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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所以甲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是( )。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法院应判决离婚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案:D
    解析:
    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题干中甲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但是两个人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理由,法院如果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 第2题:

    我国在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方面有什么规定?


    正确答案: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
    (1)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
    (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 第3题: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正确答案: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 第4题:

    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应以()的方式承认其效力。

    • A、通知
    • B、裁定
    • C、决定
    • D、判决

    正确答案:B

  • 第5题:

    某离婚判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即使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属国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如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籍,则其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 B、如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则法院可以以该婚姻未在中国境内缔结为由拒绝受理
    • C、外国公民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只有在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我国法院才应受理
    • D、如该离婚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则我国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正确答案:A,C,D

  • 第6题:

    问答题
    我国在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方面有什么规定?

    正确答案: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
    (1)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
    (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正确答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崦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试论述我国对外国法院民商事诉讼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地国外,一方居住地国内,不论哪一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哪些情况下需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正确答案: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才能予以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使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所以甲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是()。
    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

    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

    法院应判决离婚

    D

    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 D
    解析: 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题干中甲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但是两个人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理由,法院如果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正确答案: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外国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对方法院基于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原则向我方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2)此种判决和裁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国法院有合格管辖权,判决本身合法,审判程序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共秩序等。
    (3)对于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不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都必须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进行审查。
    (4)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性的审查,也不需要申请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起一个诉讼,只需根据以上条件进行审查并认为符合执行条件时,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然后交付执行。
    (5)如双方既五条约也无互惠关系存在,则需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待作出判决后,依执行内国判决同样的程序执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是西班牙公民,1998年甲在西班牙某法院向中国公民乙提起侵权之诉,2001年底西班牙法院作出终局判决。2002年西班牙法院依据我国和西班牙缔结的《中国和西班牙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时、

    A、我国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和西班牙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进行实质性审查
    B、如果我国法院在对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审查后,发现该判决具有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则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C、我国法院采取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D、如果2001年乙在国内法院就相同争议已经提起诉讼,则我国法院对该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答案: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我国法院在接受委托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既不对其作实质性审查,也不需要当事人就原判决的执行重新提出一个诉讼,只要根据法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认定符合执行要求的,即可作出裁定,承认其效力,发出执行令交付执行;如果我国法院在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或请求进行审查之后,发现具有我国有关法律或条约中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则可裁定(而非判决)驳回申请,因此C项正确,A、B项错误。此外根据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的规定,外国法院裁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1)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4)诉讼程序公正、合法;(5)不存在诉讼竞合;(6)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本题D选项是“诉讼竞合”的情形,故对该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是正确选项。

  • 第14题:

    哪些情况下需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正确答案: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才能予以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使用。

  • 第15题:

    在我国夫妻分居满2年,法院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这里要注意两个法律要点:
    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在外独自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独立居住的小区物业的证明或者亲属邻居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证据;
    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有些因为工作、留学、照顾父母等特殊原因导致夫妻双方两地分居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 第16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所以甲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是()。

    •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 C、法院应判决离婚
    •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问答题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正确答案: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刑法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要向哪个法院提出?

    正确答案: 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 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正确答案: 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该条关于但书内容的规定,应按一般情况处理,即不予承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试问:(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在我国夫妻分居满2年,法院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形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这里要注意两个法律要点:
    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在外独自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独立居住的小区物业的证明或者亲属邻居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证据;
    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有些因为工作、留学、照顾父母等特殊原因导致夫妻双方两地分居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法院第二审案件的裁判有几种情况。

    正确答案: (1)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作出依法改判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也可以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少数情况可以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外,一般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另外,由于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也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其判决和裁定为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4)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上诉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径行依法作出裁定,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的审理,一律使用裁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