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架钢琴,借给乙使用。乙趁甲长期外出之机,将钢琴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基于借用合同关系将乙诉至法院。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不是本案的诉讼参加人

题目

甲有一架钢琴,借给乙使用。乙趁甲长期外出之机,将钢琴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基于借用合同关系将乙诉至法院。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共同被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不是本案的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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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不属于指示交付的是:

    A.甲将钢琴售与乙,因甲尚需要使用该钢琴参加比赛,故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与借用合同,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完成钢琴所有权的转移

    B.甲出借电脑给乙,后甲将该电脑出卖给乙,双方约定待乙支付价款后,电脑所有权即移转于乙

    C.甲将出租给乙的汽车售于丙,未终止租赁合同,但是甲将对乙的汽车返还请求权让与丙

    D.甲将一幅画售与乙,乙将该画转售给丙,甲依乙的指示直接将该画交付于丙


    正确答案:AB
    [考点] 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答案及解析] AB。指示交付又称所有权返还让与,依《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我们还要搞清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的概念,依该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简易交付。依该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占有改定。在本题目中,A属于占有改定,B属于简易交付,CD均属于指示交付。故选AB。

  • 第2题:

    甲有一手机,委托乙保管,乙将手机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让儿子丁(7岁)用该手机在家上网课。后丁因迷恋网络游戏需要用钱,便趁丙不在家时将该手机以市场价卖给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该手机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戊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对该手机仅享有使用权(用于上网课),而非所有权;(3)丁是无行为能力人,其出售给戊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戊无法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 第3题:

    甲未经乙同意,将乙借给其使用的手机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丙。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是 。

    A.无效

    B.可变更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无权处分合同

  • 第4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趁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详解: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乙丁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

  • 第5题:

    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将这个笔记本电脑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下面选项符合我国法律的是()

    A甲有权要求丙赔偿笔记本电脑

    B甲有权要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返还笔记本电脑

    D甲无权要求丙返还笔记本电脑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