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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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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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北洋政府秘书机构的特点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机关,均普遍设置有秘书机构或秘书人员;秘书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趋向一致;各机关大多只设一个机构负责全部秘书事务,只有少数机关才分置几个秘书机构,主要是将起辅助决策作用的高级参谋顾问人员和负责机密或重要文书的高级文书工作人员分开;秘书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秘书机构的级别名称比较混乱

  • 第2题:

    简述北洋政府的法律特点。


    正确答案: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一类是特别法。普通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特别法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北洋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先适用特别法,而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他们所以强调使用特别法,因为它制定方便,修改容易,针对性强,便于灵活运用,是北洋政府用来维护帝国主义和地主买办阶级的权益的工具。
    2)恢复封建法制
    第一,1914年7月颁布《治安警察条例》,将清末修订法律时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
    第二,1914年11月公布《易笞条例》,将南京临时政府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
    1914年2月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重新恢复了大清新刑律中删除的《保卫皇室罪》和《暂行章程》。
    1915年,袁世凯复辟帝制时,下令将辛亥革命以来所有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令,彻底清查删修。
    3)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为特别法院,其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队会审,二为普通法院,三为兼理司法法院。按照《修正陆军审判条例》的规定,一是军人“犯罪”要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非军人“犯罪”也可以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二是刑事案件要由军法会审审判,民事纠纷也可以由军法会审审判。实际上,北洋政府最重要的审判机关是军队会审。这是北洋军阀集团实行军事独裁的具体体现。

  • 第3题:

    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特点。


    正确答案: 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
    第二,恢复封建法制。
    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法会审。

  • 第4题:

    问答题
    试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特点。

    正确答案: 第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两类:一普通法,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暂行新刑律》;二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如《陆军刑事条例》。
    第二,恢复封建法制。
    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三种:一为特别法院,二为普通法院,三为监理司法法院。特别法院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法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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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的特点。

    正确答案: 立法活动的特点如下:
    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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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题:

    问答题
    试述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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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1.方便民众
    “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这是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最大特点。根据地时期由于战争的需要,一切机关能简化者尽量简化,因而司法机关无论是组织建设,还是人员配备均采取方便人民、及时快捷的简化原则。
    2.形式多祥
    由于各个时期根据地成立的时间不同,根据地之间除统一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外,在政权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结果导致司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多样化。如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包括革命法庭、裁判部、军事裁判所等。此外,诸如政治保卫局和肃反委员会也拥有着一定的审判权。
    3.事实上独立
    这里讲的事实上的独立指的是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同国民政府中央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讲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隶属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属地方性司法机关,但事实上它只执行边区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保持着完整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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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帝制时期地方政府单位政府组织演变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地方政府单位的功能日趋单一化。从早期兼具军事、司法、行政三种功能为一体的地方单位,变为仅具司法、行政功能的地方单位。
    (2)、地方长官的权限不断缩小。初期行政长官拥有行政、军事、人事诸项权力,后来发展到地方行政长官只有行政权。
    (3)、地方政府的组织,在中下层地方政府单位,渐趋单一化,长官衙署成为政府的单一主体,辖域内其它机构皆为其下属机构。
    (4)、从机构设置和组织严密程度来看,汉代地方政府的组织与机构最为完备。汉代以后的地方政府组织与机构相对较为简略,功能减弱,与中央集权制加强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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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9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秘书机构的特点。

    正确答案: 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机关,均普遍设置有秘书机构或秘书人员;秘书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趋向一致;各机关大多只设一个机构负责全部秘书事务,只有少数机关才分置几个秘书机构,主要是将起辅助决策作用的高级参谋顾问人员和负责机密或重要文书的高级文书工作人员分开;秘书机构的职权范围明确;秘书机构的级别名称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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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军阀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的法律,概括进来,主要内容是:第一,严厉箝制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第二,保护帝国主义的侵略权益。第三,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第四,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其特点:第一,特别法先于普通法。第二,恢复封建法制。第三,军法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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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北京政府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 (1)司法机关体系
    ①普通法院系统——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
    ②兼理司法法院——未设普通法院各县所设的兼理司法机关。
    ③特别法院——包括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前者审理军人犯罪案件;后者是临时在少数民族地区或特别区域设立的司法组织,即特区法院。
    ④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2)诉讼审判的主要特点
    ①北京政府确认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具有法律效力,为其任意解释法律、罗织罪名提供了便利。
    ②北京政府在审判管辖上基本上实行四级三审制。
    ③在未设立初等审判厅的地方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④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⑤扩大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领事裁判权。
    (3)狱政制度
    ①北京政府成立后,改清法部典狱司为司法部监狱司,管理全国监狱。
    ②1913年根据袁世凯命令,修订《大清监狱律草案》并予公布,定名《监狱规则》,成为民国首部监狱法典。
    ③仿照西方各国进行监狱改良,如设立模范监狱等,但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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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的秘书工作。

    正确答案: 北洋军阀政府国务院的秘书机构是中央政府的秘书机构,国务院的秘书机构主要是秘书厅。秘书厅还有以下人员:秘书,协助秘书长办理公务,佥事,掌官一般文书的撰拟和处理编纂记录、保管文件图籍、翻译文电、核对文稿、收发文件、处理庶务等;主事,辅助佥事分办各类事务,相当于科员;参议,主要是审议法令。
    1916年7月29日公布的《公文程式》规定,凡处理公事的文件通称公文,确定的公文种类有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指令、布告、咨、咨呈、呈、公函、批等文件。加强了盖印署名制度、副署制度、发文编号制度,完善了档案工作制度。
    1913年1月9日,北洋政府公布了《秘书任用法草案》,规定“秘书”包括秘书长在内,均不得按《文官任用法》的规定任用,使秘书官吏的任用主要根据长官意志,由长官决定,这就助长了任人唯亲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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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题:

    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1.方便民众
    “建立便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这是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最大特点。根据地时期由于战争的需要,一切机关能简化者尽量简化,因而司法机关无论是组织建设,还是人员配备均采取方便人民、及时快捷的简化原则。
    2.形式多祥
    由于各个时期根据地成立的时间不同,根据地之间除统一接受中共中央的领导外,在政权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结果导致司法机关在组织形式上多样化。如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包括革命法庭、裁判部、军事裁判所等。此外,诸如政治保卫局和肃反委员会也拥有着一定的审判权。
    3.事实上独立
    这里讲的事实上的独立指的是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同国民政府中央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讲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司法机关隶属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属地方性司法机关,但事实上它只执行边区政府的法律和政策,保持着完整的独立性。

  • 第14题:

    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概况及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时期制定和颁布了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其立法的特点主要是:第一,大量援引清末法律和移植西法,尚欠自身创新,与实际脱节严重。第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普通法和特别法两类,普通法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北洋政府广泛制订了特别法和利用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而特别法明显强于普通法。第三,在法律编纂上,初步形成了约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六法体系”框架的基础。

  • 第15题:

    问答题
    简述隋唐时期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
    (1)隋唐时期的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司法职能。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地方司法机构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2)诉讼审判制度
    ①诉讼制度
    唐代诉讼制度较前更加完备,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在起诉上,唐律规定,诉讼自下而上进行,即先向县控告,再由县而州,由州至中央大理寺,不能越级告诉或受理。唐律还规定了向皇帝直诉的制度,但由此而冲撞皇帝仪仗队,或控告不实者,要受处罚。唐代还规定限制告诉的某些条款。
    ②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注重口供与法定刑讯制度;具引律令正条定罪与出入人罪;宣读判决与死刑复奏制度;严格规定刑罚执行程序。
    (3)御史监察制度
    中央设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掌中央与地方监察职能。三院之中,台院地位显赫,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中央百官监察,参与重大案件审理。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察朝仪、巡视京都及朝会、郊祀等,以此维护皇帝尊严。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从唐太宗起,唐代设立十道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定期巡视,发挥皇帝“耳目之司”的作用,纠举地方官吏的不法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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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大学管理体制进步的表现。

    正确答案: 1.学科设置方面。1924年《国立大学条例》规定分文、理、法、医、农、工、商等科,可设数科或单设一科,此外可暂设预科。
    2.内部管理体制方面。设董事会,恢复教授会,添设教务会议,取消各科学长,代之以教务长。
    3.课程管理方面。规定“大学实行选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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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7题:

    问答题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正确答案: 基本上沿袭汉制,而又有所发展。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或称大理,唯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但机构却日趋扩大。中央行政机构兼领司法事务,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逐渐走上了司法行政与审判分离而又相互牵制的道路,反映了封建司法机构不断完善和强化的趋势。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的控制日趋加强。首先,封建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其次,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再次,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最后,限制了人民的诉讼权利。这一时期监察机关明显发展,是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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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秘书机构的特点。

    正确答案: (1)袁世凯时期,将总统府秘书厅改为带有封建皇权色彩的“内史厅”。
    (2)军阀混战时期,安排亲信担任秘书长。设有专职的英文秘书、日文秘书,以适应频繁的外事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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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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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高级秘书任用的条件。

    正确答案: 军阀要员的亲信秘书官,采取“任人唯亲”的路线,高级秘书只看其是否为长官亲信,而不考虑资格、能力以及是否通过考试等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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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的法律特点。

    正确答案: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一类是特别法。普通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特别法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北洋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先适用特别法,而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他们所以强调使用特别法,因为它制定方便,修改容易,针对性强,便于灵活运用,是北洋政府用来维护帝国主义和地主买办阶级的权益的工具。
    2)恢复封建法制
    第一,1914年7月颁布《治安警察条例》,将清末修订法律时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
    第二,1914年11月公布《易笞条例》,将南京临时政府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
    1914年2月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重新恢复了大清新刑律中删除的《保卫皇室罪》和《暂行章程》。
    1915年,袁世凯复辟帝制时,下令将辛亥革命以来所有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令,彻底清查删修。
    3)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为特别法院,其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队会审,二为普通法院,三为兼理司法法院。按照《修正陆军审判条例》的规定,一是军人“犯罪”要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非军人“犯罪”也可以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二是刑事案件要由军法会审审判,民事纠纷也可以由军法会审审判。实际上,北洋政府最重要的审判机关是军队会审。这是北洋军阀集团实行军事独裁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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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组织体制。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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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3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概况及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时期制定和颁布了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其立法的特点主要是:第一,大量援引清末法律和移植西法,尚欠自身创新,与实际脱节严重。第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普通法和特别法两类,普通法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北洋政府广泛制订了特别法和利用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而特别法明显强于普通法。第三,在法律编纂上,初步形成了约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六法体系”框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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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4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简述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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