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第二章的肉及食用杂碎允许的加工范围有:()
第1题:
鲜、冷或冻濒危野兔肉及其食用杂
第2题:
鲜或冷的鹅块及食用杂碎
第3题:
其他鲜、冷或冻肉及食用杂碎
第4题:
鲜、冷或冻的鲸、海豚及鼠海豚(
第5题:
鲜或冷的羊杂碎
第6题:
干熏盐制灵长目动物肉及食用杂碎
第7题:
鲜、冷或冻的乳鸽肉及其杂碎
第8题:
鲜或冷的马、驴、骡杂碎
第9题:
鲜、冷或冻的灵长目动物肉及食用
第10题:
冻的鹅块及食用杂碎
第11题:
其他鲜、冷或冻的濒危野生动物肉
第12题:
鲜或冷的火鸡块及杂碎
第13题:
其他动物肉或食用杂碎的均化食品
第14题:
适合供人食用的鲜、冷或冻的江蓠
第15题:
其他适合供人食用的鲜、冷、冻或
第16题:
鲜或冷的带骨野猪前腿、后腿及肉
第17题:
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鲜、冷、冻或干
第18题:
干、熏、盐制的其他肉及食用杂碎
第19题:
冻的火鸡块及杂碎
第20题:
冻的其他食用鸡杂碎
第21题:
其他鲜或冷的鸡杂碎
第22题:
鲜、冷或冻的马、驴、骡肉
第23题:
鲜、冷或冻的爬行动物肉及食用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