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题目
问答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相似考题
更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相关问题
  • 第1题:

    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 第2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 第3题:

    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 第4题:

    第二轮农村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应当怎样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第5题:

    问答题
    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6题:

    问答题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地?

    正确答案: 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对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依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农村分配责任田、口粮田和申请宅基地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的规定,对独生子女奖励的半口人承包田,在确权登记时,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已经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依据合同约定面积确权登记。
    2.未签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5号公告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的规定,承包地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机动地”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是否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正确答案: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非农户口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和承包期内全家迁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在确权登记范围之内。但在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第五条:“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没有就业或没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其承包地。”的要求,分给农转非的下乡知识青年的承包地,应当在本次确权登记范围之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外地农户整户迁入,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一是外地农户整户迁入,已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分有承包地的,迁入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已有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应确权登记给迁入农户;
    二是外地农户整户迁入,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书面协议转进了其它农户的承包土地,原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终止,应给迁入户确定承包经营权;
    三是外地农户整户迁入,向承包农户租赁土地的,应登记确权给原承包农户。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第二轮农村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应当怎样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 第14题: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 第15题:

    承包地上种植活立木(商品乔木)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1)本着确保基本农田不减少这条底线,根据国发(2004)28号、林发明电(2004)15号文件要求,对在基本农田范围栽植的林木(苗木、花卉)林业部门不予规划设计、不予任何补助、不纳入森林资源统计、不发放《林权证》。
    (2)农村居民自留地上种植林木,在确保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予以确认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予以颁发《林权证》。
    (3)农村居民承包地种植林木原则上不予以确权。

  • 第16题:

    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如何确定承包地面积?


    正确答案: 对第二轮承包期内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 第17题:

    问答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在承包地周围私自开垦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在实测土地时,能够明显认定确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准确认给原承包户。一时难以认定是私自开垦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在小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正确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已迁入小城镇落户居住的家庭,如果其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则应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其要求不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则尊重其意愿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问答题
    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一)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
    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三)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对确权登记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登记颁证?

    正确答案: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对于确权登记以前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分别签订,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变更手续。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如何确定承包地面积?

    正确答案: 对第二轮承包期内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社,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