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合谋抢劫,经过事先调查,趁被害人丙的丈夫外出之机,晚间闯入丙家。进屋后,由乙将丙押至一间空屋看守,甲到其他房间收劫钱财。乙在看守丙的时候,见屋内无人,突起歹念,遂将丙强奸。对强奸行为()。A、甲,乙两人共同负责B、乙两人共同负责,但对甲应从轻处罚C、由乙一个人负责D、甲,乙二人共同负责,都为主犯

题目

甲、乙两人合谋抢劫,经过事先调查,趁被害人丙的丈夫外出之机,晚间闯入丙家。进屋后,由乙将丙押至一间空屋看守,甲到其他房间收劫钱财。乙在看守丙的时候,见屋内无人,突起歹念,遂将丙强奸。对强奸行为()。

  • A、甲,乙两人共同负责
  • B、乙两人共同负责,但对甲应从轻处罚
  • C、由乙一个人负责
  • D、甲,乙二人共同负责,都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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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甲、乙两人合谋抢劫,经过事先调查,趁被害人丙的丈夫外出之机,晚间”相关问题
  • 第1题:

    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货款8万元,经过协调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选项正确的是( )。

    A.如果甲、丙两人之间订立协议,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B.如果乙、丙两人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甲、乙两人之间协商同意,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为债务承担


    正确答案:BC
    B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债权转让是指合同的债券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务人经债权人的同意,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合同的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自己在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答案为BC。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辆播种机,农闲时往往有几个月搁置不用。乙、丙均想将播种机卖掉。甲外出之时,乙、丙两人就协商将播种机开往农机市场卖给了丁,卖得的价款为甲留下了一份,其他由乙、丙各自取走。甲回来后获悉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播种机。乙、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C.如果丁取得播种机并非善意,则甲可以主张该买卖无效 D.若丁善意取得播种机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正确答案:ABCD
    本题涉及部分共有人处分共有物的法律后果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共有人的意思处理,但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少数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未征求甲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甲的份额所有权;同时,因未征求甲的意见,使甲的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侵害。但是,如果受让人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 第3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趁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乙丁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

  • 第4题:

    甲以抢劫的故意将丙殴打成重伤,此时,事先与甲没有商量的乙跑过来,在甲同意后取得了财物。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和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均需承担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
    B.由于事先没有共谋,甲乙二人不构成共犯
    C.甲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D.乙应当构成抢劫罪

    答案:A,B,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承继共犯的责任问题。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 A:甲和乙属于承继的共犯,因此构成共同犯罪没有问题。承继的共犯的责任承担一般是前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后行为负责,但后行为人一般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甲需要承担抢劫致人重伤的责任,而乙仅需要承担一般抢劫罪的责任。 B:承继的共犯不要求行为人之间事先有共谋,强调的是犯罪行为的承继性,而非共谋性。 C、D:由于甲实施的是抢劫的行为,乙作为后行为人参与的自然也是抢劫行为,只是并不对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负责。

  • 第5题:

    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仍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甲的朋友乙见状并知道真相后,为摆脱被害人对甲的追赶,也向其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无法查明甲乙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关于本案,判断正确的有:

    A、甲符合刑法269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应定抢劫罪
    B、甲的盗窃行为已结束,乙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C、无论何种情形,甲乙均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D、无论何种情形,甲均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D
    解析:
    甲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成立刑法269条的事后抢劫,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甲的盗窃行为已结束,但乙在知情的前提下加入进来,与甲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应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假设两种情形:第一,死亡结果是甲造成的,则甲当然要负责,此时乙无需负责,因为结果在乙介入之前已经发生;第二,死亡结果是乙造成的,则由于甲乙二人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均要对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无论何种情形下,甲都应对死亡结果负责,但乙未必。所以,C项的说法错误的,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第6题:

    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仍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甲的朋友乙见状并知道真相后,为摆脱被害人对甲的追赶,也向其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无法查明甲乙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关于本案,判断正确的有:

    A.甲符合刑法269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应定抢劫罪
    B.甲的盗窃行为已结束,乙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C.无论何种情形,甲乙均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D.无论何种情形,甲均要对丙的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D
    解析:
    甲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成立刑法269条的事后抢劫,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虽然甲的盗窃行为已结束,但乙在知情的前提下加入进来,与甲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应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对被害人的死亡假设两种情形:第一,死亡结果是甲造成的,则甲当然要负责,此时乙无需负责,因为结果在乙介入之前已经发生;第二,死亡结果是乙造成的,则由于甲乙二人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均要对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无论何种情形下,甲都应对死亡结果负责,但乙未必。所以,C项的说法错误的,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第7题:

    甲意欲抢劫而对乙实施暴力,在压制了乙的反抗后,丙到达了现场,在明知甲正在抢劫乙的财物的情况下,又与甲共同抢取了乙的财物。此时()。

    • A、甲构成抢劫罪
    • B、丙构成抢夺罪
    • C、甲、丙都构成抢劫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 D、甲、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正确答案:D

  • 第8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盗窃罪,犯罪完成之后,甲、乙已携带赃物离开现场,丙正要离开现场,便被被害人抓住,丙为了挣脱逃跑,用暴力将被害人打倒后逃离现场,数日后,三人全被抓获,此三人的行为:( )

    • A、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犯罪,以抢劫罪定罪
    • B、丙构成抢劫罪
    • C、甲、乙二人为共同犯罪,以盗窃罪定罪
    • D、甲、乙、丙三人应分别定罪

    正确答案:B,C,D

  • 第9题: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 C、复杂共同犯罪
    • D、必要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B

  • 第10题:

    甲请乙为其到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两人相约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1万元现金。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1题:

    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盗窃罪,犯罪完成之后,甲、乙已携带赃物离开现场,丙正要离开现场,便被被害人抓住,丙为了挣脱逃跑,用暴力将被害人打倒后逃离现场,数日后,三人全被抓获,此三人的行为:( )
    A

    甲、乙、丙三人构成共同犯罪,以抢劫罪定罪

    B

    丙构成抢劫罪

    C

    甲、乙二人为共同犯罪,以盗窃罪定罪

    D

    甲、乙、丙三人应分别定罪


    正确答案: B,C
    解析: 甲、乙、丙三人在盗窃罪上有共同的犯意,但丙在盗窃过后转化为抢劫,因此,甲乙二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而丙单独构成抢劫罪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抢劫罪,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为了报复乙而持木棍将乙打成轻伤,乙误以为自己遭遇抢劫,遂将钱包扔下逃离,甲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钱包拿走,甲成立抢劫罪(既遂)

    B

    甲让乙带着菜刀,在一旁为自己抢夺放风。甲构成抢夺罪,乙构成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

    C

    甲抢夺乙的财物之后,乙大喊,旁边店铺的丙出门看热闹,甲以为丙是来抓自己的,将丙打伤,甲构成(事后)抢劫罪

    D

    甲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向被害人乙的腹部猛踢了一脚,后经过现场的甲的好友丙知晓真相后接受甲的请求又向乙的腹部猛踢了一脚,乙死亡,不管谁踢死的,甲都成立(事后)抢劫致人死亡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甲并非是为了取得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压制其反抗。其行为不成立抢劫罪,而成立故意伤害罪侵占罪
    B项,甲和乙成立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虽然甲没有带菜刀,但是其和乙成立共犯,甲也需要为乙携带菜刀的行为负责。二人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C项,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胁迫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即便丙不是来抓捕甲的,甲也构成(事后)抢劫罪。
    D项,如果是甲踢死的,甲当然成立(事后)抢劫致人死亡。如果是丙踢死的,那么该结果是甲和丙共同犯罪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甲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 第13题:

    下列关于事后抢劫的认定,认识正确的选项是?

    A.19 周岁的甲与13 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 乙在门外望风。甲、乙的盗窃行为被被害人丙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乙的行为导致丙死亡。甲乙两人不成立共犯,由于死亡结果是乙导致的,所以甲对该死亡结果不负责任

    B.甲潜入某武装部军械库盗窃自动步枪二步、子弹100 发。正要离开时被值勤军人乙发现,喝令甲站住。甲情急之中开枪将乙射杀后逃离军械库。对甲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C.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乙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D.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乙与甲虽然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基于有疑从轻原则,甲乙都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正确答案:C
    【答案】:C
    【详解】:由于13 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19 周岁的甲与13 周 岁的乙共谋盗窃,乙只是被甲作为工具使用,乙造成的所有结果都应由甲承担。因此,A 项说法错误。构成转化的抢劫罪要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本例中执勤军人并不知甲已盗窃枪支,只是例行检查,甲对其开枪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因此不应对甲认定为抢劫罪。B 项错误。由于乙知道甲盗窃真相并在甲逃离过程中加入,与甲共同当场对实施追捕的人实行暴力,所以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C 项正确。甲乙都是故意犯罪,又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虽然不能分清二。人谁的一脚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但都应该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D 项说法错误。

  • 第14题: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行为已经既遂时,就不存在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则属于事后防卫

    B.甲和乙有宿怨,甲故意用枪射杀乙,乙也刚好准备用事先藏好的砍刀杀甲,甲把乙射死,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C.甲给乙服用麻醉药后抢劫乙的财物,刚好被乙的丈夫发现,乙的丈夫抄起木棍将甲殴打致死,乙的丈夫的行为构成无过当防卫

    D.甲正在劫持汽车,乘客乙趁其不备将甲杀死,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A在抢劫罪中,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如果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要理解“当场”的含义;B行为人缺乏正当防卫意识,属于典型的“互殴”,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C无过当防卫的实施限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D劫持汽车应属于“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第15题:

    甲、乙合谋窃取丙的银行卡并平分取出的现金,乙将偷窥到的银行卡密码告诉甲,两人再乘丙醉酒之机将其银行卡窃走。甲持卡到ATM机取钱,乙为其望风,甲发现卡内有7万元,便取出2万元,对乙称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乙信以为真。一周后,甲独自通过ATM机将卡内剩余5万元取走。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3万元
    B.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2万元
    C.甲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7万元
    D.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万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归责问题。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信用卡后,共同使用该卡从机器上取款,而且两人的行为与丙卡内7万元的财产损失结果均有因果性,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93责原则,两人均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都是7万元。只是在两人分赃时,甲骗乙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甲这一行为对乙不构成诈骗罪。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 第16题:

    共用题干

    甲男乘乙女丈夫外出打工之机,意图威逼乙女发生性关系。某日往乙女家中放一封恐吓信,令乙女晚间到村外一小树林等候,否则乙女性命不保。乙女报警,警察在小树林抓获正在等候观望的甲男。对甲男的行为认定错误的是:
    A: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B:构成敲诈勒索和强奸罪
    C:构成强奸罪未遂
    D:构成强奸罪预备

    答案:A,B,D
    解析:
    选项A中,甲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伤残,其行为已经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应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能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选项B中,甲的行为不但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而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罪不是雇佣童工的结果,而是严重忽视生产安全的结果,因此应数罪并罚。选项C中,丙明知王某要强迫职工劳动,仍以介绍高薪工作的名义将这些男性骗来,卖给王某,其构成对王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共犯。D选项中,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此《刑法》第248条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王某基于放火的故意,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即观念竞合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罪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应当“从一重处断”,即按其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因放火罪比故意杀人罪的危害性更大,所以应以放火罪处罚。
    两罪的区别表现在,遗弃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只是不愿意履行扶养义务;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遗弃行为并不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行为则立即导致被害人死亡。本题中甲将女婴放到荒无人烟的深山里则是放任女婴死亡的行为,所以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取得财物,本案中不是如此,故选项A、B错误。强奸罪的“着手”指已实施构成要件规定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行为,本案中甲男已采用胁迫的手段行为,故已“着手”,应定未遂。因此,C选项正确。
    依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女性,因此郭某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本案情形与强奸他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以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的情形不一样,本案中郭某是在发现被害人不是女性后才用被子蒙其头部的,这与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不一样。因此,郭某的行为不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不选C项。郭某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 第17题:

    共用题干

    甲、乙预谋抢劫出租车。二人骗租丙驾驶的小型出租车,途中甲、乙用事先预备的橡胶锤将丙击昏,抢得丙的汽车、手机、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以及信用卡1张。甲与乙见丙昏迷不醒,遂谋划活埋丙灭口。丙佯装昏迷,趁甲寻找挖掘工具离开之机,告知乙信用卡密码,以此为条件哀求乙放其逃走。乙同意掩埋时挖浅坑、少埋土,并告知掩埋时将丙的脸朝下。甲拿把铁锹返回,乙向甲称其一人挖坑掩埋即可,让甲到车上休息。乙挖了一个浅坑,并按与丙约定的方式将丙掩埋。甲、乙离开后,丙爬出土坑获救。后经鉴定,丙所受损伤为轻伤。抢劫后甲由于不知信用卡密码猜了两次不符合而将信用卡抛弃,乙在旁也佯装不知,趁甲不注意拾走信用卡并根据丙提供的密码在提款机上提款3次共获得现金15000元,事后独吞。则对甲、乙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二人系抢劫罪共犯,并属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B:甲、乙二人系故意杀人罪共犯,并且甲系犯罪未遂,乙系犯罪中止
    C:乙使用抢来的信用卡提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参与抢劫的数额为12000元,乙参与抢劫的数额为27000元

    答案:B,D
    解析:
    绑架罪的实质是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然后利用被绑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向他们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家人勒索财物,而不是利用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担心向他人勒索财物的,应定为抢劫罪。本案正是这样,甲逼迫乙拿出10万元,并没有逼迫乙的妻子,乙妻也不知道乙被绑架,因此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
    张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也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张某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张某将窃取的2万元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里,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其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控制,故成立犯罪既遂:
    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本来就不是经常进行商业活动,而且采用强度较大的暴力行为,强迫别人以显著高于市场价进行交易的,应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强迫交易罪。本案甲、乙、丙3人先以劣质茶叶冒充极品龙井,属于诈骗行为,在罪行暴露之后实施暴力,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本案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因为甲挟持保安的目的是当场取财,其挟持保安是为了对银行职员丙造成心理上的恐惧,迫使其当场交付钱款。这和3人同行,劫匪对其中一人实施暴力,逼迫另外两人当场交付身上钱款一样。而后者显然是抢劫。另外,甲要求的也不是保安的赎金,而是储蓄所现场的营业款。本案的抢劫是既遂。其原因不在于甲在乙脖子上划了一刀,是否给乙造成了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抢劫致人轻伤以上或者劫到财物,均为既遂),而在于甲已经因为其暴力行为获得了财物。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并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小型出租车不属于交通工具,因而甲、乙不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A选项错误。甲与乙谋划活埋丙灭口,但是并未达到目的,原因在于乙的放弃行为,对此,甲不知,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而乙是中止,B选项正确。C选项中,乙抢来信用卡并使用只构成抢劫罪一罪,类似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只定盗窃罪一罪。D选项中,盗窃不知密码的信用卡未提取现金,信用卡中数额不能计入盗窃数额;而乙抢劫后得知密码,相当于拿到保险柜钥匙。
    占有,是指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而且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既然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其成立就要求占有行为符合客观要素(支配财物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要素(主观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一般来说是人与财物之间有较为接近的空间关系。占有状态与财物的形状、性质休戚相关。在权利人直接把持、监守该财物的场合,占有权由其行使,排斥他人的占有。甲作为私营速递公司的卸货员,其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甲不具有受委托保管、监管、占有、控制财物的职责,因为该公司雇请专人进行监督,甲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而非自己保管、占有的他人财物。甲是在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属于对他人占有的财物进行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在盗窃既遂之后,伪造被盗现场,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冶某扒上大轿车,窃取乘客行李,属于盗窃罪,但当罪行被人发觉后,二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砸坏车辆,打伤乘客及失主多人,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因而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 第18题:

    某单位决定在甲、乙、丙、丁、戊、己六人中挑几人去外地出差,已知:甲、丁两人中只能一人外出;丙、丁两人中也只能一人外出;甲、乙两人中至少有一人外出;甲、戊、己三人中应有两人外出;乙和丙要么都外出,要么都不外出;如果戊外出,丁一定要外出。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推出的是:

    A.甲和乙不参加
    B.戊和己不参加
    C.丙和丁不参加
    D.丁和戊不参加

    答案:D
    解析:
    题干的已知条件可以写成:①甲丁最多一人;②丙丁最多一人;③甲乙至少一人;④甲、戊、己中的两人外出;⑤乙且丙或非乙且非丙;⑥戊→丁。
    使用假设法解题。假设甲参加。根据①则丁不参加;根据⑥则戊不参加;根据④则己参加;可以得出丁和戊不参加。
    假设甲不参加。根据④可得戊和己参加;根据⑥可得丁参加;根据③可得乙参加;根据⑤可得丙参加;丙丁都参加与②矛盾,说明甲必须参加。
    即丁和戊不参加。故选择D项。

  • 第19题:

    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预谋抢劫,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试问对甲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具体行为。但甲同时又单独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强奸犯意是由甲单独产生的,并独自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对甲的强奸行为没有犯意上的沟通,也没有共同参与实施强奸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实行犯过限”,应由具体实施过限行为的人对过限部分独立承担责任。本案中,就应由甲一人承担强奸罪的责任。因此对甲应定抢劫罪、强奸罪,实行两罪并罚,对乙只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 第20题:

    甲、乙经共谋后到丙的住所对其实施了强奸,事后,甲趁丙不注意之机,将丙的钱包拿走。第二天,甲发现丙的钱包里有一张已经中了5万元的彩票,即兑了奖。就甲拿走被害人钱包和私自兑奖的行为而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和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 B、甲单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C、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D、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C

  • 第21题:

    甲乙两人合谋抢夺财物。一日,甲向一坐汽车内的妇女假装问路,乙趁该妇女不备,拉开车门,从其手中抢过提包就跑,甲随即与乙一同逃跑,被当场抓获。群众从甲、乙二人身上各搜出一把砍刀。甲乙两人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 B、抢夺罪
    • C、抢劫罪
    • D、诈骗罪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甲、乙共谋次日对丙实施抢劫。次日由于甲的妻子的坚决阻拦,甲没有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抢劫了丙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 B、甲、乙不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 C、甲成立抢劫罪预备,乙成立抢劫罪既遂
    • D、甲、乙都属于抢劫罪既遂,都应对被害人5万元的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D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

    复杂共同犯罪

    D

    必要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