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蔡华和吴某的父子关系如何恢复?

题目

蔡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蔡华和吴某的父子关系如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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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郭某与蔡某是多年的商业伙伴。一次生意合作中,双方发生纠纷,郭某把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返还5万元,蔡某收到开庭通知后不见了,法院最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作出裁判,判决蔡某返还5万元给郭某。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蔡某家送达判决书,蔡妻均拒绝接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邻居转交
    B.书记员将判决书留置在蔡的住所,并拍照记录送达过程
    C.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居委会转交
    D.书记员将判决书交给蔡的所在地派出所转交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可见,转交送达针对的是军人和被监禁的人,所以ACD项错误。

  • 第2题:

    某区公安分局以蔡某殴打孙某为由对蔡某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处罚决定违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蔡某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B:一审法院应判决撤销拘留决定,返还罚款500元、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赔偿拘留十日的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C:如一审法院的判决遗漏了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D:如蔡某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蔡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赔偿【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本案中,蔡某既被实施人身罚,又被实施财产罚,因此可以向本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A项错误。关于B项,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蔡某有权要求赔偿。但是2009年当时有效的《国家赔偿法》中并未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故B项在当时是明显错误选项。不过,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后,于第35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条件是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而在本题中,并未明确公安机关该违法处罚决定的具体后果。本书认为,该选项在《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后,与原先出题目的已不相符,是否因题中未明确有严重后果而不应判决精神抚慰金,实际上并不在出题人当时的考虑范围内。因此,B项的正误可先行搁置,考生只需掌握精神抚慰金的考查要点即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2、3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经审理后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据此,一审法院遗漏蔡某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视情况驳回赔偿请求或者调解、发回重审。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据此,蔡某在二审中提出赔偿请求,则二审法院应先调解,调解不成则告知其另行起诉。故D项正确。【陷阱】《行政诉讼法》第18条中只规定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条则对此做了具体解释:(1)将该条的适用范围在特定的条件下扩大至行政处罚;(2)“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 第3题:

    10、蔡母诉至甲区法院请求解除与蔡洪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一次性支付赡养费10万元。甲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蔡母的诉讼请求,蔡洪对解除收养关系没有意见,但认为一次性支付赡养费10万元过多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蔡洪意外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甲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一审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不生效

    B.A市中级法院应对解除收养关系作出判决

    C.A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一审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不生效

    D.A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一审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生效


    甲区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一审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不生效;A市中级法院应对解除收养关系作出判决;A市中级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一审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生效

  • 第4题:

    共用题干

    冯某因涉嫌醉酒驾车被取保候审,蔡某为保证人。某县公安局以蔡某发现冯某去外县未及时报告为由对蔡某罚款3000元,蔡某不服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作出维持判决。蔡某不服上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
    A: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C:撤销一审判决,迳行驳回起诉
    D:判决变更罚款的数额

    答案:B,C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43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对下级初审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规章无权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故A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5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故B项正确。《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既然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那么C、D项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6项,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该法第77条第1款,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综合言之,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也可以判决变更。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加重对华某的处罚,且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故A、B项均正确。该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但A项并不违反该款规定,因为起诉人是受害人李某等人。李某等人起诉主张处罚春晖旅行社,实质是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即意味着被告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C项应选。《行诉法解释》第5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旅游局对春晖旅行社未作处罚,故排除D项。


    本案被告是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应由中级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综上,在县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情形下,即使该决定被诉,该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诉法解释》第5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即新法第71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法院是以未听取该企业意见为由,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故县政府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强拆决定基本相同的强拆决定。据此,C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D项正确。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故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根据该条中“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字眼,C项错误。对小屯街道办事处具有监察职责的是县监察局,故根据该条第4项规定,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据此,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题中,某县公安局对蔡某的罚款,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故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可诉,某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是违法的。《行诉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据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

  • 第5题:

    9、蔡某与江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过A区法院和甲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后,均判决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江某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蔡某伪造的,申请再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江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B.江某应当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C.省高级法院提审该案并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D.省高级法院可以指令甲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


    江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提审该案并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省高级法院可以指令甲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