已实际支付李四4000元,同年3月20日,李四在与张三之子王五的一次纠纷中,将王五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张三可以撤销对李四的赠与

    B.王五有权撤销其父对李四的赠与

    C.张三不可以要求收收李四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D.若张三行使撤销后,应在2006年2月14日之前行使


    张三可以撤销对李四的赠与

  • 第4题:

    :张三与李四原来均是中国人,系研究生同班同学,2000年张三取得德国国籍,2002年李四也到德国留学。2003年张三、李四在法国结婚。2004年;李四因与张三发生争执,回到中国,并向中国法院提出与张三离婚。中国法院在裁判是否准予离婚时适用何国法律?( )

    A.当事人协议

    B.德国法律

    C.法国法律

    D.中国法律


    正确答案:D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 第5题: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饭店吃饭,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张三,两人发生口角,李四劝阻不成,王大用饭店的板凳打张三的头部致其昏迷。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但李四到达医院停车场后并未立即将张三送往就医,而是将车停在停车场,第二天凌晨才将张三送往医院时,张三已经死亡。李四的口供:王大将张三打昏迷后,当晚10:20左右李四和赵二将张三抬上车,10:50李四驾车到医院停车场时,发现张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担责任所以不敢把张三送到医院,于是把车停在停车场后,自己回去找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点和王大一起赶回停车场把张三送到医院,医院认定张三已死亡。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将张三打昏迷,李四送张三到医院,半夜李四找王大商量,告诉他并没有送张三就医,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将张三送医,此处口供与李四吻合。赵二的证言:当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将张三抬上车,此时张三仍有心跳和呼吸,赵二认为如果当时及时就医,张三一定不会死亡。饭店监控录像:当晚10:20李四和赵二一起将张三抬上车。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当晚10:50左右李四的车出现在停车场,李四独自下车离开,一直将车留在停车场,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和王大一起又出现在停车场,将张三抬往医院。法医死亡鉴定:张三头部被重击,痕迹与饭店板凳吻合,无其他伤,张三自身有凝血功能障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无法鉴定出具体死亡时间。医院送诊记录:凌晨5点李四王大将张三送往医院,但医院认定张三已完全死亡。李四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在庭审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讯逼供的,实际上他当晚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侦查人员的淫威他才承认当时张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时间。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安机关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时间的刑讯录像,该录像显示并没有刑讯逼供发生。李四的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张三具体死亡时间,但新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张三的具体死亡时间。

    问题:
    依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决?


    答案:
    解析:
    1. 本案的证据有:李四庭前的口供、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非法证据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李四在庭前的供述。 2.根据本案的证据,对李四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理由是,作出有罪认定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由于李四没有参与殴打张三,因此判断能否对李四作出有罪认定,关键是看李四在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是否已经死亡。也就是说,判断对李四将张三送往医院停车场时,张三还没有死亡的证据能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本案中,由于李四的庭前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王大的口供、赵二的证言、饭店监控录像、医院停车场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医院送诊记录、李四在法庭上的翻供。根据这些证据,张三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是否死亡不能确定,存在疑问,不排除其在被送往医院停车场前就死亡的可能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的规定,在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度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