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法官,在2013年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李某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该案经检察机关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李某作为诉讼中的什么身份出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A、合议庭审判员B、证人C、当事人D、其他诉讼参与人

题目

李某是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法官,在2013年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李某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该案经检察机关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李某作为诉讼中的什么身份出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A、合议庭审判员
  • B、证人
  • C、当事人
  • D、其他诉讼参与人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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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说法中无须任职回避的有:( )。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庭任审判员 、

    B.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武汉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C.李文、李武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文是书记员,李武是审判员

    D.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正确答案:BCD

    「考点」法官任职回避「解析」《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本题应选BCD

  • 第2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后王某找到李某要求其归还欠款,李某称并没有向王某借过钱,双方发生争议,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后,王某在家中约见李某,李某承认借了钱,但宣称当初借款的时候双方没有签订协议,王某没有证据,因此拒不还款。双方谈话经过被王某藏在自己家里的录像机偷录了下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将此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由于案情复杂,经王某申请,主审法官又派了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结合以上案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在本案中,王某将录像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该录像带即成为诉讼证据
    B:王某偷录的该录像带,不符合收集证据合法性原则的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C:主审法官另派的一名审判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D:本案中,由于录像带的内容是李某对自己借款行为的陈述,因此,该证据种类应当为“当事人陈述”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诉讼证据和证据材料、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种类。详解: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者法院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被称为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诉讼证据,只有该证据材料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本题A项中,王某将录像带直接提交法院后,该录像带不能立即成为诉讼证据,只有经过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后,才能成为诉讼证据,故A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条的含义是当事人制作录音、录像资料这类证据时,不得采用法律规定禁止的在他人住所安装窃听器或者摄像探头进行偷录偷拍。如果当事人采用秘密的方式录制录音、录像资料虽然没有经过他人许可,但是录制的内容并未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具有合法性。因此,王某偷录的录像带具有合法性,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故B项错误,当选。在我国,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个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前去调查,也不得由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法官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案中,主审法官派一名审判员进行证据收集工作违反了法定程序,不符合合法性原则,由此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采纳的依据,故C项错误,当选。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储存的数据资料等,由于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才能使用,所以都应当归为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不能因为其内容是有关人员的陈述就认为其为当事人陈述,故D项错误,当选。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D项。

  • 第3题:

    甲诉乙侵权一案,由某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审判员赵某是甲的舅舅,合议庭陪审员钱某是乙诉讼代理人的姐姐,证人孙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翻译人员李某曾私下接受过乙诉讼代理人的请客。本案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是谁?( )

    A.赵某
    B.钱某
    C.孙某
    D.李某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条,A、B项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C项是证人,不属于回避范围;D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 第4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江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江某和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A:江某
    B:李某
    C:李某和江某
    D:李某仅有责任证明自己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
    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第5题:

    案情: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该法第289条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对于公诉案件,虽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本案中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符合法律规定。
    (2)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作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3)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4)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1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曰始,中间经过1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5)本题考查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8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曰才得以释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第6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据此,法院没有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就不得坚持适用。

  • 第7题:

    李某是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法官,在2013年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李某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该案经检察机关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李某作为诉讼中的什么身份出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A、合议庭审判员
    • B、证人
    • C、当事人
    • D、其他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B

  • 第8题:

    人民法院在一起抢劫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聘请公安机关法医李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张某提出李某与自己曾经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其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李某作出回避的决定的人员是()。

    • A、本案合议庭的审判长
    • B、该人民法院院长
    • C、李某所在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 D、该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蔺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诽谤自己,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蔺某和李某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 A、蔺某
    • B、李某
    • C、李某和蔺某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11题:

    甲诉乙侵权一案,由某人民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审判员赵某是甲的舅舅,合议庭陪审员钱某是乙诉讼代理人的姐姐,证人孙某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案件翻译人员李某曾私下接受过乙诉讼代理人的请客。本案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是谁?()

    • A、赵某
    • B、钱某
    • C、孙某
    • D、李某

    正确答案:A,B,D

  • 第12题:

    问答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8项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被告人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之后该中级人民法院报请B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B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黄某、李某和助理审判员肖某组成合议庭复核该案。合议庭通过阅读案卷了解到:A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被害人的姐姐,违反了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故决定提审该案。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之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请问:以上程序中有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 A.B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复核该案

    B.合议庭通过阅卷了解案情

    C.肖某参与合议庭的组成

    D.合议庭决定提审该案


    正确答案:BD

    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故A正确。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必须提讯被告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故B错误。肖某作为助理审判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即可临时取代审判员,所以由其参与合议庭的组成并未违反法律规定,C正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法定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故提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D错误。据此,本题应选BD。

  • 第14题:

    在某县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李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县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李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李某的申诉,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如果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该县基层人民法院
    B.法院应该驳回李某的起诉,因李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需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4月10日为选举日,人民法院在4月11日作出判决

    答案:B,C,D
    解析:
    。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A项正确。

  • 第15题:

    张某诉李某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被甲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赵某经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某委托牛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  )。

    A.张某与李某
    B.张某、李某与赵某
    C.张某、李某、赵某与牛律师
    D.张某、李某、牛律师与甲市A区人民法院

    答案:B
    解析: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牛律师);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赵某)。

  • 第16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被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所谓轻伤,即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所谓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在起诉时视力并未丧失,应属轻伤,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2)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3)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问题。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一处做法不当: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本题考查反诉的规定。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崔某有权提出反诉,符合反诉条件。
    (5)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问题。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在查明崔某曾要挟李某撤诉的情况后,就不应按撤诉处理,应不予准许李某的撤诉请求。

  • 第17题:


    崔某故意伤害案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裁定延期审理,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法院通知鉴定人谭某出庭接受质证,但谭某因生病住院,未能出庭。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造成自己的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鉴定人谭某因病无法出庭,法院对鉴定意见如何认定?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的行为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若李某在提起自诉前突遇交通意外身亡,李某的妻子张某可否代为告诉,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李某在起诉时左眼视力没有丧失,属于轻伤。故意伤害罪(轻伤)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以自诉形式提起的故意伤害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4.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除自诉案件第三类,即由公诉转自诉案件以外,前两类案件都可以提出反诉。且崔某提出的反诉,反诉的对象是本案自诉人李某;反诉的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提出反诉的时间是在诉讼过程中,即立案后至一审判决前。因此,该反诉成立。


    5.法院在查明李某是受崔某要挟而撤诉后仍准许其撤诉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自诉人撤诉,必须自愿、合法,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受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而撤诉的,应当不予准许其撤诉。


    6.张某可以代为告诉。张某是李某的妻子,在李某死亡后,张某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延期申理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2)对于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需证人出庭陈述的;(3)《刑事诉讼法》第198条;(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或另行指派的;(5)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6)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 第18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问题。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在查明崔某曾要挟李某撤诉的情况后,就不应按撤诉处理,应不予准许李某的撤诉请求。

  • 第19题:

    孙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李某轻伤,那么李某在刑事诉讼中可能的诉讼地位是()

    • A、自诉人
    • B、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 D、公诉案件的证人

    正确答案:A,B,C

  • 第20题:

    证人李某因在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 B、经人民法院通知,李某因担心报复而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李某出庭作证
    • C、公安机关可以在询问笔录中使用化名代替李某的个人信息
    • D、李某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8项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 第22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 第23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 第24题:

    单选题
    李某是湖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法官,在2013年发生的一起盗窃案中,李某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该案经检察机关向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李某作为诉讼中的什么身份出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

    合议庭审判员

    B

    证人

    C

    当事人

    D

    其他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