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万元,以自己所有但尚未到期的一张汇票质押。乙拿到汇票后,因甲未按时还款,于是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甲为此提起诉讼。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有效() A、有效,乙拥有的汇票是合法所有的B、有效,乙是在行使自己的质押权C、无效,乙不能以质押汇票背书转让D、无效,乙并不拥有该汇票的所有权

题目

甲向乙借款2万元,以自己所有但尚未到期的一张汇票质押。乙拿到汇票后,因甲未按时还款,于是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甲为此提起诉讼。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有效()

  • A、有效,乙拥有的汇票是合法所有的
  • B、有效,乙是在行使自己的质押权
  • C、无效,乙不能以质押汇票背书转让
  • D、无效,乙并不拥有该汇票的所有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更多“甲向乙借款2万元,以自己所有但尚未到期的一张汇票质押。乙拿到汇”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基层法院申请启动督促程序?( )

    A.甲已支付货款,但乙公司拒绝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
    B.乙拖欠甲20万元借款逾期未还,乙在国内但下落不明
    C.乙拖欠甲金额为200万元的汇票一张
    D.甲和乙之间的双务合同义务均未履行,甲请求乙支付50万元货款的债权

    答案:C
    解析:
    考查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的规定,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本题中的A项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第1款第4项规定,债务人应当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B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债权人不应当有对待给付义务,D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第4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所以C项符合题意。

  • 第2题:

    (2013年)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公司只需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甲公司只需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甲公司只需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甲公司只需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答案:D
    解析:
    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才构成汇票质押。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第4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将一票据背书转让给乙,但未记载乙的名称即将票据交给乙,后乙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该记载有效
    B.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记载“质押”字样并进行背书,则乙银行可以再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拟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双方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在票据上记载了背书事项并交付了票据,则票据质押权设立
    D.甲公司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向开户行贴现,甲公司与银行应当有真实交易关系,否则贴现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
    选项A: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选项B: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选项C: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选项D:商业汇票贴现是票据权利买卖,但不以其他交易关系为基础,贴现行为有效。

  • 第5题:

    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督促程序?()

    • A、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拒绝提供合同中的售后服务
    • B、乙拖欠甲20万元现金至今未还,乙在国内,但下落不明
    • C、乙拖欠甲价值200万元的汇票两张
    • D、乙拖欠甲的50万元现金尚未到期,但甲担心乙会抵赖欠款不还

    正确答案:C

  • 第6题:

    问答题
    为签订合同,甲与乙协商,甲以一张商业汇票作质押。甲将汇票交付乙,没有在汇票背面注明“质押”字样。后乙与丙订立协议,乙将该汇票背书后质押给丙。合同到期,乙未能履行债务,丙便打算用汇票金额折抵债权。甲闻讯后,以该汇票是甲和乙之间的合同的质押物,质押人再质押无效为由,要求法院裁定丙无权行使质押权。请分析法院应否支持甲的主张?

    正确答案: 该案中,如果丙不知甲和乙之间有质押事宜,则丙为善意第三人,甲、乙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该事由对抗丙行使质押权。如果明知甲和乙之间以该汇票作质押,则乙再将该汇票质押给丙的行为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7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载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标书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

    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

    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

    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票据法》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或者“为担保”、“为设质”字样。

  • 第8题:

    判断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流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 第9题:

    判断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改约定条款无效。(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 第10题:

    多选题
    下列票据的使用中,哪些属于票据的基本功能()
    A

    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签发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

    B

    中国甲向美国乙提供咨询服务,乙向甲签发价值10万美元的汇票一张

    C

    甲银行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办公设备,约定货到后签发一张见票后10天付款的汇票

    D

    甲因病急需用钱,遂将其尚未到期的一张价值100万元的汇票向银行贴现,获取90万元


    正确答案: B,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判断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的所有权直接归乙,该抵押合同无效。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将票据质押给乙银行应做成背书

    B

    甲公司背书时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

    C

    甲公司的质押背书属于转让背书

    D

    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2013年)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不得签订流押条款)

  • 第14题: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本题考核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第15题:

    (2013年)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甲、乙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该约定条款无效。( )


    答案:对
    解析:
    “若甲到期不返还借款本息,该房屋所有权归乙”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

  • 第16题:

    下列由票据法规范的法律关系有()

    • A、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签署借据交乙保存
    • B、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背书转让给乙一张面额为5000元的汇票
    • C、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签发以甲为出票人、乙为受款人的本票
    • D、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转让给乙当时市价为5000元的某某公司股票

    正确答案:B,C

  • 第17题:

    问答题
    甲、乙两公司是长期供销合作伙伴。2001年12月13日,甲、乙两公司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以2002年2月13日到期的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甲公司。2002年1月10日,因急需流动资金,甲公司将该记载“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丙银行,而获得丙银行的贷款15万元。甲公司借款到期后,丙银行于2002年3月20日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质押标的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丙银行是否对该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何在?

    正确答案: 本案中,丙银行是否对甲公司出质的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关键要看甲公司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若转质行为有效,则丙银行对质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转质行为无效,则丙银行对质物银行承兑汇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01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质押的无效”的规定,甲公司将以公司出质的银行承兑汇票再行质押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因此,丙银行对该银行承兑汇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8题:

    问答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正确答案: 甲某与乙某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而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依照《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所以说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后还需移转质物,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原则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尽管乙某和甲某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借款合同,而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的质押借款合同仅仅是成立而没有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7条的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甲某与乙某的质押借款协议中约定玉雕船由甲某保管,所以该质押借款协议因没有转移质物的占有而无效。相反的,因甲某与丙某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已将质物移交给丙某占有,符合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甲某与丙某之间达成的质押借款合同成立并依法生效,对甲某和乙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
    A

    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

    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

    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

    甲公司只须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并签章即可生效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督促程序?()
    A

    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拒绝提供合同中的售后服务

    B

    乙拖欠甲20万元现金至今未还,乙在国内,但下落不明

    C

    乙拖欠甲价值200万元的汇票两张

    D

    乙拖欠甲的50万元现金尚未到期,但甲担心乙会抵赖欠款不还


    正确答案: B
    解析: 考查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属于非诉程序。本题中的A项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可知,B项不符合题意;《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请求给付的金钱数额确定,所以D项也不符合题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所以C项正确。

  • 第21题:

    问答题
    甲、乙两公司是长期供销合作伙伴。2001年12月13日,甲、乙两公司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以2002年2月13日到期的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甲公司。2002年1月10日,因急需流动资金,甲公司将该记载“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丙银行,而获得丙银行的贷款15万元。甲公司借款到期后,丙银行于2002年3月20日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质押标的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汇票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本案是票据质押纠纷案。根据《担保法》第75条第1款和《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设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另外,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似乎可以得出,《担保法》和《票据法》在设定票据质押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担保法》强调的是合意和交付,而《票据法》强调的是背书记载和交付。但实际上,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8条的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票据质押担保行为中,合意、背书记载和交付都很重要。根据以上的阐述,本案中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的汇票质押合同有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

    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

    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

    甲公司应当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签章,并将汇票交付给乙银行后方可生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甲公司只需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

    B

    甲公司只需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

    C

    甲公司只需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

    D

    甲公司应当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签章,并将汇票交付给乙银行后方可生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1)票据质押的,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或者“为担保”“为设质”等)字样;(2)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至少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且由背书人签章)并交付。