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部分被撤销
该部分无效
该部分有效
该部分效力待定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蒋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嘉陵摩托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将该摩托送给生前好友。蒋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嘉陵摩托的部分效力如何()
第4题:
在遗嘱继承中,出现()所述情形时,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
第5题:
张某在遗嘱中指明将与妻共有的房屋和存款交由长子继承,张某去世后,其长子依遗嘱要求继承房屋和存款,其母和妹不同意,因此()。
第6题:
刘某生前住重庆市江北区,在该区有1幢100平方米的房屋,共4间,刘某有二子一女:大儿子、二儿子系其后夫和后夫前妻所生,女儿系刘某与前夫所生。刘某一直和大儿子共同生活,二儿子和女儿均在外市工作。刘某虽然和大儿子住在一起,但大儿子对她不孝敬,所以刘某生前暗地立下遗嘱交给其女儿,写明其死后房屋由女儿一人继承。在刘某死后,大儿子没有通知其弟、妹回重庆料理后事。他认为其母生前一直由自己赡养,房子应由他一人继承。但又怕弟、妹与其相争,遂在办完丧事后将该房以5000元的低价卖给张三,并已办好过户手续。二儿子知道后,即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其兄共同继承母亲遗产,平分房屋。法院立案后,刘某女儿闻讯亦从外市赶回重庆,向江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其母的亲笔遗嘱,并请求法院按遗嘱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问:刘某的大儿子、二儿子、女儿以及张三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第7题: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对张某所作的遗嘱界定,错误的有()。
第8题:
无效
被撤销
效力待定
有效
第9题:
第10题:
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民事行为
遗嘱人可以自己随意制定遗嘱的形式
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第11题:
张的长子可依遗嘱继承财产
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
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妻、子、女共同继承
第12题:
该部分被撤销
该部分无效
该部分有效
该部分效力待定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
第16题:
林某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电脑由大儿子继承,在临死之前将该电脑送给生前好友。林某遗嘱中有关大儿子继承电脑的部分效力如何()
第17题:
关于遗嘱继承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第18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第19题:
老胡生前很喜欢自己的孙子小胡,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栋别墅交由小胡继承。这样的继承方式在法律上属于()
第20题:
该部分被撤销
该部分无效
该部分有效
该部分效力待定
第21题: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第22题:
第23题:
遗嘱继承人对继承安排有争议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
遗嘱无效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