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7日,x市中区孙某来到市消协投诉称:2004年7月16日晚7时许,孙某之子孙宏在市中区胜利路某饭店吃饭时,他旁边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其右眼被炸伤,马上被送到某矿务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眼角巩膜穿通并右眼内容物脱出,外伤性白内障等。要求某啤酒有限公司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怎样办理孙某的投诉?

题目

2004年7月17日,x市中区孙某来到市消协投诉称:2004年7月16日晚7时许,孙某之子孙宏在市中区胜利路某饭店吃饭时,他旁边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其右眼被炸伤,马上被送到某矿务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眼角巩膜穿通并右眼内容物脱出,外伤性白内障等。要求某啤酒有限公司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怎样办理孙某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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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3年8月13日,某市峄城区古邵镇后朱元村7位农民,代表39户农民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03年2月26日购买某种源有限公司销售的“958”玉米种和“981”玉米种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减产,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消协应怎样办理农民的投诉?


    正确答案: 受理: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首先查看了购买凭证和投诉书,由于该投诉涉及农户较多,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作出:“抓紧调解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批示。我们及时进行受理,并对来投诉的农民代表进行安抚。
    调查:通知某种源有限公司对该投诉接受调查调解。该种源有限公司对农民的投诉提出三点意见:
    1、不承认玉米种有质量问题,并说公司销售几十万斤种子都没有质量问题。
    2、不承认该玉米种是他们销售的,因为投诉人手中的凭证是去年使用的老销售凭证,没有公司销售章,且送货人齐某不是公司的人。
    3、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某种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调查,首先会同市种子管理站的专家到田间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了解,后朱元村39户农民共在该公司购“958”和“981”玉米种650公斤,种植面积211亩,经专家抽样鉴定,“958”玉米种的纯度只有56%,“981”玉米种的纯度只有75%,玉米种存有质量问题情况属实。
    又到某种源有限公司调查,经查证:
    1、齐某是该公司2000年招聘的临时工营业员,工资表显示工资发到2003年5月份。
    2、在该公司种子仓库发现1张有齐某签字的玉米种出库单,时间是2003年3月26日。
    调解:2003年9月5日,市消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某种源有限公司承认以上调查事实,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958”玉米种种植面积为89.7亩,每亩赔偿80元,计7176.8元。“981”玉米种种植面积为131.4亩,每亩赔偿20元,计2628.6元,某种源有限公司共计赔偿39户农民经济损失9805.4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 第2题:

    某消费者到市消协投诉,称其购买13天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不予退货,投诉到消协。消协应怎样按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 消协人员在对消费者提供的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等证据进行核实后,确认属消协受理范围,决定予以受理。
    经认真核实,将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对投诉人陈述情况进行记录,留存有关证据(复印件)。
    按照《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了解手机确实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因无特约维修商出具书面证据,而无法换货,经消协调解,维修商出具证据,销售商为消费者更换新手机一部,达成协议。

  • 第3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如果汽修所未按规定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那么除孙某外,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的是()。

    • A、王某
    • B、孙某父母
    • C、甲市人民政府
    • D、汽修所工会

    正确答案:B,D

  • 第4题:

    济宁市市中区注册中国“运河之都”的时间是()年。

    • A、2005
    • B、2006
    • C、2003

    正确答案:B

  • 第5题:

    2006年7月10日,市消协接到某消费者投诉,称该消费者于7月6日,在某超市购买某牌啤酒,于7月10日在家饮用时,其中一瓶爆裂,造成其左脚多处割伤,要求市消协予以处理。市消协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应对投诉方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及被投诉方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了了解并予以登记。并告知消费者收集好购物凭证,保存好现场及有关证据,对伤口进行处理,并联系被投诉方一起前往出事现场。
    到达现场后,对投诉人陈述进行记录,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记录,并拍照留取证据,经勘查,啤酒厂专业人员确认,该爆裂啤酒为该厂生产产品,爆裂无外来因素,属啤酒瓶自爆,消费者住院治疗,待出院后进行调解处理。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消费者康复出院,消费者共花医疗费2500元,经市消协调解,被投诉方赔偿消费者医疗费25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减少的收入1300元,交通补助费120元,共计44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 第6题:

    甲市A区孙某骑着从王某处借来的电动自行车来到甲市B区的体育馆门前,以每张比票面价格多100~200元的价格倒卖足球比赛门票,卖出4张,剩余1张,获利5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应收缴孙某所骑电动自行车
    • B、公安机关应当对孙某减轻处罚
    • C、此案应由B区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 D、对孙某尚未卖出的足球比赛门票应予以收缴,对其获利的500元应予以追缴

    正确答案:C,D

  • 第7题:

    2001年9月11日深夜,牛某伙同孙某窜至×市某烟酒商店。孙某在外面望风,牛某用断线钳掐断商店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屋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名酒、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5000多元。对孙某该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本案中的牛某已构成盗窃罪。孙某伙同牛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虽然只是望风,但这只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孙某也构成盗窃罪。但如何对孙某处罚就不是单纯的定罪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在数人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同,在处罚时需要区别对待。为了正确认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我国刑法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指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这种从犯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中,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行较小或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其虽直接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但通常是实行次要的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引起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例如按住被害人的手脚,便于主犯将被害人杀死。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指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施犯罪,而不是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本案中,孙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即起辅助作用,因而是从犯。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没有主犯严重,在处罚上自然应与主犯轻重有别。《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体案件中的从犯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查共同犯罪的性质及从犯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第8题:

    问答题
    2001年9月11日深夜,牛某伙同孙某窜至×市某烟酒商店。孙某在外面望风,牛某用断线钳掐断商店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屋内,盗窃现金2000余元、名酒、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5000多元。对孙某该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本案中的牛某已构成盗窃罪。孙某伙同牛某共同实施盗窃犯罪,虽然只是望风,但这只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因此孙某也构成盗窃罪。但如何对孙某处罚就不是单纯的定罪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在数人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各个犯罪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同,在处罚时需要区别对待。为了正确认识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必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我国刑法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指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这种从犯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中,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挥,罪行较小或情节不严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其虽直接实施了某种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但通常是实行次要的行为,即不能单独、直接引起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例如按住被害人的手脚,便于主犯将被害人杀死。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指为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施犯罪,而不是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本案中,孙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即起辅助作用,因而是从犯。由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没有主犯严重,在处罚上自然应与主犯轻重有别。《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体案件中的从犯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查共同犯罪的性质及从犯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2006年4月12日,市中区消费者郝某来到市中区消协投诉称:2006年1月6日,郝某在市中区某电信商场A—12区杨某手机专卖柜,花了1560元购买CECT手机一部,使用至3月底该手机出现黑屏,到售后服务部修理时发现该手机是假冒手机,不予免费保修。要求被诉方手机专卖柜杨某双倍赔偿。 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某电信商城A—12区手机专卖柜杨某,已于一个月前不干了,该店铺柜台已空,据临边人员讲杨某是外地人,自走后一次没有来过。 某消协分会根据调查情况,以找不到被投诉方为由,通知投诉人该投诉不予受理。 请指出消协处理过程中的错误?

    正确答案: 某消协分会不予受理是不对的。理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协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受理该投诉,如确因杨某租赁柜台期满或其他原因找不到。应向柜台的出租者某电信商场要求赔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济宁市市中区注册中国“运河之都”的时间是()年。
    A

    2005

    B

    2006

    C

    2003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6年7月10日,市消协接到某消费者投诉,称该消费者于7月6日,在某超市购买某牌啤酒,于7月10日在家饮用时,其中一瓶爆裂,造成其左脚多处割伤,要求市消协予以处理。市消协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应对投诉方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及被投诉方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联系方式进行了了解并予以登记。并告知消费者收集好购物凭证,保存好现场及有关证据,对伤口进行处理,并联系被投诉方一起前往出事现场。
    到达现场后,对投诉人陈述进行记录,对现场情况进行勘查记录,并拍照留取证据,经勘查,啤酒厂专业人员确认,该爆裂啤酒为该厂生产产品,爆裂无外来因素,属啤酒瓶自爆,消费者住院治疗,待出院后进行调解处理。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消费者康复出院,消费者共花医疗费2500元,经市消协调解,被投诉方赔偿消费者医疗费25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减少的收入1300元,交通补助费120元,共计44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消费者到市消协投诉,称其购买13天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不予退货,投诉到消协。消协应怎样按程序处理?。

    正确答案: 消协人员在对消费者提供的购机发票和三包凭证等证据进行核实后,确认属消协受理范围,决定予以受理。
    经认真核实,将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对投诉人陈述情况进行记录,留存有关证据(复印件)。
    按照《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了解手机确实出现质量问题,销售商因无特约维修商出具书面证据,而无法换货,经消协调解,维修商出具证据,销售商为消费者更换新手机一部,达成协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13年12月15日,甲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李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李某进货的上线为乙市孙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乙市烟草专卖局。乙市烟草专卖局调查发现:孙某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3年9月、10月,孙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李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30条、170条。A品牌卷烟当地批发价格97元/条。另据账册记载,孙某曾于2011年5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李某,销售金额3500元,孙某、李某对此均予承认。经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 请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请详细说明乙市烟草专卖局对孙某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


    正确答案: (1)孙某将300条A品牌卷烟分两次一次性销售给李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违法行为,应由乙市烟草专卖局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30000元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孙某将35条B品牌卷烟销售给李某,应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但该行为发生时间为2011年5月,距案发时已经超过两年,属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 B市烟草专卖局应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第14题:

    孙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兰州人,无业,无前科劣迹。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西安市的一个理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并没有辱骂孙某,但孙某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人员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孙某等人遂对杜某进行殴打后逃跑。经鉴定,杜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后孙某被抓获并被拘留。公安机关遂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孙某,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的做法是否正确,应该怎么办?


    正确答案: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拒不放人的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因此,本案中,无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是否正确,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都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

  • 第15题:

    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乙市中院应当将本案全部发回甲县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只列原一审当事人,不列孙某。

  • 第16题:

    市级特殊渠道投诉包括()

    • A、市消协
    • B、市工商
    • C、12315市民热线
    • D、市公司领导转办
    • E、各新闻媒体

    正确答案:A,B,C,D,E

  • 第17题:

    孙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兰州人,无业,无前科劣迹。2002年12月17日晚,孙某酒后与朋友来到西安市的一个理发店洗头。该理发店服务员张某并没有辱骂孙某,但孙某称张某对其进行辱骂,欲殴打张某,被该店老板杜某及孙的朋友劝走。后孙某纠集人员再次来到店中,欲殴打张某,杜某上前阻止,孙某等人遂对杜某进行殴打后逃跑。经鉴定,杜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后孙某被抓获并被拘留。公安机关遂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孙某,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该书后拒不放人,继续调查案件。本案应当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案中,孙某在理发店服务员没有对其进行辱骂的情况下,无理取闹、挑衅发泄,在被劝走后,纠集人员再次上门无故对店老板进行殴打并造成其轻伤,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 第18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下列关于孙某工伤待遇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孙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事故发生时,孙某尚处于试用期内。
    • B、孙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孙某所受伤害是由于其师傅王某操作不慎所致,孙某应该向王某索赔
    • C、孙某受伤应当视同工伤,因为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中受伤
    • D、孙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受到伤害

    正确答案:D

  • 第19题:

    问答题
    2004年7月17日,x市中区孙某来到市消协投诉称:2004年7月16日晚7时许,孙某之子孙宏在市中区胜利路某饭店吃饭时,他旁边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其右眼被炸伤,马上被送到某矿务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眼角巩膜穿通并右眼内容物脱出,外伤性白内障等。要求某啤酒有限公司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怎样办理孙某的投诉?

    正确答案: 受理: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经查看投诉书、有关证明及受害人的病例,当即决定受理。
    调查:将投诉情况通知某啤酒厂,当天下午消协工作人员和某啤酒厂负责人一起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拍照,酒厂技术人员经仔细查勘认定该啤酒系本厂生产,对该爆炸啤酒瓶碎片进行清理并进行物理复原,复原后的酒瓶未发现有受力点,初步认定为自爆。某啤酒厂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赔偿受害人损失。
    调解:2004年11月16日,市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孙宏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右眼视力为0.05,基本失明。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啤酒一次性赔偿伤者医疗费4232.80元,护理费600元,交通住宿费1238.6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23040元,残疾赔偿金38888.6元,共计人民币68000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如果汽修所未按规定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那么除孙某外,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的是(  )。[2013年真题]
    A

    王某

    B

    孙某父母

    C

    甲市人民政府

    D

    汽修所工会


    正确答案: D,A
    解析: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第21题:

    单选题
    秦朝时期,有孙某和刘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孙某到县令处告发刘某,称刘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安某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刘某定罪。经县令调查,孙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孙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A

    孙某积极向官府报告可能存在的犯罪,即使错误,亦不构成犯罪

    B

    孙某为泄私愤而诬告刘某,构成诬告罪,但应未造成损失,从轻发落

    C

    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以诬告罪惩处

    D

    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正确答案: C
    解析: 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

  • 第22题:

    多选题
    2011年3月,甲市市直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修所)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在汽修所担任修理技工,试用期半年。当年7月某工作日,孙某在汽修所协助其师傅王某修理一辆防汛应急通讯车时,王某用铁锤敲打汽车变速箱,部分铁锈溅入孙某左眼内。孙某到医疗站滴了少许眼药水,疼痛缓解后继续修理车辆,未再对左眼采取护理措施。 三日后,孙某感觉左眼疼感加剧,遂到医院诊疗。医院诊断孙某伤情为:左眼外伤性异物沉着综合症。经治疗,孙某病情趋于稳定,但左眼永久性失明。其后,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汽修所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后续医疗费用。 如果汽修所未按规定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那么除孙某外,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对孙某进行工伤认定的是()。
    A

    王某

    B

    孙某父母

    C

    甲市人民政府

    D

    汽修所工会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2003年8月13日,某市峄城区古邵镇后朱元村7位农民,代表39户农民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03年2月26日购买某种源有限公司销售的“958”玉米种和“981”玉米种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减产,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消协应怎样办理农民的投诉?

    正确答案: 受理:市消协接到投诉后,首先查看了购买凭证和投诉书,由于该投诉涉及农户较多,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局领导作出:“抓紧调解处理,防止事态扩大”的批示。我们及时进行受理,并对来投诉的农民代表进行安抚。
    调查:通知某种源有限公司对该投诉接受调查调解。该种源有限公司对农民的投诉提出三点意见:
    1、不承认玉米种有质量问题,并说公司销售几十万斤种子都没有质量问题。
    2、不承认该玉米种是他们销售的,因为投诉人手中的凭证是去年使用的老销售凭证,没有公司销售章,且送货人齐某不是公司的人。
    3、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某种源有限公司提出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调查,首先会同市种子管理站的专家到田间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了解,后朱元村39户农民共在该公司购“958”和“981”玉米种650公斤,种植面积211亩,经专家抽样鉴定,“958”玉米种的纯度只有56%,“981”玉米种的纯度只有75%,玉米种存有质量问题情况属实。
    又到某种源有限公司调查,经查证:
    1、齐某是该公司2000年招聘的临时工营业员,工资表显示工资发到2003年5月份。
    2、在该公司种子仓库发现1张有齐某签字的玉米种出库单,时间是2003年3月26日。
    调解:2003年9月5日,市消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某种源有限公司承认以上调查事实,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958”玉米种种植面积为89.7亩,每亩赔偿80元,计7176.8元。“981”玉米种种植面积为131.4亩,每亩赔偿20元,计2628.6元,某种源有限公司共计赔偿39户农民经济损失9805.4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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