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A:甲厂B:乙厂C:甲厂法定代表人D:乙厂法定代表人

题目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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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县甲、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后15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费,运费由供方承担。”甲水泥厂接到信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乙水泥厂与甲水泥厂同时接到建筑公司要货的函件,便积极组织货源。在接到函件后的第10天,乙水泥厂将100吨袋装水泥,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仅需要100吨水泥,已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乙水泥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为什么?

    (2)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的水泥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过错方的责任?


    正确答案:

  • 第2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正确答案:AD
    暂无

  • 第3题:

    某市美美服装厂位于甲区,计划在乙区新建厂区。通过招标与中标程序,与大新建筑公司(注册地在丙区)在丁区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在建筑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美美服装厂欲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 问:美美服装厂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美美服装厂应向丙区法院或乙区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丙区)或者合同履行地(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 第4题:

    第 62 题 某市甲厂与某外资公司组建成中外合资公司,后市工商局因该合资公司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处罚,该公司对处罚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厂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B.外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C.中外合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D.甲厂有权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C
    《行诉若干解释》第15条。

  • 第5题:

    某市汽配厂和电器厂是该市公交运输公司下属的两个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市公交运输公司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其与上述两家企业分立,脱离隶属关系。2005年,市交通局下达文件,在未征得汽配厂和电器厂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市公交运输公司的申请,并将上述两家公司一起合并人该市另外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对于交通局的行为,以下哪些主体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A:汽配厂和电器厂
    B:煤炭运输总公司
    C:汽配厂和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
    D:煤炭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A,B,C
    解析:
    《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汽配厂、电器厂是被行政机关合并的非国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则是被行政机关强令兼并的非国有制企业,因此,ABC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而煤炭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故D项是错误的。

  • 第6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A.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26 / 2019版教材P125
    主合同与从合同一节的理解。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定金罚则中要求主合同必须有效,题目中施工项目没有中标,即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此时定金罚则并不适用。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 第7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吨,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 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水泥购销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甲中标时合同成立。后甲没有中标,因此合同不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是一个违约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因此,合同不成立,乙水泥厂应当返还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 第8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正确答案:A,B,D

  • 第9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 A、甲厂
    • B、乙厂
    • C、甲厂法定代表人
    • D、乙厂法定代表人
    • E、某市建筑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10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 A、甲厂
    • B、乙厂
    • C、甲厂法定代表人
    • D、乙厂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D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18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18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下列有权向法院起诉的有(    )。
    A

    甲厂

    B

    乙厂

    C

    甲厂法定代表人

    D

    乙厂法定代表人

    E

    甲厂职工


    正确答案: B,C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甲农药厂与乙农资公司签订了农药的购销合同,合同对农药的数量、质量、价款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都作了约定。甲厂如期将农药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却未按时付款。乙公司接收农药后,将农药卖与丙公司,且丙公司也没有按约定向乙付款,致使乙公司无力向甲厂支付农药款,但乙公司又不积极向丙公司催要货款,于是甲厂即向丙岱司催要其所欠乙公司的货款,遭到丙公司的拒绝,甲厂遂起诉到法院。  问:甲厂能否要求阿公司偿付货款?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 )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D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不仅该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题应全选。

  • 第14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D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
    [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需具备以下条件:(J)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聿上的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厅为侵害。可知,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享有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本题中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有两个:甲厂和乙厂。考生往往只注意了甲厂,而忽略了乙厂。
    依据《行诉解释》第17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甲、乙两厂均属于非国有企业行政机关下达文件将甲厂并入乙厂的行为对甲、乙两厂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甲厂和乙厂以及两厂的法定代表人均可以向法院起诉。本题应选ABCD。

  • 第15题:

    甲牛奶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知名品牌乙牛奶厂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牛奶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牛奶,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牛奶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参考答案:A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 第16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4年)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

  • 第17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人民币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这1万元人民币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人民币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人民币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人民币

    答案:C
    解析:
    2019版教材P32页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只是约定,并未签订合同,也并未不履行债务。@##

  • 第18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并且预交了水泥款,后来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由丙水泥厂代替乙水泥厂供货,但是,丙水泥厂却没有按约定进供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水泥厂向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D.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75 / 2019版教材P174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与丙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只是三方协商约定。如果丙不履行约定,甲肯定还是按照合同来,找乙追究责任。

  • 第19题:

    甲建筑公司超越自身资质承包乙化纤厂的厂房建造工程,乙化纤厂以承包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甲建筑公司将乙化纤厂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在( )情况下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A、甲建筑公司将工程部分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企业的
    B、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C、甲建筑公司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
    D、甲建筑公司在竣工后取得相应资质的

    答案:C
    解析:
    建筑公司超越自身资质承揽项目的,在工程竣工前该建筑公司取得相应资质,则有权向人民法院就拒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提起诉讼。

  • 第20题:

    某小区已建有A大型超市,为满足需要,某市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超市,甲公司和乙公司先后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甲公司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A超市有权对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再建超市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 B、乙超市有权对某市人民政府批准甲公司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C、某市人民政府按照甲公司和乙公司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 D、某市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某市机械局下属甲厂与街道厂签订了长期加工部件的合同,该局某主管领导以甲厂与局外企业签订长期协作合同未经批准为由,宣布该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2题:

    问答题
    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责厂如有货,请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收到电报后,乙厂和丙厂分别向甲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型号、价格、数量。丙厂发报同时,用火车将200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收到乙厂、丙厂的电报后,甲公司决定购买乙厂的河沙,派人验货后签订了合同。丙厂的200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了乙厂的河沙,拒收丙厂的河沙。丙厂向法院起诉。其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向乙厂、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乙厂、丙厂向甲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真题]
    A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

    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

    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

    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项,甲公司通过发布招聘广告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其行为不违法,属于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自始至终并未实施过侵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使消费者需要仔细辨认才可区分,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厂是某县建筑公司F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9年1月经批准该建筑公司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9年2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该建筑公司的早前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若对此并入行为不服,下列有权向法院起诉的是:
    A

    乙厂

    B

    甲厂法定代表人

    C

    乙厂法定代表人

    D

    甲厂


    正确答案: B,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