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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和构成有何不同?


    答案:
    解析:
    (1)体系构成的元素不同: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是按照基本法典、相关法规、判例解释例分为三个层次,遵循“以法典为纲,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其法律体系。(2)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不同:①六法体系中包含最高法院判例解释例的内容,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不包含判例解释例的内容。②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相较于六法体系新增了经济法、社会法。③六法体系中的民法扩展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民商法,六法体系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并入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程序法法律部门。

  • 第2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发展,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顶峰。

  • 第3题:

    (2009年真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答案: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三个层次构成的。具体的构成是:
    (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和行政法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
    (2)关系法规。围绕着基本法典而制定的关系法规,包括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 第4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

    • A、制定法
    • B、判例
    • C、解释例
    • D、党规党法和蒋氏手谕

    正确答案:A,B,C,D

  • 第5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 第6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 第7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的优缺点。


    正确答案:(1)优点。
    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
    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
    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
    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
    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
    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
    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
    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 第8题:

    多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
    A

    制定法

    B

    判例

    C

    解释例

    D

    党规党法和蒋氏手谕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构成。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五院的构成及性质。

    正确答案: 1、立法院,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设置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等常设委员会和其他临时委员会。
    2、司法院,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下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等。
    3、考试院,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每逢考试设有典试委员会和试务处。
    4、监察院,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设有审计部监督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预算、计算、收支及稽查财政上不法行为。
    5、行政院,下设九部、两个委员会、一署和其他机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主要特点是:(1)该法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二(2)在具体制度上,该法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3)该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4)该法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5)该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

  • 第13题:

    (2005年真题)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只编纂民法典,不单独编纂商法典,凡适合编人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其根据是民法与商法阃并无确定界限,两法并列既不便于立法,又有碍于法律适用。
    (2)在具体制度上,将外国民法的最新学理、最新立法加以吸收、整合,形成本国民法,并参照国外有关民法典,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表现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强调只有个人利益在不违背国家利益时,始予保护。同时注重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地主土地经营权,以保护地主、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
    (4)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民法典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封建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和封建家长制。

  • 第14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  )组成。
    A.“六法全书”
    B.判例
    C.解释例
    D.行政法规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六法全书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判例和解释例组成。

  • 第15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正确答案: (1)包括成文法和例两大部分。
    (2)成文法通常概括为六法,其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3)例包括判例和解释例,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 第16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这一点通过我们前述的立法体制可以充分加以证明,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党的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政治会议不仅对各种法律的立法原则拥有实际的决定权,同时也对法律拥右审查权,国民政府中的立法院只是一个具体起草、部分审议法律的办事机关而已,并不真正拥有独立的立法权。此外,立法院的委员们也基本上由国民党员来担任,从而更加确保了国民党对立法活动的掌控,各种利益集团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机制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所规定的立法程序较为科学,按照立法程序纲领的规定,任何一部法律要想获得通过,从议案提起,到法律案形成,直至最后审议通过,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但由于整个立法过程被执政党所完全控制,因而立法所设计的各种环节均未能发挥实际作用,导致法律制定的速度快,修改的频率高。
    (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
    南京国民政府存在期间所制定的法律数以万计。如果仅从表面看,各种门类的法律一应俱全,达到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最完备的阶段。但由于立法过程中讨论不够充分,加之因人设法等问题,法律内在的协调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好,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其质量。

  • 第17题:

    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大、地位极隆的是()。

    • A、民法
    • B、刑法
    • C、诉讼法
    • D、行政法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 (1)1927年曾设。
    (2)1948年公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3)其中规定: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行政部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4)为大规模镇压共产党人、进步人士制造法律依据。

  • 第19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得监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正确答案: (1)包括成文法和例两大部分。
    (2)成文法通常概括为六法,其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3)例包括判例和解释例,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的审判制度。

    正确答案: 民国南京国民政府为保证实体法实施,法院渐形成一套‚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分的完整的审判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是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二是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即案件须由某种特定人才能起诉,否则拒不受理。
    三是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四是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每种程序都有法定提起程式,诸如诉状格式,内容等。
    五是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六是一事不再理,即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之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再起诉和受理。
    七是不告不理,即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得进行审理。
    八是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九是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即上诉第三审的理由,不是因为判决不适用法律的规则,或者适用不当,第三审法院拒不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