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和乙厂是某市两个独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8年该市人民政府在未征得任一方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两家公司并人该市另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丙公司。对于该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是( )。A.甲厂和乙厂B.丙公司C.甲厂和乙厂的法定代表人D.丙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E.甲厂和乙厂的职工代表大会

题目

甲厂和乙厂是某市两个独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8年该市人民政府在未征得任一方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两家公司并人该市另一集体所有制企业——丙公司。对于该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的是( )。

A.甲厂和乙厂

B.丙公司

C.甲厂和乙厂的法定代表人

D.丙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

E.甲厂和乙厂的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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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木材厂从乙建材公司购入门窗一批,赊 欠货款50,000元,后乙建材公司从甲木材厂购人价值 30000元的木料,没有付款。甲木材厂将和乙建材公 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交由丙保管,后丙的住处发生大火, 合同等文件都被烧毁。乙建材公司以甲木材厂拖欠借 款不还为由诉至法院,下列说法不恰当的是:( )
    a.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 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合并审理
    b.若甲起诉丙,丙提出要求偿还保管费用的反 诉,法院可以依职权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处理
    c.若甲对乙提出要求偿还欠款的反诉,又向丙提 出追究保管责任之诉,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 下,可以合并审理
    d.若甲起诉丙,丙提出反诉,在征得双方同意 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丙的反诉和乙诉甲之诉合并 处理


    答案:A,B,C,D
    解析:
    。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 系,不属于共同被告,法院不能依职权强制合并两诉, 因此A项错误。同理B项错误。甲对乙的反诉是基 于买卖合同,而对丙的诉讼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标 的不同,且两案在调查取证方面毫无共同之处,应分别 审理,C、D项错误。A、C项还有错误在于甲对乙的债权请求实际上是一种诉讼上的抵销,是被告提出的防 御方法,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在各自债权成立的前提下判令抵销,并不能当作反诉 处理。

  • 第2题:

    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14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赔偿诉讼的时效是3个月,而非两年。B说法有误,应选。本案中,工厂有权得到赔偿的原因在于甲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行为,而不是C、D两项中的原因。故CD说法均错误。

  • 第3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甲厂作为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进入另一家集体企业,则甲厂、甲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故A、C正确。同理,乙厂作为集体企业,被强令要求兼并甲厂,因此乙厂、乙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故正确答案为ABCD。

  • 第4题:

    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答案:B,D
    解析:
    《商标法》第43条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中包装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违反规定,也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该约定无效。该许可使用合同中“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的约定虽然违法无效,但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且备案并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生效要件,故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有效的,选项A错误。另外,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经过甲厂的同意,不属于侵犯甲厂的企业名称权的行为。选项C错误。

  • 第5题:

    某市汽配厂和电器厂是该市公交运输公司下属的两个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市公交运输公司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市交通局提出申请,要求批准其与上述两家企业分立,脱离隶属关系。2005年,市交通局下达文件,在未征得汽配厂和电器厂同意的情况下,同意市公交运输公司的申请,并将上述两家公司一起合并人该市另外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对于交通局的行为,以下哪些主体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A:汽配厂和电器厂
    B:煤炭运输总公司
    C:汽配厂和电器厂的法定代表人
    D:煤炭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

    答案:A,B,C
    解析:
    《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汽配厂、电器厂是被行政机关合并的非国有制企业,煤炭运输总公司则是被行政机关强令兼并的非国有制企业,因此,ABC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而煤炭运输总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并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故D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