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演出公司与“小不点”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 )。A.特定之债B.单一之债C.选择之债D.法定之债

题目

某演出公司与“小不点”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 )。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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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考查要点是债的种类判定。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依据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约定,可以将债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合同之债为典型的约定之债。单方允诺也属于约定之债。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为法定之债。本题明显属于合同关系,故为约定之债,而不是法定之债,因此,排除D项。依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以将债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本题中履行的标的为金钱和自创的歌曲,金钱为典型的种类物,而歌曲.也没有特定化,故为种类之债,而不是特定之债,因此,排除A项。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以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而且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例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在出售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会发生,选择之债,或者修理、或者更换,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履行。本题中,四人演唱组合只能自创歌曲演唱,而不能选择其他歌曲演唱,故为简单之债,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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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

    A.特定之债
    B.单数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分类。“黑胡子”作为一个组合,与某演出公司订立演出合同,属于单数主体、约定、简单之债。

  • 第2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 2-3 首,每首酬金 2 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塔顶之债只是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据此,因演出合同的标的是提供的演出服务而不是物。故其既不属于特定之债,又不属于种类之债。可见A项错误。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债都须有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双方。但债的任何一方主体都既可以是单一的一人,也可以是复数的多人。因此,依据债的主体双方是一人还是多人,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主体和债务人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所以,在单一之债,只有两个当事人;而在多数人之债,则至少又三个当事人。据此,B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据此,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为单一之债。故C项错误。根据债的发生与内容均由法律加以直接和明确规定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据此,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为意定之债。故D项错误。

  • 第3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 )。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分类。“黑胡子”作为一个组合,与某演出公司订立演出合同,属于单一之债。

  • 第4题:

    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
    特定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标的物或者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的债。合同标的并未特定化,所以不是一种特定之债。A错误。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本题中,“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是实质上的单一主体,所以是单一之债。B正确。本题中,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并不能选择,所以不是选择之债。本题涉及的债是一种合同之债,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债,不是法定之债。D不正确。

  • 第5题:

    某演出公司与“红蜻蜓”三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歌曲5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 )。

    A.任意之债
    B.单数主体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债的分类。单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本题中,“红蜻蜓”作为一个组合,与演出公司签订合同,而不是该组合中的三个人与演出公司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