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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包括劳务出资方式,选项A错误。

  • 第2题:

    下列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识中正确的有( )。

    A.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B.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C.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糾正

    D.证券公司可以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答案:A,B,C
    解析:
    D项,股东应当严格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 第3题:

    下列不属于信托公司股东违法行为的是( )

    A.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B.利用股东地位牟取正当利益
    C.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D.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答案:B
    解析:
    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2)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3)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4)要求信托公司作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
    (5)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6)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7)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
    (8)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9)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第4题:

    请论述跨国资金转移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1)首先,各国政府一般都不支持国际企业通过跨国资金转移降低自己的税负。
    (2)其次,各国政府一般都不认可转移价格行为。
    (3)虽然很多国家认可股利返回形式,但一旦所在国政府认为股利返回的水平超过正常水平,也会将其认定为非法资金转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各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服务收费的规定与股利返回形式基本相似。
    (5)弗罗廷贷款的情形比较复杂。

  • 第5题:

    论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1)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三个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缺损其一,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即指行政行为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风俗习惯等情形;
    (2)行政行为被撤销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②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锗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末,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⑧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 第6题:

    试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差异。


    正确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公司封闭性质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股东内外之别,也不必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强调必须依法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此外,有如下限制:
    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
    得转让
    3.国有股份的转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4.除法定情形外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

  • 第7题: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股东估价不实时,应当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单选题
    东华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创立,各股东分期交付出资。下列关于股东出资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A

    甲用租赁的汽车进行出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

    B

    东华公司在乙的出资期限到达前就破产清算,则乙的出资义务免除

    C

    丙用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该出资是无效的

    D

    丁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东华公司也不能成立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据此,股东出资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利益及公司背后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B项,《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据此,乙的出资义务不能免除。
    C项,《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据此,丙用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其出资也是有效的,只是可以处置其股权而已。
    D项,股东资格的取得在于出资人认缴出资的行为,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通常不影响股东资格;恰恰相反,正是通过认缴出资获得了股东资格,所以才产生了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就此,《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所以,丁出资不实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就公司成立而言,现行公司法已经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且出资采取认缴制而非实缴制,所以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影响公司的成立。在公司法上,股东资格的取得与公司成立都采取形式主义立场,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具体的出资情况既不影响股东资格,也不影响公司成立

  • 第9题:

    问答题
    论述离婚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1.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2.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3.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4.方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四、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夫妻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关于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问题,下列(    )的论述是正确的。
    A

    未足额缴纳出资的,除补缴以外,还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包括未出资金额及利息

    B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该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发起人不必承担连带责任

    C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公司不能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D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受法律保护,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股东估价不实时,应当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下列有关华明公司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企业应当补足出资

    B

    乙和丙应该对甲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C

    乙和丙不需要对甲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D

    股东会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合法

    E

    股东会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谈不合法


    正确答案: C,B
    解析:

  • 第13题:

    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识正确的是( )。

    A.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B.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C.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纠正

    D.证券公司可以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正确答案:ABC

  • 第14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股东在认缴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不得抽回出资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2)选项C:目前公司是认缴制,不需要验资;(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第15题:

    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
    B.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
    C.股东可以用非专利技术出资
    D.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劳务出资是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 第16题: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法律后果:
    (1)股东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未向公司进行任何出资,而承认其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将是不可思议的。从公司运营的机制来说,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正是股东的出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对股东投资的支配,公司的经营收益实质是股东出资财产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归属实际的出资者。因此,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
    (2)股东义务与责任。未出资的股东虽不享有相应权利,但却不能免除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在未实际出资之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违反此项义务,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已足额交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出资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后者恰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质内容。我国司法文件对出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多有规定,从早先主管部门审核不当的责任,到后来开办单位的出资证明责任,再到目前普遍适用的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都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3)股东资格与地位。在公司法著述中,股东常被定义为公司的出资人,严格地说,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则是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就等于否定了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实践中,当事人对不享权利但却背负义务的结局不得其解、难以接受的逻辑矛盾即在此。

  • 第17题:

    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
    • B、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
    • C、股东可以用非专利技术出资
    • D、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简述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正确答案: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 第19题:

    对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识正确的是()。 Ⅰ.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Ⅱ.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Ⅲ.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Ⅳ.证券公司可以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 A、Ⅱ、Ⅲ、Ⅳ
    • B、Ⅰ、Ⅳ
    • C、Ⅰ、Ⅱ、Ⅲ、Ⅳ
    • D、Ⅰ、Ⅱ、Ⅲ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

    正确答案: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

    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

    C

    股东可以用设定财产担保的财产出资

    D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正确答案: B,C
    解析: (1)选项AC://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2)选项B: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第22题:

    问答题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正确答案: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法律后果:
    (1)股东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则和精髓,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当然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未向公司进行任何出资,而承认其按约定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盈余分配权,将是不可思议的。从公司运营的机制来说,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正是股东的出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对股东投资的支配,公司的经营收益实质是股东出资财产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归属实际的出资者。因此,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的部分,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
    (2)股东义务与责任。未出资的股东虽不享有相应权利,但却不能免除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在未实际出资之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违反此项义务,即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已足额交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对公司债权人出资额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后者恰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实质内容。我国司法文件对出资不到位的民事责任多有规定,从早先主管部门审核不当的责任,到后来开办单位的出资证明责任,再到目前普遍适用的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都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3)股东资格与地位。在公司法著述中,股东常被定义为公司的出资人,严格地说,股东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实际出资的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重要的则是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却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就等于否定了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实践中,当事人对不享权利但却背负义务的结局不得其解、难以接受的逻辑矛盾即在此。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试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差异。

    正确答案: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具有严格的条件,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里,维持资本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是保证其相对稳定的一种制度。《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1)股东之间转让不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相对较为自由,但也作了必要的限制。
    1)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法》要求董事、监事、经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禁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进行严格管理;《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必须依法进行,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其审批权限、管理办法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