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某行应该先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以公司主张权利,这种说法正确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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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某行应该先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以公司主张权利,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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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发生以下的与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有关的经济事项(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2)甲公司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3月5日向丙公司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6%,应付利息由丙公司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丁公司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借款。借款期满后,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甲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5)指出甲公司、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6)丁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7)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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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 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乙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附:《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本案涉及的相对法律关系有哪些? (2)丙公司应按照何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3)本案中有哪些反担保合同? (4)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为实现自己的追偿权,应先行使对甲公司房产的抵押权还是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的相对法律关系有:①甲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②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③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④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关系;⑤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⑥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⑦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因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丙公司应按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又约定丙公司按照《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第17条第1款是关于一般保证方式的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的约定存在矛盾,应当视为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中的反担保合同有两个:一个是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另一个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4)乙公司应先就甲公司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能实现追偿权的,可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买机械设备:借期一年,利息合计5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银行有权决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签订后,乙银行预先扣除50万元利息,向甲公司划款45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关于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向乙银行返还本金5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B.甲公司应向乙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C.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D.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E.甲公司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1年的约定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选项C、D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所以选项E错误。

  • 第3题:

    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就保证范围而言,乙公司对利息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对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合同只约定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 第4题:

    199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反担保书》,内容为:为加快A工程进程,急需3000万元人民币投入该项目。丙公司已取得光大银行贷款350万美元(约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期限一年。望乙公司能予以担保。同时,甲公司承诺为此向乙公司作出与担保金额等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贷款和保证期限一致。1998年7月,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丙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A项目;期限10个月。同日,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丙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其余本息未予偿付。光大银行遂起诉。2000年1月20日,乙公司依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丙公司偿付了800万元人民币债务,但丙公司为向乙公司还款,甲公司亦为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2000年2月18日,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甲公司辩称,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并非甲公司反担保的内容,其对借款的期限和币种均已作了变更,但未通知甲公司;乙公司在保证期限内未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所以甲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时是否已超出了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反担保保证期间的确定,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本案中《反担保书》中约定担保期间“与贷款和保证期间一致”,而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按《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那么是否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于此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反担保针对的是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以保证合同为主合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定的,只有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始得发生,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亦应自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后起算。故《反担保书》的约定与法理及反担保设立的目的相违背,应为约定不明,按《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本案反担保期间应为乙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之日(即2000年1月20日)起6个月,乙公司于2000年2月18日提起诉讼,并未超出保证期间。

  • 第5题:

    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某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期间截止什么日期?理由是?


    正确答案: 保证期间截止2002年8月5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虽然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但未经以公司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第6题:

    问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乙公司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暂停发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正确答案: 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某行应该先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以公司主张权利,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错误。因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正确答案: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丙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与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主张丙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B.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
    C.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D.乙公司有其他事实证明丙公司为保证人的,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C: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2)选项D: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题中,乙公司以其他证据证明丙公司为保证人,但是无法证明保证方式,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所以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第14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借款合同到期后,出借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本金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5题:

    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某行应该先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以公司主张权利,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错误。因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 第16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 第17题: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丙公司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但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经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将还款期限延至2018年12月31日,但未征得丙公司的书面同意。展期到期,甲公司仍无力还款。2019年4月1日,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

    不承担,因为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C

    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D

    应承担,因为丙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甲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发生以下的与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有关的经济事项: (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2)甲公司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3月5日向丙公司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6%,应付利息由丙公司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丁公司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借款。借款期满后,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甲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5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指出甲公司、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6)丁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7)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5000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题目中,行纪人(乙公司)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当事人对于差价款没有约定,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4000元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于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则由行纪人(乙公司)自己承担。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则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即机器存在瑕疵),由行纪人(乙公司)向委托人(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借款合同约定1年应付利息预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6)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保证人丁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就保证范围而言,乙公司对利息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对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合同只约定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1998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反担保书》,内容为:为加快A工程进程,急需3000万元人民币投入该项目。丙公司已取得光大银行贷款350万美元(约合3000万元人民币)的承诺,期限一年。望乙公司能予以担保。同时,甲公司承诺为此向乙公司作出与担保金额等值的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与贷款和保证期限一致。1998年7月,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光大银行向丙公司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A项目;期限10个月。同日,乙公司依据甲公司的《反担保书》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合同到期后,丙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其余本息未予偿付。光大银行遂起诉。2000年1月20日,乙公司依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丙公司偿付了800万元人民币债务,但丙公司为向乙公司还款,甲公司亦为履行其反担保义务。 2000年2月18日,乙公司起诉,要求丙公司与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甲公司辩称,光大银行与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并非甲公司反担保的内容,其对借款的期限和币种均已作了变更,但未通知甲公司;乙公司在保证期限内未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所以甲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三方当事人均认可光大银行对丙公司用于A项目的贷款仅此3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权利时是否已超出了保证期间?

    正确答案: 反担保保证期间的确定,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本案中《反担保书》中约定担保期间“与贷款和保证期间一致”,而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按《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那么是否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于此一致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反担保针对的是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以保证合同为主合同,其适用范围是有限定的,只有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始得发生,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亦应自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后起算。故《反担保书》的约定与法理及反担保设立的目的相违背,应为约定不明,按《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本案反担保期间应为乙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之日(即2000年1月20日)起6个月,乙公司于2000年2月18日提起诉讼,并未超出保证期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 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某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期间截止什么日期?理由是?

    正确答案: 保证期间截止2002年8月5日。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虽然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但未经以公司书面同意。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判断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借款合同到期后,出借人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本金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但无权主张借期内利息。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第24题:

    问答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