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法院应判决离婚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题目

宋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判决离婚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准予离婚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相似考题
更多“宋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法院应 ”相关问题
  • 第1题:

    随部队驻扎苏州的现役军人(非文职)王某经人介绍,与上海居民赵某恋爱并结婚。后赵某的户口迁至杭州,而王某也随部队调动至福州。因长期分居,两人感情不合,赵某起诉离婚。对此,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苏州地区的法院

    B.上海地区的法院

    C.杭州地区的法院

    D.福州地区的法院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刘某为现役军人,刘某的妻子与其丈夫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表示不同意,则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不能判决离婚

    B.可以判决离婚

    C.调解后可判决离婚

    D.未经调解可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A
    [答案] A。解析:详见《婚姻法》第26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 第3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小兵与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破裂,小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小兵的诉讼请求
    B.小张与小李结婚前,小张的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表示赠与两人作为婚房,这套房屋在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属于小张个人财产
    C.小丁与其妻子感情确已破裂,在其妻子中止妊娠11个月后,小丁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不应受理
    D.小红18岁时按村里习俗嫁给了杨某,半年后两人感情不和,小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答案: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A项正确。根据该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B项中,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两人,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B项说法错误。《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项中小丁是在其妻子中止妊娠11个月后起诉离婚,故法院应予受理.C项说法错误。D项,小红与杨某并未领取结婚证,并且小红未到法定婚龄,两人不是婚姻关系,没有离婚一说,D项说法错误。故选A。

  • 第4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所以甲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是( )。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法院应判决离婚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案:D
    解析:
    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题干中甲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但是两个人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理由,法院如果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 第5题:

    甲市的汪某,一年前因与妻子感情出现问题,搬去乙市朋友家住,并在乙市打工。打工期间,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造成李某重伤,因此被判有期徒刑7年,于丙市监狱服刑。在汪某服刑期间,其户口在丁市的妻子欲起诉与其离婚,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人民法院
    B:乙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丁市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
    【考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中考查的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地域管辖,而与是否离婚之诉无关。因此本题答案为D。

  • 第6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
    【考点】缺席判决;送达方式;诉讼中止【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中,被告经过传票传唤后离家出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可以缺席判决,其离家出走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故A项正确,应选,D项错误,不应选。本案中被告并非在原告起诉时即下落不明,而是在起诉后并被送达传票之后才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故不得再对其重新适用公告送达,B项说法错误,不选。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选任须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未经被代理人的授权,法院不得为当事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故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

  • 第7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 C、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D

  • 第8题:

    依据过错主义离婚原则中的判决离婚抗辩权,下列案例中没有体现判决离婚抗辩权的是()

    • A、甲男指控妻子与邻居通奸,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其妻向法院提交有甲男签字的“原谅书”
    • B、乙女因丈夫盗窃入狱而诉请离婚,其夫向法院证明自己入狱是因乙女教唆盗窃所致
    • C、丙男因其妻整日在家睡懒觉而诉请离婚,其妻向法院证明丙男是厌恶自己丑陋而放纵自己睡懒觉的
    • D、丁女向法院指控丈夫虐待自己,要求离婚,其夫向法院证明丁女系嗜毒成瘾才招致虐待

    正确答案:C

  • 第9题:

    问答题
    我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儿子现已有六个月,请问像这种情况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在离婚问题上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1、这一特别规定的性质。这一特别规定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并不涉及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可见,实行离婚自由,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情况作一些必要的限制。法律之所以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仍然是从保护妇女、胎儿或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因为如果男方在特殊时期内提出离婚,无疑对女方是一个打击或刺激,所以加以限制。
    2、这一特别规定的例外。
    (1)、女方在此期间内提出离婚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种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对离婚及其后果已有思想准备,这表明她认为离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时受理和不判决离婚,反而会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婴儿的保护。在上述期间内,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准许,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本意。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何谓“确有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变通处理:第一,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应视其迫切性及时受理离婚请求;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法院为防止矛盾更加激化,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即使如此也要强调对妇女和婴儿的保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依据过错主义离婚原则中的判决离婚抗辩权,下列案例中没有体现判决离婚抗辩权的是()
    A

    甲男指控妻子与邻居通奸,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其妻向法院提交有甲男签字的“原谅书”

    B

    乙女因丈夫盗窃入狱而诉请离婚,其夫向法院证明自己入狱是因乙女教唆盗窃所致

    C

    丙男因其妻整日在家睡懒觉而诉请离婚,其妻向法院证明丙男是厌恶自己丑陋而放纵自己睡懒觉的

    D

    丁女向法院指控丈夫虐待自己,要求离婚,其夫向法院证明丁女系嗜毒成瘾才招致虐待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

    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

    法院调解无效,则判决离婚

    D

    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__。
    A

    小兵与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破裂,小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丽返还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小兵的诉讼请求

    B

    小张与小李结婚前,小张的父母购买了一套房屋表示赠与两人作为婚房,这套房屋在小张和小李结婚后属于小张个人财产

    C

    小丁与其妻子感情确已破裂,在其妻子中止妊娠11个月后,小丁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不应受理

    D

    小红18岁时按村里习俗嫁给了杨某,半年后两人感情木和,小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离婚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3题:

    李某与妻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下达后,李某之妻提起上诉后第五天,李某之妻在车祸中身亡。此时,李某要求继承妻子的遗产,遭妻子的兄妹拒绝,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应准予李某继承。()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正确

  • 第14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 第15题:

    宋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法院应判决离婚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准离婚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案:D
    解析: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题干中宋某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但是两人感较好,法院如果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 第16题:

    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答案:B,D
    解析:
    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在当事人的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并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引起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的事实是王某私自堕胎。这一事实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之一的王某意志所能控制的,故是法律行为,A项错。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张某主张的生育权是针对其妻王某的,故B项对。
    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并不违反“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因为《婚姻法》没有赋予张某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但赋予了准予其离婚的救济方式。故C项错。
    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故D项对。

  • 第17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两点,一是送达,二是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关于送达,直接送达可以交受送达人本人签收,也可以交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但离婚诉讼中不能交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本案是借款纠纷,法院将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宋某的妻子签收,为有效送达。既然开庭传票经过有效送达,开庭时被告宋某不到庭,则属于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对其缺席判决。故本题应当选择A。当然,如果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当事人就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的,则应当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 第18题:

    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

    • 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
    • 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 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 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正确答案:A,C

  • 第19题:

    随部队驻扎苏州的现役军人(非文职)王某经人介绍,与上海居民赵某恋爱并结婚。后赵某的户口迁至杭州,而王某也随部队调动至福州。因长期分居,两人感情不合,赵某起诉离婚。对此,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苏州地区的法院
    • B、上海地区的法院
    • C、杭州地区的法院
    • D、福州地区的法院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所以甲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是()。

    • A、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 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 C、法院应判决离婚
    • 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随部队驻扎苏州的现役军人(非文职)王某经人介绍,与上海居民赵某恋爱并结婚。后赵某的户口迁至杭州,而王某也随部队调动至福州。因长期分居,两人感情不合,赵某起诉离婚。对此,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苏州地区的法院

    B

    上海地区的法院

    C

    杭州地区的法院

    D

    福州地区的法院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1994 年8月,长清区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8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1997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孩,双方结婚之初感情较好。杨某在外从事建筑行业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3年,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2004年,杨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杨某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任项目经理后,长期与另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是否应当同意杨某的诉求?

    正确答案: 杨某三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且双方自2004 年起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杨某要求与赵某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所以甲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是()。
    A

    法院不能判决离婚

    B

    法院必须判决离婚

    C

    法院应判决离婚

    D

    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正确答案: D
    解析: 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题干中甲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但是两个人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法定理由,法院如果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