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问:应如何处理?

题目

2005年12月C公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孙某与C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B公司向A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 问: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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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丁公司能够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虽然丙公司系恶意取得汇票,不是票据权利人,但是丁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给付了相应对价,故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以在票据上签章为前提。乙公司在汇票上的签章系伪造,实际上并未在汇票上签章,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虽然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丁公司并未因此丧失票据权利,郑某在汇票上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故应当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孙某不应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孙某虽然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但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汇票上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 第2题:

    甲是一个上市公司,拥有A公司55%的股权,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合法的是( )。

    A.向总经理吴某提供借款10万元
    B.通过A公司向董事长刘某提供借款100万元
    C.为大股东杨某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D.为A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答案:D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选项AB错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选项C错误。

  • 第3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该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 第4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 第5题:

    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担保。陈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助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不能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 B、甲公司不得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
    • C、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 D、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

    正确答案:C

  • 第6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 第7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 第8题:

    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张某与李某提供了保证,张某、李某与甲公司约定,张某对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对6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而李某并无代偿能力。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银行只能要求张某承担40万元的保证责任
    • B、银行无权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 C、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只能向甲公司追偿
    • D、若张某清偿了100万元,有权向李某追偿60万元

    正确答案:D

  • 第9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 第10题:

    问答题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乙公司财务人员孙某。孙某伪造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毫不知情。丙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乙公司的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丙公司遂向甲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行使追索权,均遭拒绝。后丙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2)郑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3)孙某是否应当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15.10案41)甲公司是从事电视机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钱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吴某系钱某的好友.因急需向银行贷款而求助于钱某。钱某遂擅自以甲公司的资产为吴某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吴某给付钱某酬金5万元。问题:(1)钱某以甲公司财产为吴某提供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2)钱菜所获5万元酬金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13年3月,A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银行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在A公司的要求下,B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提供了保证。在B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中,B公司承诺为A公司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限。2014年2月,贷款到期,A公司没有按期归还贷款。2014年6月,某银行没有向A公司追讨贷款,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履行保证责任。B公司辩称:保证协议中未约定保证期限,贷款主合同到期之后保证合同也到期,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问:(1)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2分)(2)某银行直接要求B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3)B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限?为什么?(4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
    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因此本题中尽管丙是恶意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丁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2.5 分)
    (2)乙公司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本题中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5 分)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题目中,被保证人的债务是因为签章伪造而无效,这是实质要件欠缺,并非形式要件欠缺,因此保证人(郑某)仍应对票据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2.5 分)
    (4)孙某不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或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2.5 分)

  • 第14题:

    孙某曾应聘在甲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 年后跳槽至乙企业成为该企业的业务骨干。甲公司为实施新的公司战略,拟聘请孙某担任公司高管。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为 2 年,试用期为 3 个月;
    (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孙某在 3 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公司在孙某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10 万元。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时,孙某因病住院。3 个月后,孙某痊愈,到公司上班时,公司通知孙某劳动合同已按期终止,病休期间不支付工资,也不再向其支付 10 万元补偿金。孙某同意公司不支付10 万元补偿金,但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至病愈,并支付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离职的经济补偿。
    甲公司拒绝了孙某的要求,孙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甲公司认为孙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知:孙某实际工作年限 12 年。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对劳动合同终止及孙某病休期间工资待遇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

    A.孙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B.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孙某病愈出院
    C.公司只需支付孙某劳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的病假工资
    D.公司应支付孙某 3 个月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

    答案:B,D
    解析: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所以选项 BD 正确。

  • 第15题:

    王某是甲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王某的丈夫李某在乙公司任总经理,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贷款
    • B、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信用贷款
    • C、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担保贷款
    • D、甲银行可以自由向乙公司发放贷款

    正确答案:B

  • 第16题:

    实力雄厚的某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至今仍在因自己的老实而受骗感到万分痛苦。“只是履行一下形式而已。”这就是原上海某实业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给蔡某吃的“空心汤圆”。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张某找到了熟人蔡某,提出请联合公司为他们公司提供担保。老实仗义的蔡某爽快地在张某带来的格式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银行向张某的实业总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张某将这笔钱投进了期货市场,最后全部亏损。由于无法还钱,张某又向蔡某提出继续担保,蔡某又签下担保书,银行以借新还旧的方法,重新发放了750万元贷款,将其中700万元偿还旧贷款。直到贷款期满,张某还是无法归还750万元的贷款,于是银行将实业总公司和提供担保的联合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这时,实业总公司已关门,张某也下落不明。因联合公司担保了贷款的归还,法院依法判联合公司对实业总公司的750万元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觉得冤枉,但法律无情。请问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的行为是否恰当?联合公司今后应如何加强筹资过程中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正确答案:不恰当。联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在第一笔担保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居然再次为其提供担保,说明其风险意识非常淡薄。联合公司对担保事项也没有任何控制,且并未认识到给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意味着什么。重大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的批准,而不是法人代表一人决定。担保时,首先应该了解被担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即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为降低风险,一般只能为那些财务状况好的企业进行担保。即便如此,也不能盲目担保,还要了解其资信情况,因为财务状况好的企业未必就会及时偿还贷款,信用情况未必就好。其次,还必须了解贷款的具体事项,贷款的金额大小、性质、用途等等。

  • 第17题:

    甲担保公司为乙某购买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委托丁保险经纪公司向丙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乙某抵押房地产代理办理投保,保险最终的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戊银行。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 A、乙某
    • B、甲担保公司
    • C、丙保险公司
    • D、丁保险经纪公司

    正确答案:B,C

  • 第18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19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孙某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 第20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签章伪造),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郑某)仍应对票据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 第21题:

    问答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甲服装公司向某工商银行借款800万元,请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后甲服装公司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某工商银行从甲服装公司破产财产之中.仅获得200万元清偿,余下的600万元贷款甲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于是,某工商银行将保证人乙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1)担保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银行的损失由准来承担?具体怎么分担?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商业银行向某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用途为技术改造。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某有限公司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某主管部门,即市冶金工业局。该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做保证人。冶金工业局为国家机关,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富通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该银行按规定要求贷款提供担保。后该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某信托投资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该担保函承诺:如被担保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由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足额发放了贷款。后因该公司未能如期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该借款公司及担保方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借款公司承认拖欠借款本息的事实,但同时认为,现公司重重,难以立即偿还债务,请求银行宽限还款期限,并希望本案能调解结案。被告某信托投资公司则辩称,其从未向该借款公司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该担保函系“伪造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部门对该担保函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担保函上的公章系伪造的。人民法院遂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本案与某信托公司完全无关。通过本案情分析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

    正确答案: 收集是办案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任务、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与前提。只有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司法机关才会立案查处。因此,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在立案时必须对案件涉及到的犯罪事实、民事纠纷及行政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收集证据是正确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要工作。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和收集的基本制度框架,对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上的作用分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调查收集证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对此,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证据收集。
    二是除第一类情形外,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的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当事人提出担保函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出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对于涉及可能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依职权委托签定部门对该担保函进行了签定,在鉴定为公章系伪造之后,依法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本案与某信托投资公司完全无关,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