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甲有优先购买权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丙有优先购买权D.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题目

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甲有优先购买权

C.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丙有优先购买权

D.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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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C
    【考点】优先购买权问题
    【详解】《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 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本 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 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1条,本题中,乙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另外 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似乎是应当由丙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丁与出租人甲和乙没有合同上的关 系,不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 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是C。

  • 第2题:

    甲和乙共有房屋三间,出租给丙开办商店。现甲要向丁借款5万元,在丁的要求下,征得乙的同意后,甲将其在上述三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并在通知丙后,到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随之终止
    C.由于房屋是共有的,所以不得抵押
    D.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E.在乙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和第三人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应卖给乙


    答案:A,E
    解析:

  • 第3题:

    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债的移转的有()。

    A.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

    B.乙经甲同意,将其对甲所负的债务转让给丙

    C.甲委托其代理人丙履行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D.甲乙协议,债务人乙向甲代理人丙履行债务


    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给丙;乙经甲同意,将其对甲所负的债务转让给丙

  • 第4题: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乙基于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丙基于承担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虽然与甲、乙无直接合同上的关系,但是,法律之所以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就是为了对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所一以,实际承租房屋的丁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是C。

  • 第5题:

    甲、乙按 20%和 80%的份额共有 1 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
    按份共有人与房屋承租人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民法原理认为,基于所有权而生的优先权优先于基于债权(租赁合同)而生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