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量装置超差或记录不准如何处理?
第1题:
设备运行要做到“四不准超”,即不准超温、超压、超速和不准超()
第2题:
由于计费计量的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供电企业应如何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3题:
计费电能表或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企业应按实际误差()退还或补收电费。
第4题:
电表超差如何处理?
第5题: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的行为属窃电行为。
第6题:
计费电能表或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企业应按实际误差()的1/2退还和补收电费。
第7题:
Q/GDW1373—2013《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功能规范》要求计量及用电异常监测中,对采集数据进行比对、统计分析,发现用电异常。如同一计量点不同采集方式的采集数据比对或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比对,发现()等用电异常,记录异常信息。
第8题:
轴温报警装置发生温升报警或超温报警时应如何处理?
第9题:
抄表人员抄表时发现表计故障、计量不准时,应如何处理?
第10题:
电能计量装置超差如何退补电量?
第11题:
电压超差、电能量超差、负荷超容量
功率超差、电流超差、负荷超容量
功率超差、电能量超差、负荷超容量
功率超差、电能量超差、需量超差
第12题:
第13题:
用电计量装置烧毁应如何处理?
第14题:
用电计量装置倍率不符等原因导致错误计量时,电力部门如何处理?
第15题:
抄表时发现计量装置故障应如何处理?
第16题:
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的互感器、电能表及其二次回路压降超差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计量不准时,供电企业按何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17题:
改变计量装置的接线,致使电能计量装置不准的行为是窃电行为。
第18题:
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为准。
第19题:
根据超偏载检测装置检测结果,对超偏载货车应如何处理?
第20题:
因电能计量装置自身原因引起计量不准,应如何退补电费?
第21题:
临时用电客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如何处理?
第22题: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窃电()。
第23题:
负荷
保养
记录
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