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乙侵占自己财物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甲、乙都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根据乙的申请,法院依法向证人丙调取了证据。下列哪一主体在该案中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A、甲B、乙C、丙D、法院

题目

甲以乙侵占自己财物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甲、乙都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根据乙的申请,法院依法向证人丙调取了证据。下列哪一主体在该案中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 A、甲
  • B、乙
  • C、丙
  • D、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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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2年1月,乙为了购买笔记本电脑向甲借款11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后乙一直拒绝还款。2013年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借款。该案中,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下列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乙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乙经常向朋友借钱但不按时归还的证言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参考答案:A

  • 第2题:

    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借款的诉讼,就乙向甲借款事实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下列哪一选项属于直接证据?

    A.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的复印件

    B.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C.甲的朋友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D.甲的同事丁向法院提供的曾见到甲交给过乙钱的证词


    正确答案:A

  • 第3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 第4题:

    甲与乙因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乙申请证人丙出庭作证。关于该案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甲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B:乙申请证人丙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C:甲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前7日
    D:乙申请证人丙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答案:A,B
    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的特点。详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所以,选项A、B为正确答案。

  • 第5题: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考点】诉前证据保全【详解】《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甲县和乙县法院,丙县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吴某可以向甲县和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A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该法第9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章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采取,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选。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属于法院按法律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有同等效力。已为法院保全的证据,可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 第6题:

    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
    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
    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

    答案:D
    解析:
    【考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本题应选D。

  • 第7题:

    (2012年)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

      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B.丙向法院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
      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但一系列事实组合在一起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由此可知,本题中只有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所以是直接证据。

  • 第8题:

    甲打电话向乙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乙当日即转款。之后,因甲拒不还款,乙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在诉讼中,甲否认向乙借款的事实,主张乙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乙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甲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下列关于证据种类和类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乙提供的记载甲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甲提供一份乙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乙主张甲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答案:B
    解析:
    (1)选项A:银行转账凭证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但仅凭该转账凭证无法“单独直接证明”甲借款的事实(仅证明乙对甲转账,是否是借款无法证明),不属于直接证据。(2)选项B: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短信内容可证明“甲有借款的表示”,但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发生,为间接证据;本选项正确。(3)选项C: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为间接证据。(4)选项D:反证是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本选项中,原出借人甲所出示的借条证明“乙向甲借款10万元”,此为新的借款关系,而非否定“甲向乙借款”的事实,不属于反证。

  • 第9题:

    证人丙在法庭上讲,他听被告乙说,乙向原告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丙的证人证言属于()。

    • A、直接证据
    • B、间接证据
    • C、原始证据
    • D、传来证据

    正确答案:A,D

  • 第10题:

    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下列判决中,符合规定的是()。

    •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多选题
    证人丙在法庭上讲,他听被告乙说,乙向原告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丙的证人证言属于()。
    A

    直接证据

    B

    间接证据

    C

    原始证据

    D

    传来证据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  )。
    A

    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

    B

    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

    C

    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

    D

    王某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不慎将票据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


    正确答案: C,D
    解析:
    AD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②发回重审的。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B项,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审判制度,在本题中,法院采用了普通程序,如果想要转为简易程序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C项,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13题:

    甲以乙诽谤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甲、乙都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根据乙的申请,法院依法向证人丙调取了证据。下列哪一主体在该案中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A.甲

    B.乙

    C.丙

    D.法院


    正确答案:A

  • 第14题:

    下列哪种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甲欠乙3万元到期不还,甲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
    B:丙、丁由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
    C:甲、乙共同殴打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形成的以甲、乙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诉讼
    D:王某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因不慎将票据丢失而向法院申请启动的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所以选项ABD都不正确。并不是所有共同诉讼的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是规定“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15题:

    (五)乙为了开咖啡厅向甲借款100 万元,在还款期届满后,乙一直拒绝还款,甲无奈将乙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乙归还甲100 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认为法院故意拖延执行,遂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将乙所有的一幅名家字画列为执行标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该字画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第题。

    若法院裁定驳回丙的请求,丙不服,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A.丙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B.丙不服,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
    C.丙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法院起诉
    D.丙应当对自己享有该名画的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答案:C,D
    解析:
    ①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至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A 错误;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可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该名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所以不能提起再审,而是另行起诉。B 错误,C 正确;③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D 正确。

  • 第16题: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l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3款规定:“……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的证据所在地是甲县,被申请人住所地是乙县。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乙县。关于合同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8条第1~2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义务人所在地的乙县。可见,本案的管辖法院是甲县与乙县法院,丙县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丙县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证据保全也需要参照适用此项规定。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诉前保全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C选项是错误的。采取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后果在于,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 第17题: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年)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参与分配异议之诉。《民诉解释》第512条第1、2款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该条是针对参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规定。其基本逻辑在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参与分配方案可以提出异议。(1)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修正后分配;(2)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针对反对意见向执行法院起诉(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结合本案而言,丙和丁提出了反对意见,郭某未提反对意见,故异议人甲、乙应当以丙、丁为被告提起诉讼。综上所述,D选项正确。

  • 第18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抢劫案,一审判决后,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突然死亡,乙也提起了上诉,丙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请根据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本案二审审理程序中的一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查看材料

    A.原审法院只将甲、乙的上诉状和有关甲、乙的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B.法庭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曾要求乙、丙对案件某一关键性问题当面对质
    C.公诉人直接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
    D.乙觉得甲的辩护人不错,决定聘请其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全面审查原则、讯问被告人的程序、辩护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和《刑诉解释》第309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无论是否全体被告人提起上诉,均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故A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99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故B项正确。根据《高检规则》第434条的相关规定,公诉人可以宣读来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故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故D项错误。

  • 第19题:

    甲将乙和丙打成了轻伤,乙起诉到法院,丙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甲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丙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丙的自诉
    B:在丙和甲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丙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丙的自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审自诉案件。详解: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可见,D正确。

  • 第20题:

    甲对乙提起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甲向法院提交的其向乙的银行卡转款的银行凭条
    B..丙向法晥提供的曾听甲说乙要向甲借钱的证词
    C..甲向法院提交的乙向其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复印件
    D.丁向法院提供的曾陪同甲到银行汇款给乙的证词

    答案:C
    解析:
    直按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 第21题:

    在一起诽谤案件中,蔺某以李某捏造事实、诽谤自己,致使自己的名誉受到巨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蔺某和李某都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据此,对于本案,负有证明责任的人员应当是()。

    • A、蔺某
    • B、李某
    • C、李某和蔺某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多选题
    乙为了开咖啡厅向甲借款100万元,在还款期届满后,乙一直拒绝还款,甲无奈将乙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乙归还甲100万元。在执行程序中,甲认为法院故意拖延执行,遂提出异议。之后,法院将乙所有的一幅名家字画列为执行标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丙提出,该字画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若法院裁定驳回丙的请求,丙不服,下列说法可成立的是()
    A

    丙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B

    丙不服,向作出原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

    C

    丙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D

    丙应当对自己享有该名画的所有权承担证明责任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2015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

    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

    乙公司就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D

    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丙公司,则乙公司可以以丙公司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正确答案: A,B
    解析: (1)选项A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而非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2)选项C://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3)选项D://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