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甲市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百货,后被该局执法人员强行没收了一台彩电,并将正在营业中的商店查封。张某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正确?()A. 张某可以向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B. 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C. 即使张某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也应当责令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D. 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议申请后,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

题目

张某经甲市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经营百货,后被该局执法人员强行没收了一台彩电,并将正在营业中的商店查封。张某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问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张某可以向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B. 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

C. 即使张某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也应当责令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

D. 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议申请后,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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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E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D区。2006年3月李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C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李某被留置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李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①甲市E区人民法院②甲市D区人民法院③乙市C区人民法院④乙市B区人民法院( )

    A. ②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答案:B
    解析:
    甲市B区只是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题目中也没有表示出属于经常居住地,所以,不属于原告所在地,该地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应选B

  • 第2题:

    张某经甲市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租用一个店面经营百货。一日,该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店中征收管理费时,因没能很好地招待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即强行没收了张某的一台彩电。张某对查封商店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市所属的某省没有特别规定,张某既可以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义申请后,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
    C.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
    D.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与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故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两位执法人员因没有得到好的招待,就采取措施,属于滥用职权。

  • 第3题:

    张某经甲市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租用一个店面经营百货。一日,该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到张某店中征收管理费时,因没能很好地招待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即强行没收了张某的一台彩电。张某对查封商店的行为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甲市所属的某省没有特别规定,张某既可以向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B.复议机关接到张某的复议申请后,应在H)日内进行审查
    C.复议机关应当责令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返还张某的彩电
    D.两名执法人员的行为系滥用职权的行为

    答案:A,C,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与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故A项的说法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故B项的说法错误。C项的说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两位执法人员因没有得到好的招待,就采取措施,属于滥用职权。

  • 第4题:

    李某与张某在甲市A区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后张某外出去乙市A区打工下落不明。2年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3年后李某见张某回来无望,遂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乙市A区法院
    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A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考查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第5题:

    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现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