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 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题目
李某与赵某是夫妻。1999年7月,李某向某 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某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绝接收。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
C.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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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与妻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李某之妻提起上诉后第五天,李某之妻在车祸中身亡。此时,李某要求继承妻子的遗产,遭妻子的兄妹拒绝,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应准予李某继承。()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 第2题:

    五、(本题22分)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五、参考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 第3题:

    李某和王某系邻居,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对王某进行侮辱。王某到人民法院控告李某,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A:对李某宣告无罪
    B:终止审理
    C:撤销案件
    D:驳回起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据此,对处于审判阶段的案件,如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结案,对案件终止审理。

  • 第4题:

    (2008年四川)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 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 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 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 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 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 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 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 两人感情确巳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 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 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 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 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答案:
    解析:

    本题是围绕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展开的,考核的知识点涉及诉讼管辖、自认、一审程 序、二审程序和检察院抗诉等。
    1.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特定情形外,通常按照“原 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本案中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应由被告王某所在地法院管 辖。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 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 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据此可知,离婚案件属于申请不公开案件,在本案中, 因本案当事人没有申请不公开审理,故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不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 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可知,人民 法院准许李某不出庭的做法错误。
    3.依据《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 外。据此可知,“孩子是否为亲生的问题”属于涉及身份类的事宜,依法不适用自认,即使 对方自认的,当事人仍应提出证据。
    4.《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 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案中,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准予 离婚。因在一审中李某没有提及对于孩子的抚养和有关财产的分割问题,所以,第二审人民 法院不能直接对一审未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是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抗诉,而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 决,不得申请再审。《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 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巳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 规定进行审査,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可知,王某不能对已经判决离婚的案件进行申请再审。这里的不 得申请再审仅指的是身份上的再审,对于子女抚养或是财产分割问题仍可以申请再审。对于 在终审判决中提及的有关财产的分割,如果申请再审人不服的话,可以申请再审,但如果在 终审判决中没有提及有关某类财产的分割的话,就是说此处财产自始至终未涉及分割,那么 是缺乏再审的基础的,只能由再审申请人另行起诉请求分割》
    6.关于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应该结合卷一的内容掌握,但通过题目也可以分析出,律 师不可以向当事人暗示自己与法官的关系,也不能凭主观看法对尚未审理的案件下结论,更 不应该诋毁其他律师。

    1.D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 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 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 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 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 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 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 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 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 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 法官的关系。

  • 第5题:

    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月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 A、 法院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 B、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 C、 如果李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D、 李某与张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C,D

  • 第6题:

    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法院2015年6月18日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同年6月21日,王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同年8月8日二审审理期间,李某遇车祸死亡。原审法院在接到王某的上诉后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原审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李某,并注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答辩,则原审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后的5日内将上诉状、答辩状,连同案卷材料和诉讼证据一并报送二审法院。如李某未答辩,原审法院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诉所有材料报送二审法院。

  • 第7题:

    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结为夫妻,并于2016年3月育有一子,8月份李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王某不可提出离婚
    • B、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王某离婚请求的,王某可提出离婚
    • C、在李某分娩后二年内,王某不可提出离婚
    • D、若李某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正确答案:C

  • 第8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 第9题:

    张某与李某为夫妻,结婚2年后李某因为张某一直工作繁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在送达本案判决书时两次到李某家,李某均拒绝接收。本案下列中错误的有:()

    • A、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民政部门转交送达
    • B、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 C、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交给李某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 D、法院应当将该判决书留置在李某的住所

    正确答案:A,B,C

  • 第10题:

    多选题
    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月登记离婚,同年3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

    法院对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B

    法院应当受理李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C

    如果李某起诉只要求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

    李某与张某所谓的婚姻关系无效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法院2015年6月18日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同年6月21日,王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同年8月8日二审审理期间,李某遇车祸死亡。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是离婚诉讼,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A、对李某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李某

    D、宣告李某无罪


    参考答案:B

  • 第14题:

    曹某与刘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2013年1月,曹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书记员两次到曹某家送达判决书曹某均拒绝接收。对书记员下列做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的邻居王某转交
    B: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留在曹某住所,并以录像记录整个过程
    C: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两次拒收,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带回,即视为送达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留置送达:(1)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2)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第15题: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7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做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答案: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离婚案件)[答案及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属于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则公开审理,所以,法院公开审理是正确的。第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出庭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告无特殊情况理由,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而向法庭申请不出庭,法院竟然予以准许,这是不合法的。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关于"自认"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因此,本题中所述对身份关系事实的承认不属于"自认"。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做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对于一审判决不准离婚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不合法。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一,关于抗诉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第二,关于离婚案件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此,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部分的判决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第三,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能否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A市检察院对已分割的财产可以提起抗诉,而对于未分割的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 第16题:

    孔某诉妻子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判决不予准许。书记员两次到孔某住所送达判决书,孔某均拒绝签收。书记员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将判决书交给孔某的妻子赵某转交
    • B、讲判决书交给孔某的住所地居委会转交
    • C、请孔某住所地居委会主任到现场见证并将判决书留在孔某住所
    • D、将判决书交给孔某住所地派出所转交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王某与李某的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法院2015年6月18日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并当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同年6月21日,王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同年8月8日二审审理期间,李某遇车祸死亡。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是离婚诉讼,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

  • 第18题:

    张某和李某系为邻居,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当众揭露李某的隐私,李某便到法院控告张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又与李某重归于好,李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 A、对张某免予起诉
    • B、终止审理
    • C、不起诉张某
    • D、宣告张某无罪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 第20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 第21题:

    多选题
    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曾在A区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王某败诉。3个月之后,妻子李某认为家里的情况不堪忍受,遂向A区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对于此案,A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A

    受理并审理

    B

    不予受理,但是可以为之主持调解

    C

    驳回起诉

    D

    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


    正确答案: A
    解析:
    AB两项,《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
    C项,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
    D项,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 第22题:

    多选题
    曹某与刘某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2013年1月,曹某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书记员两次到曹某家送达判决书曹某均拒绝接收。对书记员下列做法,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的邻居王某转交

    B

    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留在曹某住所,并以录像记录整个过程

    C

    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交给曹某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

    两次拒收,书记员应将该判决书带回,即视为送达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进行留置送达:①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②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第23题:

    问答题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正确答案: 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