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
九个月
183天
90天
第1题:
第2题:
根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标准为()
第3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对于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则构成常设机构。
第4题:
下列项目中,属于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有()。
第5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国际运输业务的附属性活动所得,特别包括()取得的利润,属于国际运输所得。
第6题: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缔约国一方企业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同一人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
同一人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
第7题: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立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
缔约国一方的企业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
缔约国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取得的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不动产构成的40%的股份取得的收益
第8题:
情报交换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内进行
情报交换要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进行
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后进行
情报交换不能采取与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情报交换不能提供通过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第9题: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获得同等的税收待遇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
缔约国一方不能对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由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歧视待遇
缔约国一方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第10题:
六个月
九个月
183天
90天
第11题: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2个月
第12题:
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超过6个月
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6个月
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超过9个月
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累计超过9个月
第13题:
第14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而开展的活动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则构成常设机构。
第15题:
构成关联企业关系的有()。
第16题:
下列关于中新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说法,正确的有()。
第17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经合发范本》
《联合国范本》
第18题: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有业务活动
该业务活动通过固定场所进行
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业务活动或设立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场所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持久性
第19题:
六个月
183天
十八个月
十二个月
第20题:
有关差别待遇制度的规定
有关无差别待遇制度的规定
有关平等待遇制度的规定
有关最惠国待遇制度的规定
第21题:
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但这类场所应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
承包工程下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为限
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以上为限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也应认定为常设机构
第22题:
固定营业场所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连续超过6个月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
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在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
第23题:
10%
15%
20%
25%
第24题:
对非居民非独立劳务所得的课税一般遵循“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
对非居民独立劳务所得征税须满足收款人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条件
非居民非独立劳务劳动报酬并非由缔约国另一方居住的雇主支付
非居民非独立劳务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对特殊情况下的个人劳务所得,往往采用特殊的征税规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