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在公司重整期间,下列哪一类当事人的权利应受到限制?( )A 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B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人民法院同意,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C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权利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下要求取D 债务人企业的经营权

题目
单选题
在公司重整期间,下列哪一类当事人的权利应受到限制?( )
A

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B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人民法院同意,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

C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权利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下要求取

D

债务人企业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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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日盛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部分出资人申请了重整,在重整期间,下列行为违法的是:( )

    A.在重整期间,经宏利集团申请,人民法院批准,日盛集团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B.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他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

    C.在重整期间,对日盛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可以继续行使

    D.在重整期间,日盛集团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正确答案:BCD
    《企业破产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所以选项A合法。
    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B违法。
    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C违法。
    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D违法。

  • 第2题:

    下列关于重整计划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B.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在重组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

    C.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均不得行使权利

    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也同时失去效力


    正确答案:A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因此,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

  • 第3题: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哪些?()
    A:在重整期间,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B:在重整期间,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向甲公司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C:债务人租赁一片厂房作为生产场地,厂房出租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要求取回
    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债务人财产。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所以,本题全选。


    【考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详解:《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A选项是可撤销行为。从《企业破产法》第31条可知放弃债权的行为也是可撤销行为。根据该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所以,C、D选项所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考点】取回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取回权标的物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已有的他人遗失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所以,D选项也正确。


    【考点】管理人职责。详解:《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69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可见,A选项符合第69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B选项符合第69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应经人民法院许可,故不当选。第25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可见,C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当选。D选项符合第25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当选。


    【考点】和解协议。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故A选项正确。第98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故BC选项正确。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考点】债权人委员会。详解:《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因此,本题正确的说法是B、C、D项。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所以,A选项合法。该法第75条第2款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因此,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所以,C选项说法正确。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可知D选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和解程序。详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所以,A、B、C选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第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表述合法。


    【考点】破产财产的范围。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法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56条、第67条、第71条、第82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然属于破产财产。D项取得的财产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代位物,不是破产财产。


    【考点】破产抵销权。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因此,C项错误;B项职工工资和购房款不属于可抵销的债权;A、D项都是能合法成立的。

  • 第4题:

    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7年)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民诉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因此,只要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成立的,都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所以,C项说法正确,AB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 第5题:

    (2015年)下列关于破产重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破产重整期间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
    B.破产重整期间,除债务人管理破产财产受管理人监督外,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不受管理人干预
    C.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受保护
    D.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决定内部管理事务

    答案:D
    解析:
    (1)选项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2)选项B: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3)选项C: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第6题:

    甲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其重整。在重整期间,下列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B、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C、甲公司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D、甲公司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D

  • 第7题: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下列做法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 B、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 C、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 D、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按照重整计划相应调整

    正确答案:D

  • 第8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重整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自债权人决定申请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 B、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 C、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正确答案:B,C,D

  • 第9题:

    单选题
    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说法错误的是()。
    A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B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C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D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 第10题:

    多选题
    重整期间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有()。
    A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需要管理人的监督

    B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C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实现约定的条件

    E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重整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自债权人决定申请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B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C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D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

    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

    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

    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也即飞宇公司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项,《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故不论申请重整人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裁定债务人重整。
    C项,《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故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原则,只有在债务人自己申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D项,《企业破产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第13题:

    公司清算期间,()。

    A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

    B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

    C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受到限制

    D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


    参考答案:ABCD

  • 第14题:

    甲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经法院裁定并予以公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重整期间,对甲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律暂停行使
    B:重整期间,甲企业的出资人乙公司和丙公司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甲企业转移、隐匿其财产,债权人遂向人民法院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则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甲企业破产
    D:甲企业提交的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答案:C
    解析:
    【考点】重整程序。详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的规定,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除外,因此,A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B项说法错误。该法第78条第(2)项规定: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C项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D项的说法错误,故本题应选C项。

  • 第15题:

    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选项B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据此可知,重整期间的截止点是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选项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选项D错误。《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据此可知,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租期已届至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返还。

  • 第16题:

    飞宇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出资人,飞宇公司占昌盛公司注册资本的30%,昌盛公司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可能,天方公司是昌盛公司的债权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飞宇公司、昌盛公司、天方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昌盛公司重整
    B:昌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应直接裁定昌盛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C:重整期间,昌盛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重整期间,飞宇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答案: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2、70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所以A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不论申请重整人是谁,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能裁定债务人重整,所以B选项不正确。《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债务人进行重整,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是原则,只有在债务人自己申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7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 第17题: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 A、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 B、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 C、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 D、对方当事人临时有事

    正确答案:A,B,C

  • 第18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重整期间的说法错误的是哪个?()

    • A、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 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能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C、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下列选项中关于重整期间有关事项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律暂停行使
    • 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

    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

    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

    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可知,申请重整不要求必须附加投资人的投资承诺
    B项,《企业破产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法院可以独立裁断是否启动重整程序,不需要债权人同意
    C项,在债务人没有提出自行营业申请,或者其自行营业申请未获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仍然由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D项,《企业破产法》第86条第2款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据此,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程序即终止。

  • 第21题:

    单选题
    关于破产重整的申请与重整期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

    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C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

    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企业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据此,破产清算申请并不是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必经程序,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B项,《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重整期间的终止时间为“重整程序终止”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以,重整计划不能执行完毕时,重整期间到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时止,重整程序终止。
    C项,《企业破产法》第89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第90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因此,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D项,《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论是在破产重整期间还是破产清算期间,只要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都有权利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就出租人的取回权而言,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并无区别,法律并未特别限制出租人的取回权。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因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其重整。在重整期间,下列情形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甲公司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B

    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C

    甲公司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D

    甲公司的出资人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重整期间有关事项的处理。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第23题:

    多选题
    关于重整期间,下列叙述正确的有(  )。
    A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B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C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D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E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正确答案: A,E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