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或工期拖延严重影响发包方利益,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当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或工期严重延误情况时,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上支持吗?

题目

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出现较大的质量事故或工期拖延严重影响发包方利益,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当出现较大质量事故或工期严重延误情况时,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上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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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理由。( )

    A.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
    B.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设备
    C.发包方或总包单位未按时提供场地
    D.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许可证

    答案:D
    解析:
    发包方未按约定提供施工许可证不能开工,已经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

  • 第2题:

    某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累计施工超过6个月,并且每月都向发包方申请、催促支付进度款,但始终得不到支付,为此乙方申请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后,下列行为中不正确的是()。
    隐藏答案解析

    A.发包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B.承包方应该终止履行合同
    C.发包方应赔偿未支付给乙方费用的损失
    D.承包方仍可要求结算已完部分的工程费用

    答案:A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26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按月支付工程款就是违约了,所以不管后面合同是否解除,发包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说法不正确 。

  • 第3题:

    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承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理由,该理由是构成反诉,还是构成抗辩理由?


    正确答案: 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区别是工程进度款还是工程结算款。先谈谈进度款: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工期节点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则当承包人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作为抗辩;如果合同并未将工程质量、工期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而是单独约定了按形象进度或工程节点或工程施工时间作为付款条件,则发包方不应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抗辩,而应当按约支付进度款同时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至于工程结算款,《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因此,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结算款的前提,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此抗辩。至于工期问题,如果工程合格则应作为承包人违约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即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得以工期延误作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超过国家合格标准的,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应当结算、支付工程价款,而不能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抗辩,对承包人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条款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总结一下,我认为,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款支付之诉以质量、工期等进行抗辩,但如果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的,则应当提起反诉。

  • 第4题:

    承发包双方发生争议并导致诉讼,承包方诉因发包方不按约支付进度款而要求解除合同,发包方亦诉因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也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均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解除合同。请问: 1.承发双方是否可以对方不按约支付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2.双方都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解除合同,此时是否达成解除合同合意,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我认为只有在判决生效时才能判定合同是否解除,有没有道理?


    正确答案: 对于第一个问题,要看当事人有没有解除权,也即,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否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对于合同的解除,前面也有提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对合同的法定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司法解释》对发包人的解除权和承包人的解除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承包人已经发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属于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当然有一个前提,是承包人履行了相应的催告义务。至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看承包人是否愿意修复或者该工程是否可以修复。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愿意承担修复义务和修复费用的,此时不适宜解除合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承担修复义务和修复费用或者该工程已经没有修复可能的,那么发包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第二个问题,双方都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解除合同,此时是否达成解除合同合意,合同是否已经解除?还是只有在判决生效后才能确定合同是否解除?这个问题我认为很有深度,问得很好。首先,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依照《合同法》九十六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那么,双方都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解除合同,算不算双方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呢,合同是不是已经发生了解除的效力呢?我个人认为,双方各自在诉讼中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视为双方对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因为,首先,双方在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之前或之时或之后,并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进行过协商,连协商的行为都不曾进行,何来协商结果一致,双方均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只能视为一种巧合,而不能视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次,双方均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之后,也并未对解除合同达成合意,因为双方虽然都提出解除合同,但双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同。并且所谓合意,解除合同的意向应该向相对方发出,应该符合要约与承诺的要件,而不是向法院发出。因此本问题所述的情况中,尽管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并未对解除合同达成合意,此时合同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在这里我想提一下交叉要约的理论,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相同内容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是否成立合同,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为双方都是向对方发出要约,只有当对方正式表示接受时,双方意思表示才达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约的场合,双方也可以拒绝对方所发出的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成立合同,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我认为,前一种观点更为有利于保护订约双方的利益,使双方都可以享有撤回要约和撤销要约或者拒绝要约的权利。但如果在两个要约的有效期内,双方都不作撤回或撤销和拒绝的明确表示,为了促进交易,可推定为互有承诺,使内容一致的要约达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要约意思表示—致,可以据此预测相互可能达成订约协议,但不能推断双方必然订约。交叉要约毕竟只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阶段,不能得出必须相互承诺的结果,因而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至于合同解除,是否一定要经过法院判决确定,在通常情况下,有解除权的一方,只要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到相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在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因为不能确定当事人双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本身是否客观存在,必须在法院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因此,该合同的解除只有在判决生效时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 第5题: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地违约情况,则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是()

    • A、提高价格或报酬
    • B、要求发包方提前支付所有工程款
    • C、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利息
    • D、要求发包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正确答案:C

  • 第6题:

    属于可以顺延的工期延误有()

    • A、发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 B、工程量变化
    • C、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
    • D、发包方不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场地
    • E、设计变更

    正确答案:A,B,D,E

  • 第7题: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时,当事人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A、因为发生水灾,承包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
    • B、因为发包方资金不到位,发包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承包商工程预付款
    • C、因为三通一平导致工期拖延,发包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
    • D、因为管理不善,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正确答案:A

  • 第8题:

    单选题
    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地违约情况,则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是()
    A

    提高价格或报酬

    B

    要求发包方提前支付所有工程款

    C

    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利息

    D

    要求发包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单选题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不可以向发包方要求索赔的情况是()。
    A

    设计变更

    B

    工程师指令承包方加速施工

    C

    发包方未及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延误

    D

    承包人机械损坏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_时,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A

    发包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

    B

    因为发包方资金不到位,发包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承包商工程预付款

    C

    因为发生水灾,承包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

    D

    因为管理不善,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正确答案: 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责任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所以合同中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承包人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约定,以减轻承包人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情况,则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有( )
    A

    继续履行合同

    B

    提高价格或报酬

    C

    要求发包方提前支付所有工程款

    D

    可以要求发包方支付逾期利息

    E

    要求发包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某施工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累计施工超过6个月,并且每月都向发包方申请、催促支付进度款,但始终得不到支付,为此承包方申请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后,下列行为中错误的是()。

    A.发包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B.承包方应该终止履行合同
    C.发包方应赔偿未支付给承包方损失的费用
    D.承包方仍可要求结算已完部分的工程费用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13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14题: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一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是()。

    A.因为三通一平工期拖延,发包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
    B.因为发包方拖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拖延
    C.因为发生洪灾,承包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
    D.因为承包方自有设备损坏,导致工期拖延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27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中的洪灾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以是可以免责的。

  • 第15题:

    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正确答案: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责任确定了一条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所以合同中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承包人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约定,以减轻承包人的责任。

  • 第16题: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不可以向发包方要求索赔的情况是()。

    • A、设计变更
    • B、工程师指令承包方加速施工
    • C、发包方未及时提供图纸导致工期延误
    • D、承包人机械损坏

    正确答案:D

  • 第17题:

    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方也已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书面同意,事后发包方能否再追究承包方工期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涉及到工程款结算后的索赔问题,关键是看工程款结算时对工期延误是否已经核扣工程款或者是否豁免违约责任。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所谓的“书面同意”中,对工期问题是否有豁免违约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工程款结算后能否继续索赔的主要依据。
    在实践中,工期在施工过程中的延误有多种情形,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的责任,或者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以及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例如分包、材料供应方的共同责任等等。因此,在工程最终结算时,当事人会对上述各种责任进行综合评估、协调,最后得出一个调解意见,但这样的调解意见中要明确对各方的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当事人往往在文件或书面结算协议中加一句话,叫做“双方其它无争议”。如这样,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事后就不能再提出工期违约索赔。但也有相反的情况,最终结算协议中没有涉及到工期违约责任,这就不能推断出当事人事后一定不会追究工期违约责任。没有对工期违约责任作出
    处分,并不消灭当事人的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结算协议签署后的两年时效内当事人均有权行使。贸仲(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当事人的最终结算后的索赔,最终是部分得到支持的。

  • 第18题:

    在()情况下,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 A、工程量增加
    • B、设计变更
    • C、质量事故
    • D、不可抗力
    • E、发包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停工

    正确答案:A,B,D,E

  • 第19题: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_时,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A、发包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
    • B、因为发包方资金不到位,发包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承包商工程预付款
    • C、因为发生水灾,承包方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
    • D、因为管理不善,承包方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多选题
    在()情况下,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A

    工程量增加

    B

    设计变更

    C

    质量事故

    D

    不可抗力

    E

    发包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停工


    正确答案: A,B,D,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方也已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书面同意,事后发包方能否再追究承包方工期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涉及到工程款结算后的索赔问题,关键是看工程款结算时对工期延误是否已经核扣工程款或者是否豁免违约责任。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所谓的“书面同意”中,对工期问题是否有豁免违约的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工程款结算后能否继续索赔的主要依据。
    在实践中,工期在施工过程中的延误有多种情形,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的责任,或者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以及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例如分包、材料供应方的共同责任等等。因此,在工程最终结算时,当事人会对上述各种责任进行综合评估、协调,最后得出一个调解意见,但这样的调解意见中要明确对各方的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当事人往往在文件或书面结算协议中加一句话,叫做“双方其它无争议”。如这样,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事后就不能再提出工期违约索赔。但也有相反的情况,最终结算协议中没有涉及到工期违约责任,这就不能推断出当事人事后一定不会追究工期违约责任。没有对工期违约责任作出
    处分,并不消灭当事人的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结算协议签署后的两年时效内当事人均有权行使。贸仲(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处理过这样的案件,当事人的最终结算后的索赔,最终是部分得到支持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发包方则以承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理由,该理由是构成反诉,还是构成抗辩理由?

    正确答案: 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区别是工程进度款还是工程结算款。先谈谈进度款:如果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工期节点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则当承包人起诉发包方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发包方可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作为抗辩;如果合同并未将工程质量、工期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而是单独约定了按形象进度或工程节点或工程施工时间作为付款条件,则发包方不应以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抗辩,而应当按约支付进度款同时承担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至于工程结算款,《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因此,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结算款的前提,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此抗辩。至于工期问题,如果工程合格则应作为承包人违约处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即发包人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得以工期延误作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理由。
    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超过国家合格标准的,则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就应当结算、支付工程价款,而不能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抗辩,对承包人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条款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总结一下,我认为,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款支付之诉以质量、工期等进行抗辩,但如果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的,则应当提起反诉。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以下情况可能会造成工期延误,但经工程师确认,其中()情况工期可相应地顺延。
    A

    分包商工期拖延

    B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C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

    D

    不可抗力

    E

    承包方因质量不合格返工


    正确答案: E,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