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蔡某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次生意合作中,双方发生纠纷,郭某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5万元,蔡某收到开庭通知后不见了,法院最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判,判决蔡某返还5万元给郭某。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蔡某家送达判决书,蔡妻均拒绝接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邻居转交 B、书记员将判决书留置在蔡的住所,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 C、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题目
郭某与蔡某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次生意合作中,双方发生纠纷,郭某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5万元,蔡某收到开庭通知后不见了,法院最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判,判决蔡某返还5万元给郭某。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蔡某家送达判决书,蔡妻均拒绝接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邻居转交
B、书记员将判决书留置在蔡的住所,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
C、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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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共同犯罪中蔡某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帮助犯


    参考答案:C

  • 第2题:

    看了上述案例,你认可下列说法中的( )。

    A.蔡某的友人害怕儿子拿了钱后胡作非为,故没告诉他

    B.蔡某的友人忘记了曾在蔡某那里寄存金子的事情

    C.蔡某的友人在蔡某那里存钱没要字据,说明蔡某值得信任

    D.蔡某的友人在蔡某那里没留字据,不合常规


    正确答案:C

  • 第3题:

    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如一审法院的判遗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D
    [考点]一审遗漏赔偿请求的处理、二审中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特殊地域管辖、国家赔偿的范围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蔡某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蔡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选项A错误。
    选项B主要考查《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知,只有在人身权遭到严重侵害时。国家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仅是对蔡某采取了普通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没有造成蔡某严重的人身权伤害,不应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依据新《国家赔偿法》第33条之规定,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罚款造成的财产权损害,依据新《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1)项之规定,返还财产即可。B项错误。
    《行诉解释》第71条第1-3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据此,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直接判决驳回蔡某的赔偿请求;如认为依法应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针对行政赔偿问题在蔡某和公安局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仅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选项C错误。
    《行诉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选项D正确。

  • 第4题:

    蔡某出售伪劣奶粉,被消费者赵、钱、孙、李起诉,蔡某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中止诉讼 B.终结诉讼
    C.延期审理 D.缺席判决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131条和《民诉意见》第158条规定,被告失踪是在应诉答辩后,因而他对被诉事项及开庭时间等事项均是明知的,其失踪致使法院无法传唤,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效果相同,所以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后,若被告还没出现无法正常送达判决书的,应当公告送迭判决书,否则就剥夺了被告的上诉权。

  • 第5题:

    共用题干

    冯某因涉嫌醉酒驾车被取保候审,蔡某为保证人。某县公安局以蔡某发现冯某去外县未及时报告为由对蔡某罚款3000元,蔡某不服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作出维持判决。蔡某不服上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C: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
    D:判决变更罚款的数额

    答案:B,C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


    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

  • 第6题:

    法院审理没收蔡某违法所得一案,下列说法是哪些是正确的?( )
    A.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全部裁定予以没收
    B.蔡某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C.对于法院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蔡某的亲属不服可以上诉
    D.没收蔡某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査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故A太绝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 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 审理,不是“中止”审理,故B错误。是“近亲属”不是“亲属”不服可以上诉。故C错误。D正确。

  • 第7题:

    周某以5万元的价格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蔡某为妻,并强行与蔡某发生了性关系。为防止蔡某逃跑,周某将其长期锁在自家屋内,经常对其进行殴打,造成蔡某左眼失明。周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蔡某晚上拦路抢劫,从后边拍在前边走的张某的肩膀,让其交出财物,张某回头,蔡某发现是自己的同学张某,便连忙向张某谎称"开玩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B、蔡某构成了抢劫罪中止
    • C、蔡某构成了抢劫罪未遂
    • D、蔡某构成了抢劫罪预备

    正确答案:B

  • 第9题:

    问答题
    吴某(男)和关某(女)是夫妻。吴某于1982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年,关某和吴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吴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87年,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0年,蔡妻去世。2001年,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但蔡某还是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蔡某于200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问: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蔡华和吴某的父子关系如何恢复?

    正确答案: 蔡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因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当养父母和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居住时,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协商后才能恢复。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共同犯罪中的蔡某属于()
    A

    主犯

    B

    从犯

    C

    胁从犯

    D

    帮助犯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

    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

    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

    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诉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蔡某作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B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公安机关对蔡某拘留了10日,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形,而且拘留时间较长,有严重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CD两项,《行诉解释》第109条第4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说明】原司法部答案为D,因法律变动,现答案为BD。

  • 第12题:

    不定项题
    对于蔡某名画污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蔡某应向开发商索赔

    B

    蔡某应向丁机构索赔

    C

    蔡某自己有过失,无法索赔

    D

    蔡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3题:

    蔡某在偷一辆电动车的过程中,被车主郭某发现,郭某要抓蔡某扭送公安机关,蔡某还手,两人发生扭打,两人都被对方打成轻伤,民警赶到后将两人带到公安机关询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蔡某构成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B.郭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C.蔡某构成了抢劫罪

    D.郭某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BC
    蔡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车主郭某发现,蔡某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构成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而车主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第14题:

    蔡某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蔡某回原籍探亲,同事吴某委托蔡某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蔡某将情况告吴某,吴某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蔡某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陆某正好前来探望蔡某,于是蔡某便委托陆某代吴某买10斤上等茶叶,陆某应允。蔡某将1000元放在信封里交付给陆某。陆某在当晚回家途中,1000元被人所抢。抢劫案未侦破。蔡某回城后将此事告知吴某,为此引起纠纷。吴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对吴某的哪些请求不予支持()

    A、请求蔡某赔偿损失1000元

    B、请求陆某赔偿损失1000元

    C、请求蔡某、陆某各赔偿损失500元

    D、请求蔡某、陆某对1000元损失负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C,D

  • 第15题:

    在清代,吴县有一商人蔡某,蔡某的朋友去世了。他差人把朋友的儿子叫来,要给他一千两金子。对方甚感惊讶和不解。蔡某解释说:“钱是你父亲生前寄存在我这里的。”朋友的儿子问蔡某:“我父亲留下字据了吗?他直到临终也没对我说过这件事。钱,我不能要。”蔡某说“没留字据,但字据在我心中,而不在纸上。”看了上述案例,你认可下列说法中的( )

    A.蔡某的友人好怕儿子拿了钱后胡作非为,故没有告诉他

    B.蔡某的友人忘记了曾在蔡某那里寄存金子的事情

    C.蔡某的友人在蔡某那里存钱没留字据,说明蔡某值得信任

    D.蔡某的友人在蔡某那里存钱没留字据,不合常规


    正确答案:C

  • 第16题:

    建筑承包商蔡某多次与其妻子丁某商量后,丁某同意蔡某与另一未婚女子在外地公开非法同居。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法律判断是:( )
    A.蔡某构成了重婚罪
    B.只要丁某不向法院起诉,蔡某就不可能受到刑事起诉
    C.蔡某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D.蔡某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答案:B
    解析:

  • 第17题:

    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赔偿【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本案中,蔡某既被实施人身罚,又被实施财产罚,因此可以向本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A项错误。关于B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蔡某有权要求赔偿。但是2009年当时有效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未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故B项在当时是明显错误选项。不过,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后,于第35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条件是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在本题中,并未明确公安机关该违法处罚决定的具体后果。本书认为,该选项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后,与原先出题目的已不相符,是否因题中未明确有严重后果而不应判决精神抚慰金,实际上并不在出题人当时的考虑范围内。因此,B项的正误可先行搁置,考生只需掌握精神抚慰金的考查要点即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2、3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经审理后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据此,一审法院遗漏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视情况驳回赔偿请求或者调解、发回重审。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蔡某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请求,则二审法院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其另行起诉。故D项正确。【陷阱】《行政诉讼法》第18条中只规定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则对此做了具体解释:(1)将该条的适用范围在特定的条件下扩大至行政处罚;(2)“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第18题:

    2018年9月5日10时许,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自称蔡某的一名男子,说自己偷了一辆摩托车,要投案自首。接到指令后,民警老李、小王立即赶到报案地点。发现报警人蔡某因琐事与父亲在家中发生争吵,随后蔡某便骑父亲的摩托车外出,在途中被姑父拦住。蔡某赌气不想回家,便谎报警情。在处理该警情时,民警恰当的处理方式是

    A.口头传唤蔡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B.对蔡某批评教育并化解蔡某的家庭矛盾
    C.对蔡某所骑的摩托车进行扣押
    D.要求蔡某父亲提供摩托车证明

    答案:A
    解析: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法律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而本案中,蔡某谎报警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本题中,蔡某属于谎报警情的行为故A项正确。选项B,对于蔡某谎报警情的行为没有达到有效的惩处目的,故排除;选项C,摩托车属于属于蔡某父亲合法财产,是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选项D,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蔡某,属于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民警无权要求蔡某父亲提供摩托车证明,摩托车与谎报警情也无关,故排除。因此选择A选项。

  • 第19题:

    蔡某刑满释放后决定改邪归正,某日,以前的同伙张某找到蔡某,要蔡某与他去盗窃某商店,蔡某不愿意,但张某威胁蔡某说要告诉蔡某女友有关蔡某以前的劣迹,蔡某怕失去女友,就同意与张某盗窃商店.共同犯罪中蔡某属于()。

    • A、主犯
    • B、从犯
    • C、胁从犯
    • D、帮助犯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问答题
    吴某(男)和关某(女)是夫妻。吴某于1982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年,关某和吴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吴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87年,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0年,蔡妻去世。2001年,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但蔡某还是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蔡某于200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问: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正确。收养关系一旦形成,不能随便解除,吴某在狱中的签字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当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解除协议或具备解除的法定条件时才能解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吴某(男)和关某(女)是夫妻。吴某于1982年因酒后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1983年,关某和吴某离婚。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蔡某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在狱中的吴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也就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87年,吴某出狱,日子过得很富裕。为了领回儿子蔡华,吴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0年,蔡妻去世。2001年,蔡某有意再婚。待业在家的蔡华表示反对。但蔡某还是再婚了。蔡华在感情上对蔡某产生了敌对情绪,两人在新家矛盾升级,甚至出现了在过节日蔡华将自制的养母灵位摆在正堂哭嚎不断的情况。于是,蔡某于200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蔡华认为养父再婚是为了抛弃他,他现在又没工作,不同意解除。问:收养人的最低年龄要求是多少?本案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30岁。收养关系有效。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了协议,且办理了登记手续。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丁某行路途径蔡某家门口,蔡某养有一只狼狗,蔡某的邻居华某唆使狼狗扑咬丁某,致丁受伤,丁某的医疗费()。
    A

    由蔡某负担

    B

    由华某负担

    C

    由丁某自负

    D

    由蔡某、华某分担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2011年1月1日,蔡某经人介绍到某剧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蔡某工作岗位是保洁,主要工作内容为每天在早8:30分之前完成某剧院办公区域的保洁工作,每周出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时间在早6:30-8:30之间,具体工作时长不固定,完成保洁工作后即可离开,某剧院未给蔡某安排固定的办公场所,也不√蔡某纪录考勤,蔡某也不需要在某剧院坐班。某剧院每月按照固定工资标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蔡某工资。这种用工一直维持到2015年10月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因某剧院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蔡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同蔡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

    因蔡某工作期间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某剧院应支付蔡某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C

    某剧院应支付蔡某自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D

    某剧院可以随时通知蔡某终止用工,而不支付蔡某任何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