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某法院法官赵某在审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因其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而退出审判活动。这体现了诉讼法的()。A 回避原则B 合议制原则C 公开审判原则D 两审终审原则

题目
单选题
某法院法官赵某在审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因其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而退出审判活动。这体现了诉讼法的()。
A

回避原则

B

合议制原则

C

公开审判原则

D

两审终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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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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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此时,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已的事实男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正确答案: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讲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本题选cD。

  • 第2题:

    某市法院审理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案,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中,赵某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赵某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B.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C.赵某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时,不应当同意,并宣布继续审理

    D.赵某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AD

  • 第3题: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答案:C
    解析:
    【考点】法官释明权;执法为民【详解】释明权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上的含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但是,由于实务中对哪些问题需要释明、如何释明、释明到何种程度较难掌握,操作不当就易于出现纠问式的庭审、职权的探知或诉讼辅导等有悖于法官中立的情形,加之行使释明权往往意味着对一方当事人进行援助,对方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所以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格外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据此,A选项错误,不应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因此,B选项不应选。C选项中,当事人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此时法官有权对该方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执法为民要求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D选项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是对一方当事人的援助,对另一方当事人并不公平,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C。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4题:

    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
    解析:
    【考点】延期审理【详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据此,判决宣告前检察院发现张某和郑某涉嫌贿赂犯罪,对这一新的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在申请延期审理的情况下,进行补充侦查;对于无需补充侦查的,则是由检察院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本题选择BC。

  • 第5题:

    刘某和赵某共同致王某轻伤,王某以故意伤害(轻伤)罪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年。此后,王某又以同一事实将赵某诉至法院,该法 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王某的起诉
    B.在王某和赵某之间进行调解
    C.不受理王某的自诉
    D.王某就赵某伤害自己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
    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 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 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 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 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 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故本题选CD。

  • 第6题:

    (该题考查的知识点2018年教材已经删除)3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符合回避规定的是(  )。

    A.审判员刘某在审理一起交通逃逸案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大学同学
    B.侦查员张某在查处一起受贿案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为其妻子的表弟
    C.审判员李某在审理一起杀人案期间,发现被害人的代理人与本案书记员为朋友关系
    D.侦查员王某在调查一起逃税案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为其邻居

    答案:B
    解析: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2)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第7题:

    张某家住甲市乙区,系乙区基层法院法官,某日在甲市丙区王某的出租车内,向李某行贿10万元。侦查机关对此事进行侦查时,对王某的出租车进行扣押。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还收到赵某控告张某侵占其三万元、吴某控告其重婚罪。 关于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张某属乙区法官,乙区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法院管辖
    • B、对于张某侵占三万元一事,侦查机关可以告知赵某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 C、赵某提起自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可以将张某行贿案与侵占案并案处理
    • D、对张某重婚一事,侦查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在提起公诉时,随同行贿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某法院法官赵某在审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因其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而退出审判活动。这体现了诉讼法的()。

    • A、回避原则
    • B、合议制原则
    • C、公开审判原则
    • D、两审终审原则

    正确答案:A

  • 第9题:

    下列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的有:()

    • A、在王某盗窃案中,法官刘某没有当庭听取双方的证人证言,而是委托书记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记录并转交给刘某
    • B、法官高某在审理张某抢劫案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 C、法官刘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单位里要召开会议,就暂时停止了庭审
    • D、在审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中,法官赵某认为庭审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就不允许辩护律师出庭,只需提交辩护意见就可以了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问答题
    某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货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做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判长武某无权同时也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长武某无此权限。同时还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长武某应上报院长决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  )[2013年真题]
    A

    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

    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

    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

    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正确答案: A
    解析:
    A项,《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法官向当事人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和建议,违反了法定程序,不是执法为民的体现。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据此,在追索赡养费的纠纷中,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采取。
    C项,根据《婚姻法》第46条,在一定的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杜某诉阎某离婚,法官向当事人履行了上述释明义务,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
    D项,《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只有在以上两种情形下,法院才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选项中不存在以上情形,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律程序,有损法官消极裁判者的角色,并不能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

  • 第12题:

    单选题
    赵某在农贸市场聚众赌博,白某在旁边观看并且大声议论,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赵某罚款5000元,对白某以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为由拘留3天,白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局的处罚明显不当,作出变更判决。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A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合法性原则

    B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C

    赵某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公安局不服该判决,不可以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司法依法变更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该题针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3题:

    法官王某下班途中目睹了一起抢劫案件的经过,该案后起诉到王某所在法院,那么()。

    A.王某既可以作为法官也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

    B.王某既不可以作为法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

    C.王某应作为法官审理本案

    D.王某应作为证人作证


    参考答案:D

  • 第14题:

    法官有下列哪种情形的,予以辞退?

    在年度考核中,法官钱某被确定为不称职

    因工作需要,甲县人民法院将法官赵某从民事审判庭调至本院执行庭,赵某拒绝

    法官孙某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已达10

    法官李某不履行法官义务


    答案:B

    [解析]参见《法官法》第40条。

     

  • 第15题:

    共用题干

    王某就一起合同纠纷起诉赵某,起诉地点是合同履行地,也是王某所在的A地法院,A地法院受理以后,赵某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赵某所在的B地法院审理。结果A地法院驳回了赵某的管辖权异议。对于此案,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A地法院有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无误
    B:A地法院无权管辖,驳回异议的裁定有误
    C:对于法院的裁定,赵某有权提出上诉
    D:对于赵某的上诉,二审法院有权径行判决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适用时,被告所在地不明确的情况。关于特殊情况的具体适用,考生应当注意区分户籍迁出或注销后的不同情况,即《民诉意见》第5~7条。
    根据《民诉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从本案来看,A区只是原告住所地,所以A区法院没有管辖权。B区是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也是结果发生地),C区是产品销售地也是被告之一大兴商场所在地,D区是产品制造地也是被告之一五星电子公司的所在地,因此BCD为正确,应选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1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因此,B项正确。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这不包括强制只能适用中国法的情形,故C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不可以选择仲裁。故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因此D项错误。M省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所以本案根本不属于移送管辖,AC错误。本题的情形不属于合法指定管辖,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市A区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A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甲市B区是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甲市A、B区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选项A、B都是正确的。由于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其将案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C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法院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因此,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A正确,B错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有权上诉,C正确。《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l)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此D项正确。

  • 第16题:

    下列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有:

    A:在王某盗窃案中,法官刘某没有当庭听取双方的证人证言,而是委托书记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记录并转交给刘某
    B:法官高某在审理张某抢劫案中,要求证人要出庭作证
    C:法官刘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单位里要召开会议,就暂时停止了庭审
    D:在审理一起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法官赵某认为庭审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就不允许辩护律师出庭,只需提交辩护意见就可以了

    答案:B
    解析: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被告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应以口头方式向法庭提出,调查证据以口头辩论、质证、辨认方式进行。A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直接原则;C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D项中,法官的行为违背了言词原则。

  • 第17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张某因孙某欠款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案
    B.杨某诉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答案:A
    解析:
    (1)选项BD:应当“延期审理”(2)选项C:应当“中止诉讼”。

  • 第18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情形中,符合回避规定的是( )。

    A.审判员刘某在审理一起交通逃逸案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大学同学
    B.侦查员张某在查处一起受贿案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为其妻子的表弟
    C.审判员李某在审理-起杀人案期间,发现被害人的代理人与本案书记员为朋友关系
    D.侦查员王某在调查一起逃税案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为其邻居

    答案:B
    解析:
    (1)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 -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2)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第19题:

    赵某在农贸市场聚众赌博,白某在旁边观看并且大声议论,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对赵某罚款5000元,对白某以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为由拘留3天,白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局的处罚明显不当,作出变更判决。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合法性原则
    • B、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 C、赵某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D、公安局不服该判决,不可以提起上诉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某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货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做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赵某提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审判长武某当庭驳回赵某的回避申请。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判长武某无权同时也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长武某无此权限。同时还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审判长武某应上报院长决定。

  • 第21题:

    宣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在执行逮捕时发现赵某已经潜逃,则()有权发布通缉令。

    • A、宣化市人民检察院
    • B、宣化市人民法院
    • C、宣化市公安局
    • D、国家安全局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多选题
    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2013年真题]
    A

    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

    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

    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

    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正确答案: C,D
    解析:
    BC两项,《高检规则》第458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本题中,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发现郑某和张某涉嫌贿赂犯罪,检察院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A项,《高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D项,《高检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①不存在犯罪事实的;②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④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⑤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⑦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本案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因此检察院不得撤回起诉。

  • 第23题:

    单选题
    宣化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在执行逮捕时发现赵某已经潜逃,则()有权发布通缉令。
    A

    宣化市人民检察院

    B

    宣化市人民法院

    C

    宣化市公安局

    D

    国家安全局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侦查措施。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尽管人民检察院享有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但是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

  • 第24题:

    单选题
    某法院法官赵某在审理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因其弟是犯罪嫌疑人之一而退出审判活动。这体现了诉讼法的()。
    A

    回避原则

    B

    合议制原则

    C

    公开审判原则

    D

    两审终审原则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