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题目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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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十年建设成就。


    答案:
    解析:
    【答案要点】由于国民政府对财政、金触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调整,从而穗定了金融。金融界的充实与穗定,银行放款的增加,使投资工业变得有利可图,这便刺激了资本家投资的欲望,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币制改革后,还确定了法币的对外汇率,穗定了法币与外币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过去由于币值和对外汇率不穗而引起的外贸风险,促进了对外贸易,鼓励了国内储蓄。改革后的头两个月,就连续出现出超现象,以后尽管又变为入超,但入超数量明显减少。海外华侨汇款也大幅度增加。
    这一时期工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各类工厂的兴建上。由于各类工厂的增多,这一时期的工业品产量也有了很大提高。在矿业方面,国民政府开展工业建设运动,以资源委炅会、建设委炅会和实业部为核心建设了一批厂矿企业。但在重工业方面,国营企业占据了垄断的地位。民营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轻工业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在十年间的工业生产总值都以高速增长,十年增长了80%多。
    中国地域广大,交通在经济和国防建设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民经济建设运动中,国民政府积极整理旧路、扩建新路,为适应国防需要,各主要铁路均进行了防空准备。并完成了多条铁路的建设,改变了分布不均的状况,增加了客流和货运量。公路建设发展迅速,全国公路里程达十万公里以上。此外,航空运输业也开始起步。
    农业方面,基本处于起伏不定的发展状态之中,但仍保持了不断的提高,在30年代中期,达到了峰值。
    抗战爆发前,南京政府统治的十年中,中国经济特别是现代化的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同世界先进水平差距仍然巨大,而日本的侵华战争使短暂的发展结束,而取得的成果也很快消失殆尽。

  • 第2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 第3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及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关体系
    ①司法院
    司法院是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各级法院。
    司法院享有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之惩戒、解释宪法及法律和命令之权。
    ②普通法院
    第一,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和特别法庭。
    第二,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划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实行三级三审制
    第三,地方法院设于县、市,大市设分院,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高等法院设于省会、特别区、首都和院辖市,大省可设分院。管辖“关于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处理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或不服一审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第五,最高法院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管辖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一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二审民、刑事判决;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非常上诉案件。
    第六,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制,将各级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检察机构的职责是:实施侦察、提起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职务的执行。
    ③特种刑事法庭
    依据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中央和高等两级。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院;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于重庆、兰州两地;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④其他特殊审判机关
    (2)审判制度
    ①“一告九不理”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第一,管辖不合不受理。
    第二,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第三,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第四,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第五,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第六,一事不再理。
    第七,不告不理。
    第八,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第九,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②“自由心证”
    ③“不干涉主义”

  • 第4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的优缺点。


    正确答案:(1)优点。
    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
    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
    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
    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
    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
    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
    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 第5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政体上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 第6题:

    问答题
    简述国民党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 国民党为了屠杀共产党,1927年设立了特种刑事法庭,次年裁撤;1948年,为了配合向解放区全面进攻,重新设立特种刑事法庭。国民党政府设立特种刑事法庭,一为中央特种刑事法庭,二为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在南京,隶属于司法院。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其所做的判决,不得上诉或抗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的优缺点。

    正确答案: (1)优点。
    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
    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
    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
    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
    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
    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
    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问答题
    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南京国民政府)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9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改订新约的背景。


    答案:
    解析:
    1928年的北伐基本上结束了军阀割据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的地位得到提高,为发起改订新约运动准备了前提。1926年,英国认为中国应有关税自主权,美国也表示愿意放弃在中国的关税控制和治外法权。帝国主义对华政策的改变,使改订新约运动具有了可能性。北伐战争期间,帝国主义制造了万县惨案、九江惨案,人民反帝斗争高涨,国民政府此举是为了缓和人民的反帝情绪,树立对外“自主”的形象。北伐虽已完成,旧军阀虽被打倒,但新军阀产生,中国并未完全实现统一,且面临新军阀混战,国民政府想扩大税源,增加军费。

  • 第10题:

    简述国民党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国民党为了屠杀共产党,1927年设立了特种刑事法庭,次年裁撤;1948年,为了配合向解放区全面进攻,重新设立特种刑事法庭。国民党政府设立特种刑事法庭,一为中央特种刑事法庭,二为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在南京,隶属于司法院。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其所做的判决,不得上诉或抗告。

  • 第11题:

    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一成立即颁布《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在各省市设立“特种临时地方法庭”,在首都设“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分别审理反革命案件和土豪劣绅案件的第一审和上诉审。

  • 第12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 (1)1927年曾设。
    (2)1948年公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3)其中规定: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行政部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4)为大规模镇压共产党人、进步人士制造法律依据。

  • 第13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
    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
    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指定)。
    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或抗诉。因此,这种制度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4题:

    问答题
    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5题:

    名词解释题
    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一成立即颁布《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在各省市设立“特种临时地方法庭”,在首都设“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分别审理反革命案件和土豪劣绅案件的第一审和上诉审。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