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一直由甲经营。因甲兄丁向戊借款,甲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质押给戊,该质押的效力( )。
A.有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个人承担
B.无效,因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C.可撤销,其他合伙人可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
D.效力待定,必须经乙和丙的同意方有效
第2题:
2009年1月,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2010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其妻子戊为惟一继承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无须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戊依法自动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甲公司将份额全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成为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戊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庚公司进行交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8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第9题:
合伙企业无须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戊依法自动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10题:
可以向乙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但须取得丙的同意
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售给乙,但须取得丙的同意
当甲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欠戊的借款时,甲可直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抵偿其欠戊的借款
可以转让其财产份额,但乙丙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11题:
第12题: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13题:
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14题:
2013年1月,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2014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其妻子戊为唯一继承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无须向戈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戊依法自动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第19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拟将在合伙企业的份额出质以获得戊的借款,乙、丙表示同意,丁表示反对,甲对戊谎称其他三人均同意,将份额出质给戊,甲借款到期无力对戊还本付息,戊要求行使自己的质权,乙、丙、丁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第20题:
无须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未经乙、丙、丁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第21题: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第22题:
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经乙、丙一致同意,甲可以出质
未经乙、丙一致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未经乙、丙一致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丁造成损失的,由甲向丁承担赔偿责任
第23题: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