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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l)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皆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同时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的商事习惯。(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3)带有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清末商法虽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客观上基本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开端。

  • 第2题:

    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 A、《劳动立法原则》
    • B、《暂行工厂规则》
    • C、《劳动法案大纲》
    • D、《劳动立法大纲》

    正确答案:B

  • 第3题:

    简述北洋政府的秘书工作。


    正确答案: 北洋军阀政府国务院的秘书机构是中央政府的秘书机构,国务院的秘书机构主要是秘书厅。秘书厅还有以下人员:秘书,协助秘书长办理公务,佥事,掌官一般文书的撰拟和处理编纂记录、保管文件图籍、翻译文电、核对文稿、收发文件、处理庶务等;主事,辅助佥事分办各类事务,相当于科员;参议,主要是审议法令。
    1916年7月29日公布的《公文程式》规定,凡处理公事的文件通称公文,确定的公文种类有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指令、布告、咨、咨呈、呈、公函、批等文件。加强了盖印署名制度、副署制度、发文编号制度,完善了档案工作制度。
    1913年1月9日,北洋政府公布了《秘书任用法草案》,规定“秘书”包括秘书长在内,均不得按《文官任用法》的规定任用,使秘书官吏的任用主要根据长官意志,由长官决定,这就助长了任人唯亲的风气。

  • 第4题:

    宋朝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是“()”和“()”。


    正确答案:编敕;以敕代律

  • 第5题:

    简述北洋政府高级秘书任用的条件。


    正确答案: 军阀要员的亲信秘书官,采取“任人唯亲”的路线,高级秘书只看其是否为长官亲信,而不考虑资格、能力以及是否通过考试等其他条件。

  • 第6题:

    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概况及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时期制定和颁布了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其立法的特点主要是:第一,大量援引清末法律和移植西法,尚欠自身创新,与实际脱节严重。第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普通法和特别法两类,普通法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北洋政府广泛制订了特别法和利用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而特别法明显强于普通法。第三,在法律编纂上,初步形成了约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六法体系”框架的基础。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的司法组织体制。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8题:

    单选题
    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A

    《劳动立法原则》

    B

    《暂行工厂规则》

    C

    《劳动法案大纲》

    D

    《劳动立法大纲》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多选题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表现在()
    A

    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B

    广州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C

    武汉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D

    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正确答案: B,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三个阶段。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的秘书工作。

    正确答案: 北洋军阀政府国务院的秘书机构是中央政府的秘书机构,国务院的秘书机构主要是秘书厅。秘书厅还有以下人员:秘书,协助秘书长办理公务,佥事,掌官一般文书的撰拟和处理编纂记录、保管文件图籍、翻译文电、核对文稿、收发文件、处理庶务等;主事,辅助佥事分办各类事务,相当于科员;参议,主要是审议法令。
    1916年7月29日公布的《公文程式》规定,凡处理公事的文件通称公文,确定的公文种类有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任命状、委任令、训令、指令、布告、咨、咨呈、呈、公函、批等文件。加强了盖印署名制度、副署制度、发文编号制度,完善了档案工作制度。
    1913年1月9日,北洋政府公布了《秘书任用法草案》,规定“秘书”包括秘书长在内,均不得按《文官任用法》的规定任用,使秘书官吏的任用主要根据长官意志,由长官决定,这就助长了任人唯亲的风气。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是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
    A

    《劳动立法》

    B

    《暂行工厂规则》

    C

    《劳动法案大纲》

    D

    《劳动法典》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表现在()

    • A、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 B、广州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 C、武汉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 D、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正确答案:A,B,C,D

  • 第14题:

    北洋政府始终肯定并沿用的是()。

    • A、清末法律
    • B、湖北军政府时期的立法
    • C、南京临时政府法令
    • D、《临时约法》

    正确答案:A

  • 第15题:

    北洋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和重典。


    正确答案:隆礼

  • 第16题:

    简述北洋政府的法律特点。


    正确答案: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法,一类是特别法。普通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特别法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北洋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先适用特别法,而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他们所以强调使用特别法,因为它制定方便,修改容易,针对性强,便于灵活运用,是北洋政府用来维护帝国主义和地主买办阶级的权益的工具。
    2)恢复封建法制
    第一,1914年7月颁布《治安警察条例》,将清末修订法律时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
    第二,1914年11月公布《易笞条例》,将南京临时政府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
    1914年2月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重新恢复了大清新刑律中删除的《保卫皇室罪》和《暂行章程》。
    1915年,袁世凯复辟帝制时,下令将辛亥革命以来所有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令,彻底清查删修。
    3)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大体分为三种:一为特别法院,其名目繁多,但主要是军队会审,二为普通法院,三为兼理司法法院。按照《修正陆军审判条例》的规定,一是军人“犯罪”要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非军人“犯罪”也可以由军法会审机关处理;二是刑事案件要由军法会审审判,民事纠纷也可以由军法会审审判。实际上,北洋政府最重要的审判机关是军队会审。这是北洋军阀集团实行军事独裁的具体体现。

  • 第17题:

    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是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

    • A、《劳动立法》
    • B、《暂行工厂规则》
    • C、《劳动法案大纲》
    • D、《劳动法典》

    正确答案:B

  • 第18题:

    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的特点。


    正确答案: 立法活动的特点如下:
    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 第19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的立法活动的特点。

    正确答案: 立法活动的特点如下:
    第一,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时期是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简述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1题:

    填空题
    北洋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和重典。

    正确答案: 隆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  (  )
    A

    清朝末年

    B

    北洋政府

    C

    国民党政府

    D

    唐朝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高级秘书任用的条件。

    正确答案: 军阀要员的亲信秘书官,采取“任人唯亲”的路线,高级秘书只看其是否为长官亲信,而不考虑资格、能力以及是否通过考试等其他条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概况及主要特点。

    正确答案: 北洋政府时期制定和颁布了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其立法的特点主要是:第一,大量援引清末法律和移植西法,尚欠自身创新,与实际脱节严重。第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大体分普通法和特别法两类,普通法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指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人或事的法律。北洋政府广泛制订了特别法和利用了大量的判例和解释例,而特别法明显强于普通法。第三,在法律编纂上,初步形成了约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六法体系”框架的基础。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