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林是被继承人赵文天的长子,赵小芸是赵文天的次女,二人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赵小芸的生母业已去世。赵文天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将自己的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赵小林、赵小芸二人各一套。因次女赵小芸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自己住的一套分给赵小林。但在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赵小芸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市公证处作了公证。赵文天于2007年8月去世。去世之后,赵小芸又拿出一份赵文天去世前5天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

题目

赵小林是被继承人赵文天的长子,赵小芸是赵文天的次女,二人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关系。赵小芸的生母业已去世。赵文天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将自己的两套二居室的单元房分给赵小林、赵小芸二人各一套。因次女赵小芸已经居住着其中一套多年,故不再变更。只将自己住的一套分给赵小林。但在留下的10万元存款中,分给赵小芸3万元,作为补偿。所余7万元捐献给希望工程。该遗嘱已于2006年12月在××市公证处作了公证。赵文天于2007年8月去世。去世之后,赵小芸又拿出一份赵文天去世前5天签字的遗嘱。具体内容是:赵文天去世后原自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次女赵小芸继承,原赵小芸居住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由赵小林继承,存款10万元由兄妹二人平分。并声称这是父亲最后的遗嘱,应按此遗嘱处理赵文天遗产的分割。为此,兄妹之间发生争执。赵小林主张,父亲原遗嘱已经公证,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且父亲生前从未有过改变遗嘱的意思表示,且临终之前已有一周处于半昏迷状态,不可能再立遗嘱;而所谓新立遗嘱既未再次公证,又非本人亲自书写,也没有见证人在场,应属无效;而妹妹赵小芸则坚持此遗嘱是父亲最后的真实地意思表示。二人争执不下。2007年12月,赵小林起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认定原告赵小林出示的遗嘱合法有效,赵小芸出示的遗嘱为无效遗嘱,赵小林、赵小芸应按赵文天2006年12月做过公证的遗嘱履行继承的法律手续。 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小林,男,50岁,××市人,汉族,×××大学教师,住××市××区××胡同×号。 赵小芸,女,40岁,××市人,汉族,××市××医院护士,住××市××区××街×号。 涉及实体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同法第10条第3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根据上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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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赵盾父子是赵氏发展的奠基人。

    A.晋文侯

    B.赵简子

    C.赵高

    D.赵衰


    参考答案:D

  • 第2题:

    赵女士晚年由保姆照顾的比较多,生前与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保姆给赵女士养老送终,她的财产全部给保姆。后来赵女士的女儿失业下岗,生活没有以前那么美满,于是赵女士又立了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女儿。赵女士去世后保姆与赵女士的女儿关于财产的分配发生争执,告上法庭,法庭该如何判决()。

    A.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抚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各得一半财产
    B.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赠有效,赵女士女儿获得所有财产
    C.由于赵女士生前立过遗赠扶养协议,所以遗嘱无效,财产全归保姆
    D.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赠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共同分割财产,但由于遗嘱在后,所以赵女士的女儿应分得更多的比例

    答案:C
    解析:

  • 第3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遗嘱生效条件不包括()。
    A: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B: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C: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D:遗嘱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答案:B
    解析:

  • 第4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赵刚的遗产总额为()万元。
    A:60
    B:40
    C:30
    D:20

    答案:C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5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赵文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赵文利
    B:赵益
    C:赵尔
    D:赵珊

    答案:A
    解析:

  • 第6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不正确。
    A:赵贝贝可以继承遗产
    B:赵亮可以继承遗产
    C:刘志可以继承遗产
    D:赵文利可以获得遗产

    答案:D
    解析:

  • 第7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本例涉及()关系。
    A:代位继承
    B:法定继承
    C:转继承
    D:遗赠

    答案:D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8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赵刚遗产应当按照()方式进行分配。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C:遗赠扶养
    D:代位继承

    答案:B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9题:

    赵某与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赵某又立有遗嘱,该遗嘱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现赵某去世,对赵某的遗产应按(  )。


    A.法定继承处理

    B.遗嘱继承处理

    C.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D.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上题中有阐述,在此予以省略。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的特点,选项C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一定要熟记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和遗赠的执行效力这一特征。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遗赠继承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效力,由高至低的具体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 第10题:

    赵赵和丽丽是一对继兄妹,赵赵去世后,丽丽享有赵赵继承权的依据是()。

    • A、血亲关系
    • B、姻亲关系
    • C、抚养关系
    • D、异父异母关系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赵盾父子是赵氏发展的奠基人。
    A

    晋文侯

    B

    赵衰

    C

    赵高

    D

    赵简子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赵赵和丽丽是一对继兄妹,赵赵去世后,丽丽享有赵赵继承权的依据是()。
    A

    血亲关系

    B

    姻亲关系

    C

    抚养关系

    D

    异父异母关系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赵女士晚年由保姆照顾的比较多,生前与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保姆给赵女士养老送终,她的财产全部给保姆。后来赵女士的女儿失业下岗,生活没有以前那么美满,于是赵女士又立了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女儿。赵女士去世后保姆与赵女士的女儿关于财产的分配发生争执,告上法庭,法庭该如何判决()。

    A.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抚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各得一半财产
    B.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赵女士女儿获得所有财产
    C.由于赵女士生前立过遗赠扶养协议,所以遗嘱无效,财产全归保姆
    D.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赠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共同分割财产,但由于遗嘱在后,所以赵女士的女儿应分得更多的比例

    答案:C
    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盼法律效为优先于遗嘱。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财产继承中,在死者生前与他人既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二者之间没有抵触,则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二者相互抵触,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 第14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黄丽一共获得()万元遗产。
    A:15
    B:25
    C:30
    D:40

    答案:A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15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仅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分析,下列对赵文光和赵贝贝关系的说法()不正确。
    A:赵文光对赵贝贝的遗产向有继承权
    B:二人是直系血亲
    C:赵贝贝可以代位继承赵文光的遗产
    D:赵贝贝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赵文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A
    解析:

  • 第16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不是影响遗产变化的常见因素。
    A:遗产中的债务
    B:出售房产
    C:子女就业
    D:子女职业变化

    答案:D
    解析:

  • 第17题:

    共用题干
    赵刚和黄丽夫妇二人父母均已过世。赵刚的弟弟赵强好吃懒做,经常靠赵刚接济。2011年,女儿赵莎与工程师郑涛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郑天天。儿子赵峰大学四年级。2014年3月赵莎因病去世。郑涛因工作繁忙,经常将儿子郑天天交给赵刚夫妇照管。2015年5月,赵刚开车途中与一辆违章行驶的汽车相撞,当场死亡。赵刚夫妇的住房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在料理赵刚后事过程中,家人发现赵刚生前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在2014年3月订立,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另一份在2015年4月订立,是本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将自己所有财产留给妻子黄丽。根据案例答60~71题。

    赵刚遗产分割前,黄丽的财产为()万元。
    A:20
    B:30
    C:40
    D:50

    答案:B
    解析:
    理财规划师在为客户确定财产分配目标时,要遵循合情合法原则。在为客户提供财产分配意见时,理财规划师不能为了迎合客户需要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也要避免因这种行为可能为客户带来的法律责任。


    在界定客户遗产范围时,要结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有夫妻财产约定,按照约定写明的夫妻财产比例划定客户个人的遗产范围;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约定,就要对客户现有的家庭财产按照有关原则进行划分,将属于配偶的财产隔离出去,而仅就遗嘱人个人的财产设立遗嘱。题中,赵刚夫妇的住房经评估折合人民币40万元,银行存款有20万元,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刚的遗产有(20+40)/2=30(万元)。


    题中,遗产分割前,夫妻共同财产为60万元,遗产没有分割时,财产就归夫妻双方同所有,因此黄丽的财产为30万元。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题中,赵刚2005年3月的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分给黄丽和郑天天,郑天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题中,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黄丽只能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题中,黄丽自身拥有财产30万元,通过遗产分配得到遗产15万元,因此黄丽财产约有45万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第一份遗嘱有公证,无论时间先后,公证的效力大于没公证的效力。因此郑天天可以得到一半的遗产,即15万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而,郑天天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题中,赵刚立有遗嘱,所以赵峰不能得到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题中,赵强属于第二继承人。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18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对父母不一定具有继承权。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养子女
    D:继子女

    答案:D
    解析:

  • 第19题:

    共用题干
    2006年5月赵文光死亡,对所遗财产无遗嘱。赵文光的老伴早亡,赵文光的弟弟赵文利10岁起就跟随他生活,和他相依为命,成家后也经常会来探望照顾他,赵文光有二子一女,长子赵益(1990年死亡)其子赵明(1993年死亡)有二女儿赵贝贝;次子赵尔(1995年死亡)有一个儿子赵亮;女儿赵珊(2004年死亡)收养一子刘志。现在赵贝贝、赵亮、刘志为继承发生争执。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赵珊和刘志之间是()关系。
    A:自然血亲
    B:旁系血亲
    C:拟制血亲
    D:拟制旁系血亲

    答案:D
    解析:

  • 第20题: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 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 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 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 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 3年1 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 3年1 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 3年1 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 1 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


    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


    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2.


    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 5日内; (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


    3.


    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 3年1 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4.


    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




  • 第21题: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2.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
    3.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4.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

  • 第22题:

    赵老汉夫妇去世后,长子赵甲以自己尽义务最多为由独占全部遗产,幼子赵丁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次子赵乙、三子赵丙既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受理此案后,正确的做法是()。

    • A、追加赵乙、赵丙为被告
    • B、追加赵乙、赵丙为原告
    • C、推定赵乙、赵丙放弃继承权
    • D、视为赵乙、赵丙放弃继承权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单选题
    赵女士晚年由保姆照顾的比较多,生前与保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保姆给赵女士养老送终,她的财产全部给保姆。后来赵女士的女儿失业下岗,生活没有以前那么美满,于是赵女士又立了份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女儿。赵女士去世后保姆与赵女士的女儿关于财产的分配发生争执,告上法庭,法庭该如何判决?(  )
    A

    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嘱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嘱抚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各得一半财产

    B

    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嘱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赵女士女儿获得所有财产

    C

    由于赵女士生前立过遗嘱扶养协议,所以遗嘱无效,财产全归保姆

    D

    由于赵女士立的遗嘱在遗嘱扶养协议之后,所以遗嘱有效,又因赵女士立过遗嘱扶养协议,因此赵女士女儿和保姆共同分割财产,但由于遗嘱在后,所以赵女士的女儿应分得更多的比例


    正确答案: 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