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题目

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
  • 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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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韩洪宝、刘桂兰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韩玉平,长女韩玉英,次女韩玉珍。 1966年韩洪宝夫妇在A市购买房屋4间,建筑面积90平方米,1980年1月,韩玉平与李旭结婚,于同年7月搬出分家另过,并于1981年初生有一子韩坤,4月,韩玉平因车祸丧生。1981年9月,韩洪宝病故,其遗产未作处理。韩洪宝去世后,刘桂兰与女儿韩玉英、韩玉珍共同生活。1995年,韩玉英结婚,搬到B市另过。1998年韩玉珍亦出嫁,刘桂兰独立生活。2002年6月,刘桂兰病故,其病故前,于2002年5月10日经A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全文如下:“将韩洪宝、刘桂兰所有的房屋在我死后都留给我的大女儿韩玉英”。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韩五英。刘桂兰去世后,其次女看见姐姐家境不好,声明将自己应有的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李旭认为,韩玉平也是家庭成员,理应分得部分遗产,遂将韩玉英起诉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 (1)本案中存在两个继承关系:即韩洪宝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和刘桂兰死亡而产生的继承关系。
    (2)韩洪宝死亡后,因其未留下遗嘱,所以其所留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韩洪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妻刘桂兰、其子女韩玉平、韩玉英和韩玉.珍,他们都有权继承韩洪宝的遗产。涉案遗产系4间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当作为韩洪宝的遗产,另一半为韩洪宝的妻子刘桂兰的个人财产。韩洪宝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但其遗产未作分割,应当认定为各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虽然房屋在韩洪宝病故后,一直由刘桂兰居住使用,但并不表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房屋不能完全归刘桂兰个人所有。因为放弃继承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此外,作为继承人之一的韩玉平,因在被继承人韩洪宝之前死亡,那么他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适用代位继承,由其儿子韩坤代其位继承他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此时,4间房屋的分配如下:刘桂兰取得八分之五的房屋产权,其他继承人各取得八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3)刘桂兰在其公证遗嘱中却将房屋指定由韩玉英一人继承。显然,她处分了共有房屋中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因而该公证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房屋中属于刘桂兰所有的部分(八分之五产权)全部由韩玉英继承,而其他部分(八分之三产权)则由韩玉平(其子韩坤代位继承)、韩玉英和韩玉珍合理分割,即各得八分之一产权。韩玉珍声明将自己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法律性质属于赠与,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有救。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样,刘桂兰去世后,其个人遗产中房屋产权部分指定由韩玉英继承,是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五,而韩五珍将其应有的份额房屋产权赠给韩玉英,其结果是韩玉英得到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七,韩坤代韩玉平获得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一。
    [评析] 考查要点是继承关系的判定、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和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题考查方向单一,考查范围仅仅限于继承,但涉及的知识点众多.属于综合性较强的继承案例分析题。考生在作答该案例分析题时。首先要认清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这是做好本题的关键。

  • 第2题:

    陈玉和韩东共有4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 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 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 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 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 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 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 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
    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 同即告终止


    答案:A,B
    解析:
    。本题涉及先租后抵以及共有人的优先购 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共有物租赁 后,出租人仍对该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对 共有物可设置抵押,但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其 对租赁关系不发生影响。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在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 的情况下,如前所述,应支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故 本题正确选项为AB。

  • 第3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
    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
    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
    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答案:C
    解析:
    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产权由四人共有。

  • 第4题:

    共用题干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根据案例回答23~31题。

    关于共同共有,()说法正确。
    A:共有关系和共有人的身份无关
    B:共有人按份额承担债务
    C: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
    D: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答案:C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案例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周峰夫妇的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某物的所有权。A项,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B项,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D项,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所以周峰只能占有其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作为自己的遗产。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遗产中不能包括的事项主要是一些权利义务,常见的如:①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②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③国有资源的使用权;④承包经营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剩余的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除事先约定的以外,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预提其配偶所拥有的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即刘玉拥有的财产为房屋3间,存款l万元。另外,周峰遗嘱中将自己的3间房产归于刘玉。在周峰遗产分割完毕后,刘玉的财产为房屋6间和存款1万元。


    C项,周美继承的只是属于周峰的存款1万元。


    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是当事人在其健在时通过选择适当的遗产管理工具和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对其拥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安排,确保这些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特定目的,是从财务的角度对个人生前财产进行的整体规划。

  • 第5题:

    韩湘子传略如何?


    正确答案:韩湘子唐时人,姓韩名湘,吕洞宾度之学道成仙。《酉阳杂俎》载,为韩愈宗侄,性狂放,能奇术。湘欲度其叔愈,曾在初冬时数日内令牡丹花开数色,每朵又有诗一联,“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关马不前”之句。愈不悟,湘乃别去。后愈以谏迎佛骨事,贬剌潮卅,别家赴任,途经篮关,值大雪,马惫於道。湘忽至,愈悟曰:“子言验矣”!然志忠於君,终不欲随湘学仙。此为韩湘子度叔之事略也。

  • 第6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周峰遗产分割完毕后,刘玉的财产为()

    • A、房屋6间,存款1万元
    • B、房屋4间半,存款1万五千元
    • C、房屋6间,没有存款
    • D、房屋3间,存款1万元

    正确答案:A

  • 第7题:

    ()韩滔被谁所擒?

    • A、刘唐、杜迁
    • B、白胜、欧鹏
    • C、王英、扈三娘
    • D、石秀、杨林

    正确答案:A

  • 第8题:

    陈玉和韩东共有四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四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请指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陈玉有优先购买权
    •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陈玉与刘锋都愿意购买时,刘锋有优先购买权
    • D、在房屋抵押后,陈玉、韩东与刘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正确答案:A,B

  • 第9题:

    被继承人韩某于1999年病逝,遗有房屋一栋及人民币10万元。韩某的长子韩龙以自己多年与父亲同住为由,将房屋及10万元钱均据为己有。韩某的次子韩虎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合理分割其父亲的遗产。法院立案后查明:韩某之妻潘某尚在,现与女儿韩燕在外地一起生活。法院通知潘某和韩燕参加诉讼,潘某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但她参加诉讼对遗产的分割既不同意韩龙的意见,也不同意韩虎的意见,韩燕表示愿意继承遗产,但不愿意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本案原告应该是()。

    • A、韩龙
    • B、韩虎
    • C、潘某
    • D、韩燕

    正确答案:B,D

  • 第10题:

    单选题
    ()韩滔被谁所擒?
    A

    刘唐、杜迁

    B

    白胜、欧鹏

    C

    王英、扈三娘

    D

    石秀、杨林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在《子夜》中,吴荪甫为了与赵伯韬“斗法”,联合的资本家主要有()。
    A

    韩孟翔

    B

    刘玉英

    C

    杜竹斋

    D

    孙吉人

    E

    王和甫


    正确答案: C,D,E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不定项题
    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
    A

    周峰的个人财产

    B

    周峰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C

    周峰夫妇按份共有的财产

    D

    刘玉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3题:

    孙某将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韩某合办的综合商店,又将另外的东屋出租给李某居住。现孙某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韩某和李某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孙某( )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李某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纬某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李某和韩某

    D.可以任意选择李某或者韩某作为购买者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合伙入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投入综合商店的两间之上,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东屋之上,故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李某和韩某。所以,选择C项。

  • 第14题:

    1951年,A县建湘镇进行土地改革,陈友福和妻子汪月琴,儿子陈东、陈南分得耕地4亩,建湘镇东街38号房屋4间。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1954年,陈友福生一女陈敏仙,1957年,又生子陈西。陈敏仙于1977年出嫁另居,陈友福于1978年去世。1985年,A县决定开展全县房屋普查登记。
    1978年的陈家4间房屋的产权状况是(  )。

    A.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陈西、陈敏仙共有
    B.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拥有
    C.产权为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共有
    D.产权归户主陈友福拥有

    答案:C
    解析:
    1952年,由A县人民政府发给陈友福、汪月琴、陈东、陈南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房屋产权由四人共有。

  • 第15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

    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 )。

    A.周峰的个人财产
    B.周峰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C.周峰夫妇按份共有的财产
    D.刘玉的个人财产

    答案:B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案例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周峰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 第16题:

    “韩柳文章李杜诗”中的“李杜”指的是()和()


    正确答案:李白;杜甫

  • 第17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周峰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

    • A、刘玉
    • B、刘玉、周美
    • C、刘玉、周美、赵琳
    • D、周美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杜诗韩笔”指的是()的诗歌,()的文章。

    • A、杜牧、韩愈
    • B、杜甫、韩愈
    • C、杜牧、韩翃
    • D、杜佑、韩愈

    正确答案:B

  • 第19题:

    描绘和塑造马的形象秦汉以来盛行不衰,唐代国势强盛,对此尤为重视,以画马最负盛名且唯一有确切作品可寻的画家是()。

    • A、陈闳
    • B、曹霸
    • C、韩干
    • D、韩滉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在《子夜》中,吴荪甫为了与赵伯韬“斗法”,联合的资本家主要有()。

    • A、韩孟翔
    • B、刘玉英
    • C、杜竹斋
    • D、孙吉人
    • E、王和甫

    正确答案:C,D,E

  • 第21题:

    问答题
    韩湘子传略如何?

    正确答案: 韩湘子唐时人,姓韩名湘,吕洞宾度之学道成仙。《酉阳杂俎》载,为韩愈宗侄,性狂放,能奇术。湘欲度其叔愈,曾在初冬时数日内令牡丹花开数色,每朵又有诗一联,“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关马不前”之句。愈不悟,湘乃别去。后愈以谏迎佛骨事,贬剌潮卅,别家赴任,途经篮关,值大雪,马惫於道。湘忽至,愈悟曰:“子言验矣”!然志忠於君,终不欲随湘学仙。此为韩湘子度叔之事略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
    A

    周峰的个人财产

    B

    周峰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C

    周峰夫妇按份共有的财产

    D

    刘玉的个人财产


    正确答案: B
    解析: 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案例中所涉及的房屋和存款属于周峰夫妇的夫妻共有财产。

  • 第23题:

    多选题
    王某、李某、刘某、武某拟设立一家贸易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刘某负责租赁公司办公所需场所。因公司尚未成立,刘某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韩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无论贸易公司是否成立,韩某均可请求刘某承担清偿责任

    B

    贸易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房屋,韩某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

    贸易公司成立后,韩某即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

    贸易公司成立后,韩某即可请求刘某和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

    贸易公司成立后,韩某即可请求王某、李某、刘某、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本题考核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选项A正确。公司成立后对上述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贸易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韩某才可以请求贸易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而非当然的就有权请求贸易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刘某和贸易公司之间不是连带关系,韩某不能请求刘某与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王某、李某与武某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主体,因此,韩某无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选项E错误。

  • 第24题:

    单选题
    周峰(男)和刘玉(女)196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收养周天为养子。周天成年后娶妻赵琳,生一女周美。2003年6月周天外出时出车祸身亡。2004年8月周峰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大致为:将其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妻子刘玉,存款留给周美。经查,周峰夫妇共有房屋6间,存款2万元。2005年初,周峰去世。本案中,周峰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
    A

    刘玉

    B

    刘玉、周美

    C

    刘玉、周美、赵琳

    D

    周美


    正确答案: D
    解析: 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