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某系某县工商管理局执法大队长。该局查获了一起制售伪劣商品的重大犯罪团伙案,因其中有其妻弟,丁某便未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而是自己按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理。丁某的行为构成()A.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B.玩忽职守罪C.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D.徇私枉法罪

题目

了某系某县工商管理局执法大队长。该局查获了一起制售伪劣商品的重大犯罪团伙案,因其中有其妻弟,丁某便未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而是自己按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理。丁某的行为构成()

A.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B.玩忽职守罪

C.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D.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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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以

    A、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B、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犯论处

    C、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E、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参考答案:A

  • 第2题:

    张某经甲市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租用一个店面经营百货。一日,该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店中征收管理费时,因没能很好地招待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即强行没收了张某的一台彩电。张某对查封商店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甲市所属的某省没有特别规定,张某既可以向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议申请后,应在H)日内进行审查
    C.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
    D.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与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故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两位执法人员因没有得到好的招待,就采取措施,属于滥用职权。

  • 第3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解析:
    【考点】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被告;行政诉讼判决【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市工商局在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时应由二名以上人员参加,A选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市工商局维持取缔决定,被告应为县工商局,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复议机关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工商局所在地法院管辖,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3条第1款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据此,D选项正确。

  •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公务员应当回避?( )

    A.王某为某交通运输局局长,其儿媳蔡某欲调入该交通运输局财务室担任会计一职
    B.刘某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其外甥孙某为该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C.田某为司法局一部门的科员,其妻周某在该局另一部门工作
    D.赵某为一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其子为该局人事部门负责人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公务员法》第74条。

  • 第5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B,D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行诉解释》第53条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