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正确做法是()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题目

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正确做法是()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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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关于送达的做法不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向甲送达支付令时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
    B.在甲与其妻丙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不在住所,人民法院将调解书交给其配偶丙
    C.人民法院向甲送达判决书时甲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采用留置送达,邀请甲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成员作为见证,并全程录像
    D.某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的借贷纠纷一案。在宣判后,乙为了逃避债务突然失踪下落不明,该基层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A,B,C,D
    解析:
    考查送达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之一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因此,支付令不能够公告送达,但可以留置送达,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但在离婚诉讼中,不得把文书送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当事人拒不接受诉讼文书的,应留置送达,故C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4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D项错误。

  • 第2题:

    甲起诉要求与妻子乙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C
    解析:
    【考点】送达方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根据这一规定,只有C项中的做法是正确的,应选,A、B、D三项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3题:

    甲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甲住所送达判决书,甲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将判决书交给甲的妻子乙转交

    B.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C.请甲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甲住所

    D.将判决书交给甲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C

  • 第4题:

    甲因忍受不了妻子乙的放荡不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乙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不成,遂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并在判决中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乙在收到判决书一个月后突然想起,还有一个祖传玉器被甲占有。乙现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该玉器,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根据一事不再理,不予受理
    B: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C:按照新案,予以受理
    D:按照二审程序,予以受理

    答案:C
    解析:
    【考点】离婚案件判决涉及未处理财产的处理。详解: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的玉器在判决中未作处理,因此,应按照新案予以受理,故C项正确n

  • 第5题:

    曹某与刘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2013年1月,曹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书记员两次到曹某家送达判决书曹某均拒绝接收。对书记员下列做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留在曹某住所,并以录像记录整个过程
    C: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两次拒收,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带回,即视为送达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留置送达:(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2)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